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班課時一年沒上完
Ⅰ 一對一專業輔導機構如何避免教師上班時間接私活,也就是上課後不上報課時,私自收費
規定相互了解交流時間,大廳談活,做好記錄,透明隔斷單間授課。
Ⅱ 大學老師辦輔導班按課時收錢,少上課了可不可以要求退錢
我們大學老抄師辦了個專襲八輔導班,本來計劃是下學期開學專八之前還有8節課,可是由於時間沖突,專八開學第一個星期六就考了。所以課就上不了了。我們是按課時算錢的。請問少上了6節課,能不能要求退錢。。。如果可以該怎麼說。。。
Ⅲ 輔導班不發講課老師課時費怎麼辦
只要工作了,就應該得到報酬。
Ⅳ 輔導機構一般是超過多少個課時,才能拿課時費
這個不一定的
Ⅳ 輔導班未上的課課時費不退找誰
一般不給退,你單方面原因導致,不是輔導班的責任
Ⅵ 各類輔導班裡中"學時"和"課時"有什麼區別啊
有點區別
學時是以小時為單位計算的
課時是以課為單位計算的
PS:
每課的時間可能是40分鍾也可能是兩個小時
Ⅶ 我報的美術補習班。但是課時沒上完,集體要求退沒有上完的那一不分的錢。如果不退款是否涉及到法律層面。
一、如果報名時,雙方有協議的,一切按協議內執行容;
二、如果有協議,但協議里關於解除合同的情形、退學、違約責任等沒有明確規定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原則上,如果教學一方在教學內容上沒有瑕疵的,聽課一方無故退學,是無權退款的。你的行為,在法律上就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權利義務關系並不需要法律特別加以明確,這是由合同的性質決定。具體的協議,只是明確數額而已。
因此,你想全款退款是不可能的,在法律上無法得到支持,現實中,如果剛剛上了幾課,而當事人因工作調動等客觀原因,確實無法繼續參加的,可以適當退款。從法律原則上講,如果你是無故退學,那責任應當自負。這實際上是合同要求的誠信原則的體現,契約是自願訂立的,應當依法得到保護。
Ⅷ 課時未上完,課外輔導班不給退費怎麼辦有沒有相關法律條款
應該不至於不退吧,我在學霸張,高三畢業了還剩一些都給我退了啊
Ⅸ 輔導班上了幾節課後又不想學了能否退錢有相關法律規定過嗎
能不能退錢要看這個機構的制度了,即使退下來也會有一部分費用會被扣除,要有心裡准備,每個學校或者機構的政策是不一樣的,具體建議咨詢你現在所在的學校。
如果前期有簽合同,合同上應該有寫明應該能退總費用的百分比,如果沒有簽合同,建議找學校或者機構去協商,如果協商無果,建議向消費者協會尋求幫助。
(9)輔導班課時一年沒上完擴展閱讀
根據 (省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退費管理辦法)
第六條學生登記注冊後有正當理由要求退學,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機構必須按規定退費:
(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傷害或嚴重疾病,經身體健康檢查確實不適宜繼續學習的(需持縣級以上的醫療單位的證明);
(二)學生應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裝部門的應征入伍通知);
(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學生家庭特殊困難(憑家長單位或街道居委會出證明),無法繼續學習的;
(四)舉家搬遷或調往外地工作的(憑家長單位或街道居委會出證明);
Ⅹ 課外輔導班超出的課時需要家長結算嗎
大寶在某英語培訓機構學了三年,有天我突然接到培訓機構的通知,說本階段課程即將結束,需要家長馬上「搶」下一階段的課程,才能「升班」。正當我琢磨著如何能將大寶和二寶的課串到一個時間段上課時,培訓機構通知我說,課程已被「搶」沒,「升班」後的班級已經滿員,下次什麼時間開設新班日期不確定,這就意味著大寶有幾個月的時間沒有辦法上英語課了。大寶無課可上,只能另找培訓機構。我粗略算了下,二寶課程上了一半,至少有一半課時費可以退;大寶隨著本階段課程的結束雖然課時費基本消耗完,但是從三年前攢到現在的沒有上過的課時估算也有七八十課時,這些剩餘課時的課時費都是應該退給我的。
一談到退費金額,培訓機構馬上開始各種剋扣。第一,報名交費時的各種贈品要折成現金從費用里扣除;第二,網課及教材捆綁銷售,定價不菲,要從費用里扣除;第三,剩餘課時為學校單方記錄的課時,以往學生請事假、病假的課時均被銷掉,導致剩餘課時費用很少;第四,談及轉介紹費用的提現,培訓機構開始打起了太極,稱不清楚都轉介紹了哪些學員。
對於培訓機構的這種行徑,我還是有心理准備的,先寫了份對培訓機構處理方式的不同意見,微信發給校區負責人,幾天沒有任何回應,經詢問被告知已上報領導需等通知。一看就是扯皮的開始,於是馬上在假期結束之後的第一個工作日,郵寄了律師函,鄭重闡明我方立場,絕不容忍胡亂扣費。原本愛理不理的培訓機構,第二天便有校區負責人很熱情的打電話跟我商量和解事宜。因為通話內容都涉及實質問題,我在了解了對方是培訓機構負責人之後,將電話重新回撥,並進行錄音,把之前並不完善的事實以錄音方式固定證據。最終,培訓機構總計退費近兩萬元,比起之前只同意退的一萬三千元,還是多出了六千多元。
