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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站心理輔導部門

發布時間: 2021-02-14 04:10:04

『壹』 有誰知道達州人事局電話號碼是幾號

達州市常用電話號碼

信息發布時間:09-30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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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信息:
發 布 人:fxl
簡 介:
市長熱線:12345
市政務服務中心:2523738

各縣(市、區)長熱線

通川區:2366666 達縣:5123456 大竹縣:6666666 渠縣:7777777 萬源市:8588888

宣漢縣:5777777 開江縣:8296666

舉報、投訴、監督熱線

市紀委舉報中心:2129387 市紀委糾風辦:2149718 旅遊投訴:96927 2142411

稅務服務熱線:12366 消費投訴:12315 環境監督電話:12369 價格舉報中心:12358

職工維權熱線:12351 質量監督:12365 務工人員投訴:12351 2129877

職務犯罪舉報:2132000 打黑舉報電話:2122110 文化市場舉報:12318 2121067

火車站路風辦:5315852 人事舉報:2127889 市人大財經工委投訴:2389996 2399813

市公安局督察組:2115046 車輛超載舉報:2371049 2393225

公共事業、車站、機場等熱線

火車站:2524473, 5315422 西客站:2525536 南客站:5313666 北客站:2376492

電業局:95598 電力公司:2380123 電力搶修:2380123 客運管理辦:2377279

自來水:2383564(南城:2653502) 天然氣:2372631(南城:2651841)

自來水搶修:2377281 天然氣搶修:2372262 機票訂購:2125545 公交車線路咨詢:2378117

有線電視維修:2381774 二代身份證辦公室:2115136 婦女兒童心理咨詢熱線:12338

青少年維權、心理咨詢、救助熱線:12355 求職熱線:2101885 救助管理中心:2121925

部分部門電話

市信訪辦:2152782 市教育局:2124404 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2374016

市房管局:2145037 市綜治辦:2123359 法律援助中心:12348 2141193

市外宣辦:2376345 人事爭議仲裁辦:2136798 市衛生局:2122319

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2146436(舉報) 2121140(政策咨詢) 民政優撫:2123632

防汛抗旱:2651863 市政工程處:2376862 市勞動保障局:2129877

交警一大隊:2130125 交警二大隊:2653104 達渝高速公路管理大隊:2662798

白蟻防治所:2150610 2122271 國土執法監察:2375398 市交通局:2377279

通川區消協:2138315 城管熱線:2145110 市廣電局:2377935

達州電視台新聞現場:2391456 2392456 達州晚報:2981666 2382258(市民熱線)

『貳』 想從事心理咨詢服務行業需要什麼證,是由哪個部門頒發的

目前心裡咨詢師報考條件是以下:

對於考心理咨詢師費用相對比較不唯回一,因為心理咨詢師會受答到報考地區的、報考類別的影響(心理咨詢師可以分為心理咨詢師三級和二級),導致收費標准也是存在差異的,一般這種不會超過1000元左右,如果需要補課的也就到月幾十到幾百塊錢不能的價格.

還有一點就是專業是否對口,如果你之前學過心理相關知識,直接通過機構交報考費用即可,如果不是可能通過平台機構進行報名學習,這樣可能想多比較高,大約三四千左右不等。

報考心理咨詢師需要什麼條件:心理咨詢師報考不限於一定是心理學相關的專業,非心理學專業滿足條件者依舊可以報考。(滿足其中一條即可)1、專業不限,本科及以上學歷的,經過心理咨詢師培訓的;2、醫療、心理等相關的專業專科學歷,經過心理咨詢師培訓的;3、醫療、心理等相關專業本科學歷的。考試時間為每年的3,6,9,12月心理咨詢師考試內容理論部分:

1、普通心理學

2、社會心理學

3、發展心理學

4、異常心理學

5、健康心理學

6、心理測量學

7、咨詢心理學技能操作部分:

