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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新課程改革

發布時間: 2020-11-29 18:54:41

⑴ 貴州省是什麼時間實施新課程標準的

省教育廳關於印發《貴州省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實驗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2010-07-09

各市(州、地)教育局:
按照教育部關於普通高中課程改革的總體部署,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我省將從2010年秋季起,在全省普通高中高一年級全面啟動課程改革實驗。為積極穩妥地做好實驗工作,完成實驗任務,達到實驗目標,促進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和諧發展,為培養和造就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具備較高素質勞動者及專門人才打下良好基礎,我廳組織制定了《貴州省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實驗實施方案(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現將《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貴州省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實驗實施方案(試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貴州省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實驗實施方案
(試行)

根據教育部關於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實驗的總體部署,按照教育部頒發的《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試行)》、《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實驗)》和《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實驗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基[2005]6號)的精神和要求,為做好實驗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我省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實驗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立足貴州省實際,學習借鑒國內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先行實驗省(市、區)的有益經驗,積極探索,穩步推進,促進學生全面健康成長,促進基礎教育全面協調持續發展。
二、目標任務
(一)全面實驗《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實驗)》和各學科《課程標准(實驗)》,大力推進教育創新,努力構建符合國家課程改革要求、具有貴州特色、充滿活力的普通高中課程體系。
(二)研究探索在我省不同地區、不同類型普通高中學校實施新課程的有效途徑,通過課程改革,不斷擴大優質教育資源建設;為國家進一步修訂完善課程方案和課程標准提供經驗。
(三)提高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課程管理及課程建設能力,形成開發和共享課程資源的機制;建立與普通高中新課程相適應的教育教學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以校為本的教研製度,促進教師專業化發展,全面提高普通高中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促進教學方式的改革,不斷提高課堂教學的質量。
(五)促進高中學生轉變學習方式,促進學生全面而有個性的發展,實現普通高中新課程的培養目標。
(六)建立符合新課程要求和我省實際的評價與考試制度,探索建立與普通高中課程改革相配套的高等院校招生考試錄取制度。
(七)推進全省高中教育資源的優化配置,加快普通高中教育發展步伐,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發揮普通高中教育在整個基礎教育中的帶動和引領作用,為培養和造就適應貴州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高素質勞動者、專門人才和拔尖創新人才打下良好基礎。
三、基本原則
(一)積極進取與實事求是相統一的原則。充分認識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必要性、緊迫性和重要意義,克服畏難情緒;客觀分析、積極應對課程改革實驗中必然出現的各種問題、困難和挑戰;正確處理改革目標與現實可行性之問的關系,在實踐中積極主動、創造性地探尋解決問題的方法和途徑,不斷取得實驗的經驗和成果。
(二)目標達成與循序漸進相統一的原則。普通高中課程在培養目標、課程結構、教學內容、教學方式與學習方式、考試與評價制度等諸多方面要達到的改革目標,是一項長期的、復雜的、艱巨的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跳而就,需要堅持不懈地探索、實踐和完善,循序漸進地實現改革目標,完成改革任務性。
(三)整體推進與分類指導相統一的原則。全省普通高中要同時全面進入課程改革實驗鑒於普通高中學校在辦學條件和辦學水平方面存在的差異,要在整體推進的前提下,區分不同地區、不同學校進行分類指導和要求,因地制宜地實施普通高中新課程方案。
(四)政府統籌與群策群力相統一的原則。普通高中教育是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推進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實驗是各級政府的職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向政府匯報,在政府的統籌領導下,通過制度建設和廣泛宣傳,形成學校、社會和家長群策群力、共同參與、通力合作推進課程改革的工作機制。
四、保障措施
為保證我省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實驗工作的順利實施,需要在組織領導、政策支持、經費投入、制度建設、師資培訓、專業指導、輿論宣傳等方面做好准備並提供有力保障。
(一)統一領導,加強指導