這個退費事件時間跨度不長,沒有給對方太多推諉搪塞的機會,處理的相對干凈利落。但在整個過程中,也有很多心得,現整理出來,供爸爸媽媽們參考
第一,在沒有結算清楚所有費用之前,不能去培訓機構簽字
有的培訓機構讓家長先去簽字,然後才能退費。但是如果急於退費,簽字時那密密麻麻的協議里恐怕會有權利放棄的條款,等簽完字再跟培訓機構理論所退費用是否合理的問題,估計培訓機構會以家長已簽字確認為由拒絕再商議了。
第二,合同沒有蓋章或丟失不要緊,有繳費憑證或轉賬記錄即可
很多家長手裡的合同,都是只有家長簽字,沒有培訓機構蓋章的。而培訓機構留存的合同,是有雙方簽字蓋章的。但這並不影響權利的行使,即便合同丟失,有繳費憑證或轉賬記錄都可以證明法律關系的存在。
第三,報名時贈送的禮物、網課及教材,如何處理
關於報名時贈送的各種禮物
雖然培訓機構可能會主張贈與是附條件的贈與,但在課程已消費過半甚至大半的情況下,要回全部贈品肯定是不合理的。如果合同條款里對贈品並無約定,退費時要求將贈品按原價扣除是沒有依據的。即便合同條款里對贈品的價值有約定,在課程已經消費的情況下,培訓機構要求按照約定的價值全額扣除也是不合理的,更何況關於贈品的定價都是有待商榷的,不能培訓機構說多少就是多少。
關於網課的費用
現在大部分培訓機構都有自己設計的網路課程,要求孩子們課後回家練習。由於我家倆寶的網課從未啟用過,所以對培訓機構要求每個孩子費用里必須扣除網課2000元的說法是堅決不認同的。況且大部分培訓機構在跟家長簽合同、介紹課程的時候,都不會提到贈送的網課會在日後退費時還要額外付費抵扣的事情。
關於教材的費用
我退費的這家培訓機構認為,網課和教材是捆綁在一起的,即便網課沒有啟用,但教材還是要按每人2000元扣除的。我的主張是,教材兩本書,書後並無定價,現培訓機構自行定價2000元,不符合市場定價規則,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違反物價管理相關規定。而且我也再三強調,教材是培訓機構為了實現課程目標而主動附加贈送給學員的,也是學員為了配合培訓機構的教學計劃而使用的,不該計算費用。
第四,不用擔心合同里的「霸王條款」,統統無效
有的家長在退費時顧慮很多,認為合同里已經寫明了開課一個月之後不能退費等等,對於培訓機構單方提供的這種格式文本,「霸王條款」都是無效的。
第五,剩餘課時一定親自在培訓機構電腦里核實
現在培訓機構每課時都價格不菲,基本每小時兩百元左右,少算幾個課時,家長就損失不少。而且有的培訓機構在計算剩餘課時時,並沒有把孩子之前請假的課時計算進去,無形當中就把孩子並沒有消費的課時「吞」沒了。很多家長可能都沒有留意,部分培訓機構都會在年末之前把孩子們請假的課時全部清零。我交涉的這家培訓機構,由於在兩年前我就發現了這個問題,所以跟當時的校區主管強烈抗議之後,培訓機構同意每年年末都不給我清零,每年都在累計,所以才會有前面提到的大寶已經將近上完本期課程,但是仍有不少剩餘課時的情況。很多家長並不知道這一點,所以即便年末清零了,也沒有提出異議,其實仔細算下來,課時費也不少呢。
第六,關於證據的固定和保存
為避免日後發生爭議時家長們手頭上的證據不充分,建議一定保留好和培訓機構負責人的微信聊天記錄,一定要讓負責人把費用的詳細計算方式列明並微信發送過來,以免日後扯皮。針對培訓機構計算方式的不合理之處,建議通過電話錄音的方式,把爭議的焦點問題記錄下來,同時提出解決方案,並提出明確的解決時限。錄音證據由於是兩方的現場語言交涉,能夠更好地還原出培訓機構的真實意圖和想法,所以一定要在手機里保留好相關證據。
另外,千萬不要因為跟培訓機構生氣,就把相關人員的微信都刪除了,聊天記錄的保存是十分必要的。即使全部事項都得到妥善解決,為免日後再有其他爭議,也不能把培訓機構人員的微信刪除,可以選擇拉黑。
第七,關於轉介紹費用的結算
大部分培訓機構都有轉介紹的介紹費,或者提現,或者下次報名時轉為報名費。如果在退費時,沒有將之前的轉介紹費轉為報名費,一定要在與培訓機構商議退費事宜時一並提出提現。不然等辦理完退費之後再回頭去結算轉介紹費用時,恐怕培訓機構都不會搭理你了。
第八,關於退費期限
發律師函時,我便主張培訓機構應當支付從我要求退費之日起至實際支付全部費用之日止的相應利息。到培訓機構辦理退費手續那天,我問培訓機構多久能轉賬至我賬戶,培訓機構說要六個星期的工作日,注意,是「工作日」。我說時間太長,培訓機構說給我申請加急,但最快也要兩個星期「工作日」。我當即表示反對,因為一萬元每年的利息可以保護到兩千四百元,我這兩萬元耽誤一個月利息就損失八百元。後來培訓機構在第三天就將全部費用轉賬付清。
第九,律師函雖然小貴,但值得一發
有些培訓機構特別願意「拉鋸」,律師函的作用之一在於告訴培訓機構,你再不給我解決,我就要起訴你了,而且所有的費用都由你承擔。培訓機構肯定是不喜歡訴訟的,因為一旦以生效判決的方式確認了他的行為的違法性以及明確的退費方式,恐怕會有很多情況類似的家長找上門來。
總之,在跟培訓機構發生爭議時,一定要注意搜集和保留好相關證據,做到知己知彼,才能在談判中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以上僅代表個人觀點,不喜勿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