1、心理診斷技能

2、心理咨詢技能

『叄』 社會救助站到底是什麼樣的單位去到裡面工作怎麼樣

社會救助工作職責
1、宣傳有關幫扶救助的政策法規,提供有關幫扶救助工作的政策咨詢服務。
2、受理低保、困難家庭和持證人員醫療救助的申請,對申請家庭有關情況進行核實、公示,並提出審核意見。
3、負責將低保證、低保保障金、醫療救助資金及其他幫扶救助款物發放到戶。
4、開展對轄區內優撫對象、老年人、殘疾人的幫扶救助服務工作。
5、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困難家庭各項援助措施的落實工作,幫助辦理相關手續。
6、組織轄區內符合公益勞動條件的低保家庭成員開展公益性勞動。
7、每月至少2次走訪轄區內的低保和困難家庭,及時了解和掌握他們的生活和就業情況,做好記錄。
8、建立低保、困難、醫療救助家庭及農村五保對象,城鎮三無對象、優撫對象、老年人、殘疾人等的檔案資料和各類幫扶救助工作台帳,按上級民政部門和幫扶救助機構的要求,及時、准確填報有關幫扶救助工作報表。
9、開展集中捐送衣被活動和各種災害救助工作。
10、完成其他各種幫扶救助工作。
科室職責
組織擬訂全市社會救助政策和標准並監督實施;統籌全市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和《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貫徹落實;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特困人員供養、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和臨時救助工作;承擔上級和市本級財政投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特困人員供養、臨時救助等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受災人員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等相關工作;指導統一受理社會救助平台建設;承擔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和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工作。
服務承諾
1、強化「上善若水」服務理念,播撒大愛,傳遞真情,讓發展成果惠及每名困難群眾。
2、組織開展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確保社會救助對象認定準確。
3、指導縣區建立低保對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間長期公示制度,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4、指導縣區對低保家庭實行分類和動態管理,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
5、建立社會救助核查制度,主動接受並及時受理群眾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投訴和舉報。
6、加大查處力度,強化社會救助工作責任追究,維護社會救助工作的嚴肅性。

『肆』 民政局救助站是干什麼的

救助站是明政局抄的下屬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

救助站是指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站。全國共有救助機構2031個,其中獨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有261個,全國救助機構床位近10萬張。主要負責對流浪乞討人員提供救助:

1.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3.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

4.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系;

5.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擴展知識:

事業編制是指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增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文化、教育、衛生等需要,其經費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單位所使用的人員編制。

科研單位、教育單位、文化單位,新聞、廣播、出版單位,衛生單位,體育單位,勘察設計單位,農業、林業、水利和氣象單位,社會福利單位,環境保護單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列入事業編制的單位,其工作人員的工資和活動經費的開支渠道除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外,還有部分事業單位的經費,採取自收自支,差額補貼等辦法。

『伍』 我要辦心理救助熱線,請問需要什麼手緒 ,或向哪些部門咨詢

真是個造福人類的創舉啊!
其實,也別太激動——你不是第一人,哈哈。
至少要向版電信部門申請吧,其他的我權就不知道了!
你可以問問電信部門的人,也許他們知道一些相關事項。
不要泄氣啊——祝你成功!
辦成了,要向大家公布阿:)

『陸』 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員負有哪些救助職責和義務 (1)

1、 向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詢問與求助需求有關的情況 ,包括 姓名、年齡、性別、居民身份證或者能夠證明身份的其他證件、本人戶口所在地、住所地, 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 並流浪乞討的原因、時間、經過, 近親屬和其他關系密切親戚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隨身物品的情況;2、 告知救助對象的范圍和實施救助的內容,對其個人情況予以登記。3、 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救助,不得拒絕;對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說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對拒不如實提供個人情況的,不予救助。對因年老、年幼、殘疾等原因無法提供個人情況的,應當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況。 (二)、進一步查明、 核實受助人員 基本 情況 ,並著手 製作受助人員檔案, 將 其 入站、離站、獲得救助等情況如實記載,妥善保管。 對 故意提供虛假個人情況的受助人員,終止救助。(三)、履行基本救助義務。1、基本生活保障義務。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2、基本健康保障義務。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 發現受助人員在站內患傳染病或者為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救助站應當送當地具有傳染病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治療,並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採取必要的消毒隔離措施。3、人身及財產安全保障義務。1) 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的人身安全 。要確保 站內的受助人員 不能受到來自站外人員、站內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受助人員的人身侵犯;要安排 受助人員按性別分室住宿, 女性受助人員 要 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受助人 員中的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人未 經救助站同意 不得 離開救助站 。其他 受助人員 離開 救助站 應事先告知,不辭而別 擅自離開救助站的視同放棄救助,應當終止救助。 2) 保障受助人員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 。要為 受助人員保管 好 隨身攜帶的物品( 生活必需品除外) ,待 其 離站時歸還。4 、為受助人員回家提供便利。1) 幫助 受助人員 與其親 屬 或者所在單位和 有關組織 取得聯系。這里的親屬是指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是指 受助人員 工作單位, 有關組織 是指其 住所地 或者 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公安、民政部門。2)、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的 受助人員,應勸導其 返回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 ;對 已經 給予 救助或者救助期滿,無正當理由不願離站的受助人員,終止救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要報上級民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於特別 受助人員 ,包括老人、殘疾人等行動不便的 人員 和未成年人等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或者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的 受助人 員,救助站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特殊對待。 3)、對 受助人員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時沒有交通費的, 應當 為其提供乘車憑證。 對於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的一般 受助人員 ,救助站應同時 將有關情況通知受助人員的親屬及前往地的有關組織、所在單位。 對於特別 受助人員,救助站 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特殊對待。

