合夥辦輔導機構
① 三人合夥開輔導班,出資相同能力不同,如何分配利潤
首先 既然選擇合作了要相互信任共同努力把輔導班做的更好。當然了,為防止拿錢撤股三方應事先協商好白紙黑字簽下合同作為保障。要寫好你們三方的負責人 出資情況, 按照出資的比例將收入進行怎樣的分成 、三方的責任與權力,這個可以三方分開單獨寫寫的詳細些,分工更明確 你們的學費標准這個可能會有變動 各種費用的結算方式,如水、電、維護之類的,設備場地,課時費,所以我覺得在總收入中應該扣除一小部分房租和設備折舊的費用,再除去水電費用什麼的,這樣剩下的部分再按協議劃分,我覺得這還比較合理。
其次 關於招生方面以及誰的能力想法較為全面很難衡量權益。三方的分配都合理不過是都站在自己的立場出發,至於採取那個更好取決於你們之間的交流盡快明確分配好 從你給出的方案因不了解具體情況不能給出更好的方案。個人覺得按月算起來過於麻煩。可以考慮三個月或者半年總收入減總成本 再進行劃分 不過,既然合作就應該坦誠相待丑話說在前面,省的後來因為分成鬧矛盾就不好了,畢竟面對金錢,誰多誰少心裡都不會舒服,而且以後日子還長著呢,責任劃分必須很明確,不要讓誰覺得吃虧盡量避免雙方造成矛盾,達成共識一心為整個機構的教學,招生,留生等事考慮千萬不能內部人士先亂套了。再者老師很容易帶走學生的你自己要小心這一點 你描述的不太清楚,不知道你們三方是否擔任任課老師,出力多少。不好再作分析。
② 我們幾人合夥辦輔導學校,要我當法人,我應該注意什麼有何風險謝謝
所謂的法人就是好事的時候大家一起來 出事的時候先追究的也是法人的事情
③ 和朋友合夥開輔導班,利潤如何分配
1
既然出資是一人一半,而主要日常管理也是你,理所當然在分配上應該是一人一半才對。你的想法不對,與朋友合夥是人合,你雖然在利潤分配上不是很看重,但心上卻感到很不舒服,這是潛在的隱患,你必須與朋友在合作之前講清楚。朋友歸朋友,做生意歸做做生意,有的時候你把別人當朋友,別人未必把你當真正的朋友,在他的眼裡,可能也是你的真正感覺,他認為你就是給他打工的,這種感覺你必須在合作之初就向他說明,否則你越往後作這種感覺就會越強烈,如果小店賺錢還可以掩蓋這種隱患,如果不賺錢的話,矛盾就會一觸即發。
2
誰做法定代表人可以協商的。
3
再找一個第三人的想法也是可以的,只怕你這樣提出來,你的朋友又有許多想法,合夥不一定會持續下去的。
4
做公司與做朋友一定要分開,二者不可混同。
④ 合夥開培訓機構需要注意那些
培訓機構如果沒有法律明確規定需要具有的資質,那培訓機構的存在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你如果進行投資,建議把你們之間具體的權利義務明確約定,不然以後很難說清你們之間的問題,你的利益會受損。
⑤ 合夥開培訓班,是注冊公司好還是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1、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CO,LTD)。有限責任公司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
一、企業設立的依據
任何一種法律認可的企業組織形式之所以具有其特質,均非是與生俱來的,而是法律所賦予的。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首先體現在其設立的法律依據上面。
(一) 合夥企業。設立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2006年修訂,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07年修訂)。
(二)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修訂)。
二、企業設立的條件
所謂設立的條件,即法律對該種企業組織形式成立所具備的基本要件。考慮到筆者的行文目的,本文將重點就法律對三種企業組織形式成立所具備要件的不同之處進行闡述。
(一) 出資人數要求
1、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應該由2個以上的合夥人出資設立,其中有限合夥企業應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夥人出資設立。
2、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二) 出資方式要求
1、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但是,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則不能以勞務出資。
2、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此外,首次設立時,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30%。
相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而言,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出資方式上更為靈活,突出表現為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
(三) 注冊資金要求
1、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法》沒有對合夥企業作出注冊資金的要求。
2、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其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三、企業行為依據
(一) 合夥企業。行為主要受《合夥企業法》和《合夥協議》的約束。
(二) 有限責任公司。行為主要受《公司法》和《章程》約束。
四、企業權力機構
(一)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法》並未對合夥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予以明確,原則上合夥企業事務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會議)。
(二)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分別是股東會和股東大會。
五、企業決策機構
(一)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二)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為其決策機構,
六、投資者權利流轉
(一) 合夥企業合夥人權利流轉
1、原則上,合夥人入伙、退夥及財產份額對外轉讓均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2、合夥人在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可以繼承,有限合夥人資格一般可繼承,普通合夥人資格一般不能繼承;
3、合夥人可以在合夥協議中對合夥人的入伙、退夥、財產份額繼承及對外轉讓作出更嚴格的規定。
(二)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權利流轉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3、原則上,股東資格及股權均可以繼承;
4、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做更嚴格規定。
。
相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基於其強調「人合」的特點,合夥企業對於合夥人的權利流轉要求更為嚴格。
七、企業對外投資資格
(一)合夥企業。可以向其他經濟組織(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合夥企業等)投資,原則上無限制。
(二)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向其他經濟組織(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合夥企業等)投資,原則上無限制。
2009年11月20日之前,受政策限制,合夥企業在成為上市公司股東方面存在一定障礙。隨著修訂後的《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於2009年12月21日施行,這一障礙已不復存在。
八、企業稅收繳納要求
