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班工作算工齡嗎
Ⅰ 委培讀書期間算不算工齡請您回答後給出相應的法律法規依據。
首先要清楚你中專畢業後,那個監獄是否錄用了你,即有沒有辦理先專關錄用手續。如果你辦理屬了錄用手續後,單位委培你上學,則你上學期間應當算工齡,如果沒有辦理相關錄用手續,在你上學期間單位也沒有給你發工資,而且是在你學業完成後才辦理相關錄用手續,那就不能算工齡。具體的依據要看你當年中專畢業後是否是分配到那個監獄工作,你有沒有派遣單什麼的。
你與那個單位簽訂的是錄用合同,還是委培合同?合同中是怎麼說的?如果合同中直接說明了錄用你為那個監獄的職工,同時向當地人事部門辦理了相關手續(監獄一般是行政單位,要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即錄用審批表),並委託學校培養,那你就是正式被錄用了,要算工齡。否則就很難說了。
Ⅱ 教齡和工齡有什麼 區別嗎
教齡和工齡的區別有:
1、適用的對象范圍不同:工齡,是指職工版自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起權,以工資收入為主要來源或全部來源的工作時間;教齡是指教師從事教學工作的連續累計時間;因此教齡是只對教師使用,工齡對所有職工使用;
2、計算的范圍不同:工齡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的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教齡是指教師從事教學工作的連續累計時間,以年為單位計算。二者計算范圍不一樣;
3、計算方法不一樣:工齡的計算方法有:連續計演算法、工齡折演算法、合並計演算法;教齡的計演算法是:教齡=現在年號-參加教育工作時年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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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況下的教齡計算:
1、上述學校的教師或中小學專職少先隊輔導員等直接從事德、智、體、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計算為教齡;
2、由各級各類學校調入上述學校的教師,原專職從事教師工作的年限可與調入後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教齡;
3、民辦教師或長期頂編代課教師轉為上述學校公辦教師後的教齡計算,應按其工齡計算的有關規定辦理;
4、曾在冤假錯案間斷教育工作,現已平反糾正,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教師,其間斷的時間,可心計算為教齡。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工齡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教齡
Ⅲ 什麼樣的工作才可以算工齡
正規單位都行的,銀行,飯店,工廠,只要能繳納社保的單位都可以的,因為我們國家是按照社保來計算你的工齡的,只有有社保的才有工齡的,所以在找工作的時候,你可以重點關注下這個。
Ⅳ 私立學校教師工齡怎麼算
工齡是指你工作的時間的長短,從你大學畢業的哪天就算起的,一般在人事局。版但是你這權個情況很特殊,和我的一個朋友差不多。但是你必須現在需要到你現在工作的哪個縣或者市的人事局去辦理人事代理(如果以前你沒辦,在人事局可以查詢到),就可以把從你畢業的哪天算起工齡了。另外,我們這邊是一年120元,不知道你們那邊是怎麼樣的。(如果你從大學畢業哪天到你到研究生畢業到公立學校上班是3年,那麼你就要交360元,不過120元多一年工齡還是值得的!呵呵!)