普通高中課程改革體現國家意志,實驗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影響面大、社會關注度高,必須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專業指導。
1、成立實驗工作領導小組
成立「貴州省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實驗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對全省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實驗進行決策和部署,在經費投入、政策支持、制度建設、師資培訓、輿論宣傳等方面提供保障,對實驗過程和結果進行監控。全省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實驗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由領導小組研究決定(領導小組名單另文下發)。
各市(州、地)、縣(市、區、特區)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切實加強對本地區實驗工作的領導和管理,負責實驗工作在本地區的推進。
2、組建專家指導組
組建「貴州省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實驗工作專家指導組」。專家指導組成員主要由有關高校、各級教育科研和教研機構的專家以及學校的學科教師代表組成,在省實驗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進行改革買驗工作的專業研究,為行政決策提供咨詢服務,為全省課程改革實驗工作提供專業指導和業務支持。專家指導組要切實跟蹤實驗工作,加強專業指導,總結實驗工作經驗,收集、整理、反饋信息,為各地和學校提供切實可行的幫助和指導(專家指導組名單另又下發)。
3、其他指導舉措
(1)省、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課程改革實驗樣本校,通過樣本校實驗工作發現問題、研究問題、解決問題,總結經驗輻射和指導全局。
(2)省、市(州、地)、縣(市、區、特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各普通高中學校要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建立實驗工作的網路平台,收集信息,聽取意見,把握進程,介紹動態,咨詢答疑,形成暢通的溝通渠道,同時利用網路推介教學經驗,豐富課程資源,指導課程改革工作。
(3)各普通高中學校要成立課程改革指導委員會,統籌負責學校新課程的規劃、實施、管理與評估等工作。學校課程改革指導委員會下設學科組,各學科組提出本學科課程的開設方案,報學校課程改革指導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二)經費保證,政策傾斜
省、市(州、地)、縣(市、區、特區)要設立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實驗專項經費,主要用於改善學校辦學條件、課程資源開發、行政管理人員和教師培訓、教育教學科研、監控與評價、評優示範、交流研討、總結經驗等各項工作,確保課程改革順利實施。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主動地商財政、人事、編制等有關部門,爭取經費支持。根據課程改革的需要核定或調整普通高中學校的人員編制,按規定配齊、配足教師,達到新課程教育教學的要求。
(三)專題研究,區域推進
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確定不同階段實驗工作的重點課題,通過專題研究促進重點和難點問題的逐步解決,推進實驗工作。加強市(州、地)、縣(市、區、特區)之間和學校之間的合作研究和資源共享,發揮示範性普通高中的輻射帶動作用,實現實驗工作的區域整體推進。
(四)建設隊伍,提高水平
通過制度創新,採取多種措施,不斷加強普通高中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隊伍建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學水平。加強城鎮高中與農村高中之間、示範性高中與一般高中之間的教育教學合作,建立教師定期交流和課程資源共享制度。
(五)監控評估,專項督導
建立對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實驗工作的監控與評價機制和專項督導制度,制定我省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實驗工作評估標准及評估方案。省、市(州、地)、縣(市、區、特區)教育行政部門要組織好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實驗的專項調研和階段評估,監控課程改革實驗的進展情況,及時解決實驗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及時反饋情況,總結經驗,以進一步明確改進思路和措施,推動實驗工作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各級政府教育督導部門要把對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實驗工作的督導作為重要內容納入督導工作范圍,推動課程改革順利實施。
(六)優化環境,正確導向
採用多種形式,通過多種途徑加強對普通高中課程改革的宣傳,不斷優化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實驗工作的社會環境,形成正確的輿論導向。及時徵求和聽取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以及社會各界劉普通高中課程改革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及時反饋,將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吸納到實驗工作當中;主動通報工作情況,爭取社會各界對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實驗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形成社會各界關心、理解和支持實驗工作的良好氛圍
五、重點工作
(一)組織學習培訓
市(州、地)、縣(市、區、特區)教育行政部門和普通高中學校要堅持「全員培訓」、「先培訓,後上崗;不培訓,不上崗」的原則,組織教育行政管理人員、教研人員、全體高中校長和教師接受普通高中新課程培訓。
培訓工作要充分利用國家「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實驗省教師遠程培訓項目」進行。