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在稅收繳納方面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所得稅方面。
(一) 合夥企業。無需就企業所得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由合夥人就個人從合夥企業獲取的利潤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 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就企業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還需要就個人從公司獲取的利潤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
僅就所得稅繳納而言,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相比,不存在雙重稅負。
九、企業利潤分配方式
與有限責任公司相比,合夥企業在利潤分配方面更能體現其「人合」的特點,更具有靈活性。
(一) 合夥企業。原則上,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
(二) 有限責任公司。原則上,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
十、企業債務責任承擔
因為合夥企業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因此法律對其債務責任的承擔要求明顯區別於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
(一) 合夥企業。1、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內部按出資比例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2、有限合夥人以其出資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二)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自身的債務承擔責任。
⑥ 打算和朋友合夥開一個教育培訓機構,如果去擬定一個合作方案
合夥協議
甲乙丙叄方本著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夥企業設立
(一) 合夥人的姓名、身份證號及住所
甲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 住所:
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 住所:
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 住所:
(二)合夥企業名稱、經營項目和范圍、法定地址和合夥宗旨
甲乙丙叄方自願合夥成立 ,生產經營 ,公司地址在 。合夥宗旨: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肝膽相照、精誠團結、同舟共濟、共創輝煌。
(三)合夥期限
1、. 合夥期限暫定為__年,自叄方代表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2、 本協議到期後,叄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也可重新簽訂新合同,待舊合同到期後以之取代。本協議到期後,如果不再繼續合作的,退出方應提前三個月向運營方(一方或兩方)提交退出的書面文本,並將己方的有關本合同項目的資料及公司資源(包含生產、技術、營銷等等)都應交給運營方。本協議到期後,如果叄方都同意終止協議,則合同終止,叄方按本協議相關規定進行財務結算。
(四)出資方式、金額、期限
1、 出資方式
①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②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③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④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本協議暫時僅僅以貨幣出資為計。
2、出資金額
① 合夥人的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其中,各方出資分別為:甲方出資_____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丙方出資_____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②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並辦理增加或者減少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出資期限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並將上述出資額存入指定的銀行:_________,銀行帳號:_________。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月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4、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按本協議相關規定進行財務結算後予以返還。
第二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一)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合夥財產和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共有,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和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二)盈餘分配:以各方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百分比(即投資比例)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具體情況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第三細則的辦法辦理。
(三)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方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百分比(即投資比例)為依據,按比例負擔。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任何一方對外償還企業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三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 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 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合同的約定進行。
3、 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和債務。
3、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為合夥的債務和民事責任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 合夥企業注銷或依法被宣告破產,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 嚴格遵守合夥企業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條 事務執行
(一) 總則
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和承擔同等的義務。
(二) 事務表決