Ⅳ 民辦教師的教齡可以計算工齡嗎
算,國家明確轉為公辦教師的民辦教師教齡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根據1986年的國家教委專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屬算問題的復函,民辦教師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將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可以成為與國家正式職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為連續工齡。
如果兩次成為民辦教師,只承認最後一次的教齡(注意認定依據為民辦教師有關審批材料或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
例如,A教師是自1990年以來一直在該校擔任民辦教師且轉正後仍擔任教師的,則工齡應該合並計算。即A的工齡應從1990年起,算至退休。
(5)輔導班工作算工齡嗎擴展閱讀:
原在鄉鎮、村享受國家補貼從事民辦教師工作的人員,在不間斷的情況下正式參加工作且現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從事民辦教師的時間可與參加工作後的時間連續計算為工作年限。
推薦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畢業後分配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上學前從事民辦教師工作的時間可與畢業後參加工作的時間合並計算為工作年限,參加工作的時間也改為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
Ⅵ 學徒期算工齡嗎
應該不算,學徒是學徒的,不可能算工齡,如果學成手了,然後又干幾年,這才算工齡的,
Ⅶ 怎麼算工齡/
工齡的計算
據1953年頒布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有關定義:「一般工齡」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而言,而我們平時所在地說的「總的工齡」也可稱為累計工作年限。而且本企業工作年限,則指工人或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
計算「本企業連續工齡」只須掌握如下要點即可:
1、企業經轉讓、改組成合並,原有職工仍留企業工作的,其在轉達讓、改組合並前後的本企業界工齡 ;
2、職工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的醫療期間,應全部作為本企業工齡計算;
3、職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的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作為本企業連續工齡計算;
4、超過6個月病癒後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作為工齡外,其前後本企業工齡仍應合並計算;
5、職工留職停薪期間、留用察看期間,應計入本企業工齡。
二、工齡同各種福利關系
(一)職工年休假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滬府辦發(92)15號文件規定:「企業職工連續工齡5年者,從第六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其中工齡5-15年,休假7天;工齡15-25年,休假10天;工齡滿25年以上,休假14天。」上述工齡均指在本企業的連續工齡。
(二)醫療期 1.在2002年5月1日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依然適用《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第十三條有關醫療期的規定,即"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患病或者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的,用人單位應根據下例規格化定給予醫療期:
(1)累計工作年限未滿1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
(2)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2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的,醫療期為9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5年未滿2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
(3)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的,醫療期為18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的,醫療期為24個月;在本單位工位年限滿15年的,不限定醫療期。
2.在2002年5月1日前與外商投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者,依然適用《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關於醫療期的規定,即「外商投資企業中國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在企業工作時間的長短,給予三個月至一年的醫療期,本企業工齡和一般工齡長的以及在行產經營中表現卓著的,醫療期可適當延長。」
3.在2002年5月1日後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後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於24個月。
(三)病假工資
根據滬勞保發(95)83號文件的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資: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其中連續工齡不滿面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次的60%計發。」
(四)探親假
1.國發(1981)36號文對職工探親假期做出如下規定: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予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2.對於歸僑或僑眷職工,(82)僑政會字第011號文件規定:
(1)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四年給予假一個月計算。
(2)未婚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予假四個月;三年一次,給予假70天;一年或兩年一次的,按國務院國發(1981)36號文件的規定給假。
(3)已婚歸僑、僑眷職工出境地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0天,不予累計。
(4)歸僑職工回國參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沒有出境地探親或因私事出境,也沒有在國內(內地)會見從國外或港澳回來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親,可給假半年;以後再次出境地探親,按上述規格辦理。
3.對於台胞職工,勞人險(1983)年16號文規定:
(1)台胞職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的)一次的,給假半年;不足四年,按每年給假一個月計算。
(2)未婚台胞職工出境地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四個月,三年一次的,給假七十天;一年或兩年一次的,按《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給假。
(3)已婚台胞職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天。
(4)台胞職工回大陸參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沒有出境地探親或因私事出境地,也沒有在大陸會見國外或港澳、台灣回來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地探親,可給假半年,以後再次出境探親,按上述規定辦理。 出境探親假期是指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另外,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以上的年限均應理解為「本企業連續工齡」。
(五)工齡性養老金
根據滬府發(1998)36號文的規定:「工齡性養老金=1992年底以前的連續工齡*退休時上年職工月均工資的0.75%。」
(六)出境地定居離職費
(83)僑政會字第007號文件規定:「獲准出境定居的在職其標准如下:連續工齡在滿一年到期十年的,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標准工次;連續工齡在十年以一的,從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發給予一個半月的本人標准工資。滿面一年的尾數,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超過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離職費的總額,最高以本人二十四個月的標准工資為限。」
由此看來,工齡的概念在勞動管理過程中仍具重要意義。因此,人力資源管理者不可忽視或掉以輕心,而應隨時做好細帳,以備不時之需。
畢業生離校後按照《就業報到證》上規定的時間去用人單位報到上班。工齡自報到之日算起。報到一個月後,應到單位人事部門查詢個人檔案接收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