培訓工作要注重實效,做好「四個結合」,即:通識培訓與學科培訓相結合、理念更新與課例分析相結合、專家講座與教師示範教學相結合、集中培訓與校本培訓相結合。通過多層次、多形式、多樣化的培訓,使受訓者切實轉變教育觀念,深刻領會普通高中新課程的精神實質,按照新課程理念創造性地進行學校管理和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省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實驗工作領導小組根據課程改革進程的需要,負責組織相關人員的一級培訓。各市(州、地)實驗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二級培訓。各普通高中學校組織開展校本培訓。
(二)創新管理制度
省制定定出台有關課程設置與管理的指導意貝,並在全省范圍內督促和指導實施。市(州、地)及縣(市、區、特區)做好對本地區普通高中學校的督促和指導工作。學校按照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制定具體的課程方案和課程計劃,組織實施新課程。學校在按照課程方案要求開設必修課程的同時,要結合實際制定開設選修課程的計劃,創造條件開好各類選修課程;要積極創造條件,因地制宜、因校制宜開設好技術課程和綜合實踐活動課程,切實加強技術課程和綜合實踐活動課程的設置、實施、考核、評價及學生校外活動的管理。
建立學生選課指導制度。學校要成立選課指導機構,編制學生選課指導手冊,幫助和引導學生選課。選課要以學生為主體,充分尊重學生選擇課程的權利,注意防止教師和家長包辦代替。學校要充分發揮現有教師、場地、設備等教育資源的效益,積極探索建立適應模塊化教學特點、行政班與教學班相結合的教學組織形式,認真研究解決學生選課給學校常規管理帶來的新問題。
建立學生學分管理制度。學校要根據課程方案的要求確定學生獲取各類學分的辦法和制度,遵循客觀、公正、透明的原則,嚴格學分認定的標准和程序,規范操作過程,使學分管理體現學生學業發展過程,成為促進學生學業發展的有效手段。
建立以校為本的教學研究和教師培訓制度。加強學校教研組織建設,建立健全支持新課程的咨詢和指導體系,組織和引導教師研究解決實施新課程中遇到的困難與問題,使新課程的實施過程成為教師專業成長的過程。
(三)改革課堂教學
提高課堂教學的質量和實效是實施新課程改革的出發點和歸宿,積極進行新課程的課堂教學改革,既要繼承傳統教學方式和學習方式的合理內核,又要切實推進教師教學萬式和學生學習方式的轉變,倡導自主、探究、合作的學習方式,引導學生在發現問題、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過程中探究知識,努力提高教學質量和效益。促進信息技術與學科課程的整合,逐步實現教學的組織管理方式、教學內容呈現方式、教師教學方式和學生學習方式的變革。
(四)加強課程資源建設
根據教育部有關新課程實驗教材選用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我省實際,選擇確定我省使用的各學科實驗教材。
充分挖掘和利用校內外各種課程資源,探索建立普通高中之間、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之間資源共享制度,積極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普通高中與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院、大學及科研院所建立教學合作關系.利用各方面的師資、設備和場所進行相關課程的教學。
充分利用學校圖書館、閱覽室、實驗室、多媒體教室等場地和設施設備,以及報刊、雜志、電子音像教材、多媒體課件、網路課程等多樣性課程資源,積極開發利用學校所在地區的工廠、農村、部隊、社區、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社會資源和人力資源,為新課程實施提供豐富的課程資源支撐。
充分利用基於現代信息技術的課程資源,建立省、地、縣三級普通高中課程改革資源網。聯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同開發課程資源。
充分利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非物質又化遺產」等社會教育資源。
(五)推進評價與考試制度改革
全面實行學業成績與成長記錄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式,按照目標多元、方式多樣、過程結果並重的原則,建立綜合性的、動態的學生成長記錄手冊,全面反映學生的成長歷程,發揮評價對學生發展的促進作用。
推進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和高考的改革,制定與課程改革相配套的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方案和高中學業水平監控與測試方案,充分體現普通高中課程改革的要求與方向,合理設置考試科目,嚴格按照學科課程標准和省提出的課程安排指導意見確定考試范圍,既要全面、公正地評價學生的高中學業成績水平,又要有利於高等院校選拔新生,有利於素質教育的全面實施。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由省統一組織實施。
在建立學生學分管理制度的基礎上,積極探索模塊考核辦法,建工公正有效的模塊考核制度,及時了解學生的學習狀況和學習效果,既要保證獲得學分的真實可信,又要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
進一步建立自我評價與外部評價相結合的學校評價機制,引導學校圍繞辦學理念、發展規劃、學校管理、課程實施、教師隊伍建設、學生發展、辦學條件等方面進行經常性、制度性的自我評價。
六、分類要求
我省普通高中學校在辦學條件和辦學水平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根據分類指導的原則,學校在保證開設各學科課程標准所要求的全部必修模塊,滿足學生獲得116個必修學分的基礎上,選修模塊開設的比例可根據學校實際情況確定。但所有學校至少要開30%以上的選修I模塊,滿足學生3年中在選修I中獲得22個以上學分,在選修Ⅱ中獲得6個以上學分。省級示範性普通高中至少要開設70%以上的選修I模塊,滿足學生3年中在選修I中獲得28個以上學分,在選修Ⅱ中獲得8個以上學分。在選修模塊的選擇上,省將提出指導性意見,供各地學校進行課程設置時參考。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學校課程設置的監控,重點幫扶條件較為薄弱的學校。所有學校都應通過實驗,促進自身發展,逐年提高選修模塊開設的比例,滿足學生多樣化發展的需求,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其他相關實施意見、方案等,另行制定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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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210貴州新課改化學教材目錄