1、 普通事務表決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普通事務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2、 重大事務表決
合夥企業的下列重大事務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① 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② 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③ 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④ 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
⑤ 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⑥ 更換執行事務合夥人;
⑦ 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三) 委託執行事務合夥人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委託_______方為執行事務合夥人,代表全體合夥人執行日常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和其合夥人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四)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工作許可權和義務
1、 工作許可權
① 全面負責和執行合夥企業的日常事務。
②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出合夥企業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③ 對合夥企業進行部門職能框架建設,明確成員的工作職責和任務,並建立考核機制。
④ 對合夥企業的一切經營活動,包括研發、采購、生產、質檢、銷售、回款等,進行合理高效的組織、協調、統籌、運作。
2、 義務
① 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② 其他合夥人可以對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決定。
③ 執行事務合夥人對本協議約定的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重大事務擅自處理,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④ 執行事務合夥人超越合夥企業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⑤ 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通過表決撤銷該委託,表決辦法見第四條第二款第一細則的「普通事務表決」。
(五)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業績考核與薪酬待遇
1、 如有必要,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與合夥企業簽訂聘用合同,享受合同約定的權利和承擔合同約定的義務。
2、薪酬待遇與業績考核相掛鉤
第五條 入伙、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 入伙
1、 新合夥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 新合夥人承認本合夥協議,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 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並承認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 自願退夥。 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 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2、 當然退夥。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 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 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⑤ 合夥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 除名退夥。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 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 因故意或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③ 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本協議明令禁止的行為或其它嚴重的不正當行為。
④ 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⑤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該合夥人被除名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合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扣除實際損失賠償後予以返還。
4、 退夥必備條件:
① 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② 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③ 退夥需提前_30_日告知其它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以實際損失金額賠償。
④ 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⑤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分擔虧損。
⑥ 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三)出資的轉讓
1、 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必須經全部合夥人同意。
2、 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其他合夥人有首先受讓權;只有在其他合夥人都不認購的情 況下,才可把自身的全部股份(註:只能全部,不能部分)轉讓給合夥外的第三方。
3、 合夥人以外的第三方受讓轉讓者自身的全部股份,經訂立補充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新合夥人。
第六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夥因下列情形終止(解散):
1、 合夥期屆滿。
2、 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系。
3、 合夥事業已經完成或不能完成。
4、 合夥事業違反法律或法規被撤銷。
5、 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二) 合夥的清算:
1、 合夥終止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______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並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以及法定補償金;收取債權;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清償和分配細則依本協議第二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
4、 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二條第三款的辦法辦理。
