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診斷資格考試輔導書
1. 職業病鑒定要什麼證件
當事人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書;
(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關資料。
職業病申請鑒定需注意什麼
1、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接受工傷認定申請時,若申請人提供材料部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應當受理。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確認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那個調查核實。
5、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鑒定之日起60日內組織鑒定。職業病鑒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 申請職業病診斷需提供哪些資料
職業病診斷需要綜合患者的職業接觸史、既往病史、臨床表現、實驗診斷結果回等多方面資料進行判答定。所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48條中規定,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具體包括:1、 勞動者的職業史、既往史書面材料2、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3、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4、 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5、職業病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 湘潭職業病診斷機構為湘潭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3. 如何取得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
以浙江為例:
審批程序
(一)申請
當事人提出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認定、延續的申請,向被授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二)接收
許可受理窗口接收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出具接收憑證。
(三)書面審核
許可受理窗口將申請材料交具體經辦人員進行書面審核。
經辦人員對申請資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規范性,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1、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
2、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出具材料補正通知書。
3、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四)報批
1、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
2、受理或者補正後受理的,經辦人員填寫審查意見並報批。
(五)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後,製作資格證書。
(六)送達
1、將資格證書送達申請人;
2、不予許可的,將《不予批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七)歸檔
工作結束後,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檔案保存。
申請材料
(一)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認定申請材料包括:
1、浙江省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申請表;
2、《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復印件1份(中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3、《醫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4、身份證復印件;
5、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培訓考試合格證明(成績單);
6、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二張。
(二)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延續申請材料包括:
1、浙江省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續展申請表;
2、《浙江省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原件;
3、「浙江省職業病防治培訓中心」頒發的《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3)職業病診斷資格考試輔導書擴展閱讀
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職業病診斷需要以下資料:
(一)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二)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四)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
(五)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依法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接診,並告知勞動者職業病診斷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勞動者應當填寫《職業病診斷就診登記表》,並提交其掌握的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資料。
第二十三條 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四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提供其掌握的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資料,用人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的十日內如實提供。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要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督促用人單位提供。
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依法提請用人單位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
職業病診斷機構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調查結論或者判定前應當中止職業病診斷。
參考資料來源:浙江省政務服務網-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
4. 申請職業病診斷的具體流程及所需要資料,是不是單位不提供材料,醫院就不給受理
申請職業病診斷的具體流程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再尤其出具相應報告,所需材料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提供,單位不提供材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督促用人單位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二十一條 職業病診斷需要以下資料:
(一)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二)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四)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
(五)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依法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接診,並告知勞動者職業病診斷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勞動者應當填寫《職業病診斷就診登記表》,並提交其掌握的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資料。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要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督促用人單位提供。
(4)職業病診斷資格考試輔導書擴展閱讀: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職業病診斷結論後,應當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用人單位基本信息;
(二)診斷結論。確診為職業病的,應當載明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
(三)診斷時間。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加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並經職業病診斷機構審核蓋章。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一式三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各一份,診斷機構存檔一份。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規定。
5. 有職業病診斷標准規范2014版的書嗎
你好,有很多的:
GBZ/T 220.1-2014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評價規范第1部分:核電廠
GBZ/T 248-2014 放射工作版人員職業健康檢查外權周血淋巴細胞染色體畸變檢測與評價
GBZ/T 249-2014 熒光原位雜交分析染色體易位估算輻射生物劑量技術方法
GBZ/T 250-2014 工業X射線探傷室輻射屏蔽規范
GBZ/T 247-2013 職業性慢性化學物中毒性周圍神經病的診斷
GBZ/T 229.4-2012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4部分:雜訊
GBZ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AQ/T 4239-2014 軋鋼企業職業健康管理技術規范
GBZ/T157-2009 職業病診斷名詞術語
GBZ/T218-2009 職業病診斷標准編寫指南
GBZ/T211-2008 建築行業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規范
GBZ/T 253-2014 造紙業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指南
GBZ/T 212-2008 紡織印染業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指南
GB/T16180-1996《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
GB/T16180-2006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6. 如何開具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首先,因交通來事故引起的人源身損害賠償首先要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所有賠償責任依據的開始。
其次,對於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損害,主要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建立的基礎是傷殘等級鑒定基礎之上。傷殘等級鑒定是由專門的鑒定機構鑒定。
第三,傷殘等級後確認後,依據當地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以及受害人的年齡、戶籍來確認各項賠償責任。
第四,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傷亡,可以聘請律師,律師費用也由將來的敗訴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