必修一

引言

第一章 從實驗學化學

第一節 化學實驗基本方法

一、化學實驗安全

二、混合物的分離和提純

1、 過濾和蒸發:粗鹽的提純,檢驗硫酸根

2、 蒸餾和萃取:製取蒸餾水、萃取——分液漏斗的使用

第二節 化學計量在實驗中的應用

一、物質的量的單位——摩爾:閱讀簡介定義式和氣體摩爾體積

二、物質的量在化學實驗中的應用:物質的量濃度,配製溶液

歸納與整理

第二章 化學物質及其變化

第一節 物質的分類

一、簡單分類法及其應用

二、分散系及其分類:膠體,丁達爾效應

第二節 離子反應

一、酸、鹼、鹽在水溶液中的電離

二、離子反應及其發生的條件:硫酸銅與氯化鋇反應

第三節 氧化還原反應:一通廢話,啥都沒講

歸納與整理

第三章 金屬及其化合物

第一節 金屬的化學性質

一、金屬與氧氣的反應:鈉,過氧化鈉,鋁

二、金屬與水的反應:鈉,還原鐵粉

三、鋁與氫氧化鈉溶液的反應

第二節 幾種重要的金屬化合物

一、氧化物

二、氫氧化物

1、 鐵的氫氧化物

2、 氫氧化鋁

三、鹽

1、 碳酸鈉和碳酸氫鈉

2、 三價鐵的氧化性

3、 焰色反應

第三節 用途廣泛的金屬材料

一、常見合金的重要應用

1、 銅合金

2、 鋼

二、正確選用金屬材料

歸納與整理

第四章 非金屬及其化合物

第一節 無機非金屬材料的主角——硅

一、二氧化硅和硅酸

1、 二氧化硅

2、 硅酸

二、硅酸鹽

三、硅單質

第二節 富集在海水中的元素——氯

一、活潑的黃綠色氣體——氯氣:氫氣燃燒,次氯酸,與鹼反應

二、氯離子(Cl-)的檢驗

第三節 硫和氮的氧化物

一、二氧化硫

二、二氧化氮和一氧化氮

三、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對大氣的污染

第四節 硫酸、硝酸和氨】

一、硫酸和硝酸的氧化性:銅,碳

二、氨:鹼性,制備

歸納與整理

附錄Ⅰ 相對原子質量表

附錄Ⅱ 部分酸、鹼和鹽的溶解性表(20℃)