第七條 禁止行為
(一) 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二) 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 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它與本合夥有業務競爭的合夥團隊。
(四) 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內部人員單獨簽訂合同。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人員進行交易。
(五) 合夥人不得從事任何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六) 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暫時停職停工,暫停其相關權利和義務,待其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後予以恢復。多次屢犯者或因以上禁止行為對本合夥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者可由除本人外的其他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該合夥人被除名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合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扣除實際損失賠償後予以返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 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對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月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 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則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
(三) 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抵押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由此給善意第三人(即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 合夥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三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多次屢犯者或造成嚴重後果者可由其他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六) 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爭議處理
(一)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應本著友好協商和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
(二) 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 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
(一) 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二) 合夥經營期間,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修改或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修改、補充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修改、補充後的內容為准。
(三) 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合夥人各執一份,見證方留存一份備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 本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五) 合夥人簽名
甲方(簽名):____ 乙方(簽名):____ 丙方(簽名):____
甲方身份證復印件 乙方身份證復印件 丙方身份證復印件
粘貼處 粘貼處 粘貼處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年__月__日
⑦ 合夥做培訓機構被人架空怎麼辦
1/6
自我認識:其實你體會到的架空也不一定是事情的本質,有這種體驗的時候不妨版先權冷靜的進行以下自我認識,綜合事件本身分析下,是否是自己某段時間內工作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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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思路:如果合夥人確實存在架空你的行為,你可以按時間和事件本身自己在心裡整理一下思路,確認好溝通的方式和自己想確認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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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溝通:有效溝通是指盡可能少的帶情緒去溝通,盡量以事件本身為溝通的重點,詢問合夥人的初衷和想法,看是否可以消除疑慮和隔閡。
4/6
具體分權:既然是合夥人,為防止被架空的感覺出現,不妨在有效溝通的基礎上,將各自負責的版塊和收益明細加以區分,各自管好各自的領域,對結果負責。
5/6
合法流程:如果合夥人確實存在侵權行為,且並沒有溝通的意願,那就只能按合法流程,將雙方權益進行區分,分道揚鑣。
6/6
注意事項:其實合夥做生意,尤其是相熟的人之間,更應該保持溝通,更多的去體諒對方的感受,不要盲目猜疑,家和萬事興,信任才是和合夥經營的第一要務。
⑧ 打算兩人合夥開培訓班,應該注意些什麼
1、合夥培訓班股東要簽訂協議
有的人開培訓班找自己的朋友和同學來合作,經常都沒有簽訂協議,他們覺得,大家都這么熟了,還簽什麼協議啊!結果往往都是矛盾重重,不歡而散。
2、 對待能人的方式
培訓班發展需要能人,這些人的能力特別好,但不一定適合當股東。我們可以用高薪+分紅方式來留人,而非用股份的方式。
3、處理沖突實做好最壞的打算
股東間出現分歧,自己要做好最壞的打算,做到心中有底,處理問題時就會以比較平和的心態,理性的去面對,讓事情得到圓滿解決。在不違反原則性前提下,要本著不傷和氣、好聚好散的前提下處理事情,合作不成還可以繼續當好朋友。
4、 時刻掌握主動權
在沒有看清楚合夥人之前,最好不要輕易合夥。即使合夥了,自己必須要在整個培訓班經營中掌握主動權,如人事、財務、學生資料、生源等核心資料。如果出現問題你才有能力去處理,防止互相扯皮的現象,最大限度地降低對培訓班的傷害。
5、在合作中建立良好的溝通
合夥人在合作過程中最為忌諱的是互相猜忌,打自己的小算盤,這樣的合作肯定不會長久的。若出現問題要本著真誠、互信、公心的態度來解決,有什麼事情放到桌面上來討論,就事論事,大家如果都是出於公心,分歧是很容易得到解決的。
6、 要有理想、更要有熱情
創業不比替別人打工,替別人打工可能有下屬為你打點日常小事,有上司為你指點方向。可是,創業初期什麼都需要自己親自動手,面對學生、家長等,里里外外均要自己一手操辦。
如果只有理想,什麼都希望別人來代自己完成,自己做個總指揮那是不可能的。在初期要懂得,更要願意去親力親為,這樣不僅能體會到過程中的細節,一起經歷過程的酸甜苦辣,也能加強彼此的感情與創業的信心。
⑨ 可以合夥開培訓機構嗎
可以合夥開培訓機構
⑩ 我女兒從事培訓機構現原單位同事要和她合夥自開教育機構遇到找人辦資質許可證要付費問題
建議這樣的還是不要參與了 果斷放棄吧 剛開始的時候就意見不一致 後續怎麼合作經營 會存在很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