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書怎麼算侵權
⑴ 對別人教材中的案例進行講解出書算不算侵權
別人,教材提到的案例進行分析,要指明名字的出處應該不算違規,如果說是自己的出處,那就是違規。
⑵ 法律問題:對他人的書籍進行視頻講解算不算侵權
賣錄制來發行的視頻光碟自在沒有經一本教育理論書籍作者同意情況下算侵權。
第一、實際一種演繹作品,這是需要原著作權人同意的。對作品進行演繹創作應得到原作品作者的同意;其次,演繹創作時應尊重原作者的修改權、完整權、署名權等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如注意保持原作品的完整性,在演繹作品上標明原作品名及作者的姓名,向原作品作者支付報酬等。
第二、演繹者享有著作權僅限於演繹作品,而不延及原作品,因而演繹者不得妨礙原作者或其他人對原作品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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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分類:
(1)按構成要件分
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
(2)按侵害對象分
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
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⑶ 教輔資料內容大同小異是否侵權
很難說,一般來說不會有人來找你打官司,但並不等於你沒有侵權內,事實上也很難證明這些容內容是否是一家獨有的。按照知識產權來說,你要不侵權起碼也要在後面把相關的內容出自哪裡標出來,但事實上沒有哪個這么乾的。你要規避風險,就多找幾本書超,越多越好。只要每本的比例沒到一定的標准,一般也就不會有麻煩了。不過你沒資質的話,就算弄出一本資料來,有出版社願意為你出版么?
⑷ 我想自己編一本高中教輔書,可能要選用其他教輔書中的題目,算不算侵權
只要你不大片地選用就沒事。
如果有幫助請採納,謝謝!
⑸ 怎樣引用書上的話 才不算侵權
不算侵權, 需註明出處即可 著作權法列舉規定了具體的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中國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中國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中國絡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⑹ 把自己做在教輔書上的答案,連書帶答案掃描到百度文庫里,算不算侵犯版權
你自己的答案,不能算是侵權。。頂多是用了一下它的題目。不敢的話,你可以把頁眉頁腳蓋上。。。
⑺ 我報了一個輔導班,如果我將我學到的內容進行加工整理,然後編成書,再出售,這樣會侵犯別人的著作權嗎
這個字面上的意思來算是不算抄襲別人的,但是,你終究有一些還是會用到別人的,所以總的來說也不能算是盜版別人的版權。
⑻ 淺析教輔出版單位如何規避教輔材料出版中的侵權問題
作者:浩宇出版 隨著新課程的改革和深入,新課標教材出現了多元化競爭競爭的局面,各教材出版社在自主投資完成教材的研發、創作、參與出版招標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因此,教材出版單位的版權意識在不斷提高,從而引出教材出版單位與教輔圖書出版單位的侵權法律糾紛時有出現。 教輔圖書按組成元素來分,可以分為講解類、試題類、講練結合類和手冊類等;按使用功能來分,可以分為:同步類和復習類;還可以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分類方法。 不同類型的教輔面臨不同的侵權法律風險;不同科目面臨的侵權風險也不一。下面我就不同科目不同類型的教輔圖書面臨的侵權法律風險程度,結合本人對前期發生的幾起法律侵權案件的處理情況,進行一番淺析。 在編排順序上與教材不同,其內容來源——屬公有領域范疇、且難被確認為教材出版者專屬,被訴侵權的法律風險就越小,反之,則風險越大。 具體而言,那些總復慣用書,專題類、手冊類等 ,比較容易做成,在編排順序上與某教材不同,其內容來源——可以盡可能做成公有領域范疇, 避開教材的獨創性部分, 故被訴侵權的法律風險就比較小; 而對於那些同步講解(講練結合)型教輔書,按照科目出版,與教材及教學順序完全匹配,對教學內容再現,進行詳細解釋、剖析、擴展並配以針對性訓練,從目前市場上所見的圖書內容來看,侵權的法律風險很大。其中英語類教輔對句子的重現及翻譯,切實侵害教材版權。而理科類教輔如果大量重現教材內容,也極有可能被判侵權,但是理科知識體系的具體內容相對英語而言獨創性更不易被確認,更易判斷為公有領域,所以理科同步類教輔的法律風險稍低於英語教輔。 筆者認為,教輔出版社應以法律為依據做好以下兩點准備:一是根據教輔圖書侵犯教材著作權的特點盡量規范編寫工作,檢視所出版圖書的著作權侵權隱患,注意不要再現教材中的獨創性內容,並避免對教材內容進行翻譯,有效規避法律風險;二是研究法律條文,做好與教材出版社談判的各方面准備工作,通過溝通和協商,解決雙方矛盾。(特此聲明:本文參考科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王風雷老師文章)
⑼ 用一個現成的書籍做一個課程 涉嫌侵權嗎啊
您好!著作權法中規定了一些合理使用行為,符合以下行為的不屬於侵權。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