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活動課程研究論文
㈠ 幼兒園小班教學活動設計與指導(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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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發展理論與幼兒園課程關系的辨析 兒童發展理論是學前教育工作者必須把握的基本理論之一,是幼兒園課程的一個的基礎,而且是一個特別重要的基礎。這本無可非議,而且理所當然,這是由學前教育的特點所決定的。 但是,兒童發展理論並不等於學前教育理論。把兒童發展理論當作幼兒園課程的唯一理論基礎,不僅在理論上是有...局限性的,而且在實踐中也是存在問題的。從這個意義上講,諸如「一切為了兒童發展」這一類的口號,作為一個時期的糾偏政策,尚可被人理解,但是作為永久的行動綱領,就有可能會使教育者出現行為上的偏差。從這個意義上講,諸如「適合兒童發展的課程」,作為對傳統幼兒園課程所存在弊端的反動,在一定的歷史階段尚有一些價值,但是作為可以放之四海而皆準的課程模式,就有可能會走向它的反面。 兒童發展理論不等同於教育理論 在十多年以前,美國學者古芬(Goffin, S. G.,1994) 闡述了將兒童發展理論作為編制課程的唯一理論依據會產生的問題。古芬的論述值得引起我們的思考。 古芬認為,把兒童發展理論等同於教育理論,是把「是什麼」的問題等同於「應當是什麼」的問題了。兒童發展理論關注的是兒童發展的一般規律,指出了某年齡階段的兒童能做些什麼。如果把兒童發展作為教育的結果,等於強調了兒童能做什麼,而不是兒童應該做什麼。事實上,兒童應該做什麼的問題是最有教育意義的,需要從哲學和倫理學等方面來闡明,而不是發展理論所能解決的,過分依賴發展理論,就會使教育者將政治傾向和社會價值等問題擱置一邊。例如,依賴於兒童發展理論來決定教育目標和課程目標,會模糊教學內容的政治和文化的傾向性,意在指出課程的選擇應由發展的適宜性來確定,而非政治的和道德的優先性來確定。又如,依賴於兒童發展理論來決定教育目標和課程目標,會誤將「發展目標」作為教育目標和課程目標,而「發展目標」是一個多有歧義的詞語。 古芬認為,每一種兒童發展理論都有兩個假設,其一是,可以用兒童發展理論來解釋和預言的有關兒童發展和行為的部分要多於任何其他理論要解釋和預言的部分,其二是,認可那些由系統的理論來解釋的行為,而否認那些不可用理論來解釋的行為,其結果是:堅持某種發展理論的教師期望將那些理論所認為正常的、典型的東西轉變為他們所期望的東西,然後再用這種理想的東西來支持他們的行為,同時否認其他行為,而這種情況往往會剝奪兒童創造的權力,以及他們以有意義的方式作用於世界的機會。例如,建構主義理論、多元智能理論等理論,往往被教師認定為是正確的教育理念以及行動的指南,並以此為標准,判斷他們的行為是否正確,而不管他們的行為在實踐中是否行得通。 古芬還認為,兒童發展理論基本上是以白人兒童研究所得的結論為依據而提出的理論,這樣的理論被用於世界上所有種族、民族的兒童,將不符合這些理論所提出的結論的兒童都排除在正常兒童之外,這是不公正的;這樣的理論被普遍地用於編制課程,往往是難以適合特定背景下的這些兒童的。 簡而言之,兒童發展理論不同於教育理論,其理由是: ①兒童發展理論關注和描述的是帶有普遍性的東西,而教育理論則需解決的是具體的教育問題,兩者不是同一的。 ②兒童發展理論涉及的是對於發展或學習的最低限度的說明,而教育理論要涉及到影響發展或學習的最高限度的說明。 ③兒童發展理論主要是從「實然」的角度考察人的發展或學習過程,而教育理論則是從價值的「應然」角度來考察人的發展或學習過程。 早在上世紀八十年代中後期,針對美國學前兒童教育有小學化的傾向,全美早期教育協會曾倡導過發展適宜性課程(DAP),提出早期兒童教育應適合兒童的年齡特徵和個體差異,他們的倡導在美國和其他許多國家產生過相當的影響,以兒童發展為本,課程要適合兒童的發展,在當時似乎成為了許多學前教育理論和實踐工作者所追求的理想和目標。但是,發展適宜性課程一出台就遭受到了許多質疑和挑戰。美國著名的學前教育家斯波代克等人認為,兒童發展理論不應該是課程設計唯一考慮的理論基礎,哲學和社會文化對於課程設計同樣重要。柯爾伯格和梅耶(Mayer, R.)則批評發展適宜性課程僅僅根植於有限的兒童發展理論,特別是僅以皮亞傑理論為其主要的理論基礎。來自各方面的批評,使全美早期教育協會不得不數次修正其立場,在「發展適宜性」的基礎上提出了「文化適宜性」的概念,在1997年版的指南中,將家庭和文化在兒童發展中的作用給予了強調,也肯定了教師作為決策者和課程編制者的作用。盡管如此,發展適宜性課程還是不斷受到來自各方的質疑和批評。
㈢ 幼兒園園內課程研究論文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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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幼兒園教育活動指導策略論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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