『柒』 救助站工作職責與職能簡介,救助站不救助哪些人

救助站是指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站。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
(四)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系;
(五)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摘要)
國務院令第381號
第五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
第六條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況並將隨身攜帶物品在救助站登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救助,不得拒絕;對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說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條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
(四)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系;
(五)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第八條
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住處,應當按性別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第九條
救助站應當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的人身安全和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維護站內秩序。
第十條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員、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勞動。
第十一條
救助站應當勸導受助人員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救助站對受助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照顧;對查明住址的,及時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對無家可歸的,由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條
受助人員住所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幫助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教育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
第十三條
救助站應當建立、健全站內管理的各項制度,實行規范化管理。
第十六條(部分)
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同時廢止。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摘要)
民政部[2003]24號
第二條
《救助管理辦法》規定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是指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
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前款規定情形的,不屬於救助對象。
第三條
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站求助時,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下列情況:
(一)姓名、年齡、性別、居民身份證或者能夠證明身份的其他證件、本人戶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
(三)流浪乞討的原因、時間、經過;
(四)近親屬和其他關系密切親戚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五)隨身物品的情況。
第六條
受助人員不得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救助站,隨身攜帶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該受助人員離站時歸還。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員的作息、衛生、學習等制度。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提供的有關情況,及時與受助人員的家屬以及受助人員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該地的公安、民政部門取得聯系,核實情況。
救助站發現受助人員故意提供虛假個人情況的,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一條
受助人員返回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時沒有交通費的,由救助站發給乘車(船)憑證,鐵道、公路、水運等運輸單位驗證後准予搭乘相應的公共交通工具。救助站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受助人員的親屬及前往地的有關組織、所在單位。
第十二條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情況確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上級民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對受助人員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動不便的人,救助站應當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接回;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拒不接回的,省內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
對無法查明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但可以查明其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殘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動不便的人,省內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戶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戶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第十五條
對因年老、年幼或者殘疾無法認知自己行為、無表達能力,因而無法查明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也無法查明其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級民政主管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安置。
第十六條
受助人員自願放棄救助離開救助站的,應當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離開救助站,須經救助站同意。
受助人員擅自離開救助站的,視同放棄救助,救助站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七條
救助站已經實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滿,受助人員應當離開救助站。對無正當理由不願離站的受助人員,救助站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八條
受助人員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鄉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幫助返回的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討;對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責令其履行撫養、贍養義務;對確實無家可歸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安置。
第十九條
受助人員在救助站期間應當遵紀守法,不得辱罵、毆打救助站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受助人員,不得破壞救助設施,不得毀壞、盜竊公私財物,不得無理取鬧、擾亂救助工作秩序。
對受助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制止;受助人員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或者發現受助人員有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捌』 介紹一下救助站的作用和職能

救助站是指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站。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
(四)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系;
(五)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摘要)
國務院令第381號
第五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
第六條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況並將隨身攜帶物品在救助站登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救助,不得拒絕;對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說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條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
(四)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系;
(五)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第八條
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住處,應當按性別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第九條
救助站應當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的人身安全和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維護站內秩序。
第十條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員、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勞動。
第十一條
救助站應當勸導受助人員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救助站對受助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照顧;對查明住址的,及時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對無家可歸的,由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條
受助人員住所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幫助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教育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
第十三條
救助站應當建立、健全站內管理的各項制度,實行規范化管理。
第十六條(部分)
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同時廢止。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摘要)
民政部[2003]24號
第二條
《救助管理辦法》規定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是指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
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前款規定情形的,不屬於救助對象。
第三條
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站求助時,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下列情況:
(一)姓名、年齡、性別、居民身份證或者能夠證明身份的其他證件、本人戶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
(三)流浪乞討的原因、時間、經過;
(四)近親屬和其他關系密切親戚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五)隨身物品的情況。
第六條
受助人員不得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救助站,隨身攜帶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該受助人員離站時歸還。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員的作息、衛生、學習等制度。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提供的有關情況,及時與受助人員的家屬以及受助人員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該地的公安、民政部門取得聯系,核實情況。
救助站發現受助人員故意提供虛假個人情況的,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一條
受助人員返回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時沒有交通費的,由救助站發給乘車(船)憑證,鐵道、公路、水運等運輸單位驗證後准予搭乘相應的公共交通工具。救助站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受助人員的親屬及前往地的有關組織、所在單位。
第十二條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情況確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上級民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對受助人員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動不便的人,救助站應當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接回;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拒不接回的,省內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
對無法查明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但可以查明其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殘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動不便的人,省內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戶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戶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第十五條
對因年老、年幼或者殘疾無法認知自己行為、無表達能力,因而無法查明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也無法查明其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級民政主管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安置。
第十六條
受助人員自願放棄救助離開救助站的,應當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離開救助站,須經救助站同意。
受助人員擅自離開救助站的,視同放棄救助,救助站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七條
救助站已經實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滿,受助人員應當離開救助站。對無正當理由不願離站的受助人員,救助站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八條
受助人員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鄉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幫助返回的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討;對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責令其履行撫養、贍養義務;對確實無家可歸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安置。
第十九條
受助人員在救助站期間應當遵紀守法,不得辱罵、毆打救助站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受助人員,不得破壞救助設施,不得毀壞、盜竊公私財物,不得無理取鬧、擾亂救助工作秩序。
對受助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制止;受助人員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或者發現受助人員有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玖』 什麼是救助站

救助站,是指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的流浪乞討人員版的救助站。全國共有救助機權構2031個,其中獨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有261個,全國救助機構床位近10萬張。

一旦在街頭發現未成年人流浪乞討的,相關部門要及時送到救助機構,進行救助保護,如果發現成年人攜帶未成年人流浪乞討,要進行調查甄別詢問,如果屬於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討的,要進行追究相關的責任。救助保護機構一旦接到流浪未成年人,會及時為這些孩子尋找家人,同時在機構內做好心理輔導、行為矯治和回歸安置這些工作,同時也會聯合相關部門進行源頭預防和綜合治理。社會公眾一旦發現有成年人攜帶未成年人乞討能夠及時報警,能夠到救助機構得到及時的救助和保護。

『拾』 民政局和救助站屬於一個單位嗎

救助站是民政局下屬的一個單位。救助站使用事業編制,是各地民政局的下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對流浪乞討人員提供救助等方面的工作。

民政局是當地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為行政機關,使用行政編制。服務於社會民生方面的行政工作,民政局和救助站他們是統屬關系。

(10)救助站心理輔導部門擴展閱讀:

民政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民政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本市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責任。指導各區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擬訂本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銷售管理辦法。指導福利彩票銷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組織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政策,指導相關權益保護工作。負責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管理工作。

(四)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政策、法規草案、標准和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聯系街道辦事處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六)統籌推進本市城鄉社區建設,擬訂城鄉社區建設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本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七)組織擬訂本市城鄉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特困人員供養工作。

(八)擬訂本市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政策,負責組織實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九)擬訂本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承擔外地來京上訪人員和非正常上訪人員的接濟服務管理工作。

(十一)擬訂本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各區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十二)負責本市社會工作人才登記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本市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衛生健康委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本市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本市養老服務工作,擬訂本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政策、法規草案、標准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2.與市醫保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民政局負責享受醫療救助人員的身份認定工作。市醫保局負責醫療救助政策的制定並組織實施。

救助站是指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站。全國共有救助機構2031個,其中獨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有261個,全國救助機構床位近10萬張。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民政部[2003]24號

第二條

《救助管理辦法》規定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是指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

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前款規定情形的,不屬於救助對象。

第三條

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站求助時,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下列情況:

(一)姓名、年齡、性別、居民身份證或者能夠證明身份的其他證件、本人戶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

(三)流浪乞討的原因、時間、經過;

(四)近親屬和其他關系密切親戚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五)隨身物品的情況。

第六條

受助人員不得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救助站,隨身攜帶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該受助人員離站時歸還。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員的作息、衛生、學習等制度。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提供的有關情況,及時與受助人員的家屬以及受助人員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該地的公安、民政部門取得聯系,核實情況。

救助站發現受助人員故意提供虛假個人情況的,應當終止救助。

參考資料:網路——民政局

網路——救助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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