附錄Ⅲ 一些常見元素中英文名稱對照表

元素周期表

必修二

第一章 物質結構 元素周期律

第一節 元素周期表

一、元素周期表

二、元素的性質與原子結構

三、核素

第二節 元素周期律

一、原子核外電子的排布

二、元素周期律

三、元素周期表和元素周期律的應用

第三節 化學鍵

一、離子鍵:鈉在氯氣中燃燒

二、共價鍵:閱讀簡介氫鍵

歸納與整理

第二章 化學反應與能量

第一節 化學能與熱能

一、化學鍵與化學反應中能量變化的關系

二、化學能與熱能的相互轉化:吸熱反應,中和熱

第二節 化學能與電能

一、化學能與電能的相互轉化

二、發展中的化學電源

1、 干電池

2、 充電電池

3、 燃料電池

第三節 化學反應的速率與限度

一、化學反應的速率

二、化學反應的限度

三、化學反應條件的控制

歸納與整理

第三章 有機化合物

第一節 最簡單的有機化合物——甲烷

一、甲烷的性質

二、烷烴:同分異構

第二節 來自石油和煤的兩種基本化工原料

一、乙烯

1、 乙烯的氧化反應

2、 乙烯的加成反應

二、苯

1、 苯的取代反應

2、 苯的加成反應

第三節 生活中兩種常見的有機物

一、乙醇

1、 乙醇與金屬鈉的反應

2、 乙醇的氧化反應

二、乙酸

1、 乙酸的酸性

2、 乙酸的酯化反應

第四節 基本營養物質

一、糖類、油脂、蛋白質的性質

1、 糖類和蛋白質的特徵反應

2、 糖類、油脂、蛋白質的水解反應

二、糖類、油脂、蛋白質在生產和生活中的應用

1、 糖類物質的主要應用

2、 油脂的主要應用

3、 蛋白質的主要應用

歸納與整理

第四章 化學與可持續發展

第一節 開發利用金屬礦物和海水資源

一、金屬礦物的開發利用:鋁熱反應

二、海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檢驗海藻中含碘

第二節 化學與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

一、煤、石油和天然氣的綜合利用

二、環境保護與綠色化學

歸納與整理

結束語

附錄Ⅰ 相對原子質量表

附錄Ⅱ 部分酸、鹼和鹽的溶解性表(20℃)

附錄Ⅲ 一些常見元素中英文名稱對照表

元素周期表

⑷ 2018進入新課改的省份都有哪些

1、預計在2018年從高中一年級新生開始進行高考改革的省份包括福建,湖北,重慶,吉回林,四川,貴州,黑龍江,遼答寧,西藏,山西 ,安徽,河北,江蘇,廣東,江西,湖南等省份。
2、浙江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山東省和海南省已經開始了高考改革。

⑸ 貴州省普通高中新課程改革高考方案生物佔多少分

90分

⑹ 根據《貴州省普通高中新課程改革高考 方案》,本次聽力考試使用卷面分值為30分 試卷,按15分進

按照公式進行折算,卷面得分×15÷30=得分,比如卷面得分20 ,計算如下: 20×15÷30=10。

⑺ 2018新課改的省份有陝西嗎

1、預計在2018年從高中一年級新生開始進行高考改革的省份包括福建,湖北,重慶,吉林,四川,貴州,黑龍江,遼寧,西藏,山西 ,安徽,河北,江蘇,廣東,江西,湖南等省份。 2、浙江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山東省和海南省已經開始了高考改革。

⑻ 聽說現在貴州普及十二年義務教育了是么

沒有,貴州省政府
貴州省義務教育條例
文章來源:省教育廳|發布時間:2015-06-18 10:34:18
(重新制訂草案·第六稿)
(2010年3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生
第三章 學校
第四章 教師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七章 督導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省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斷鞏固提高本省義務教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實行國家統一的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實施義務教育是各級政府的法定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實施義務教育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的實施。
第三條 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不收學費、雜費,逐步實行免費提供教科書制度。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義務教育工作,應當堅持優先、均衡、公平、質量的原則。堅持把義務教育作為優先發展的社會事業;大力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保證為城鄉不同社會群體的適齡兒童、少年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機會和條件;注重內涵發展,全面提高義務教育的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
第五條 本省義務教育實行省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分級負責,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省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全省義務教育實施工作,制定全省義務教育實施規劃、義務教育學校辦學標准和教職工編制標准,按照各級政府分項目、按比例分擔義務教育經費的法定要求統籌安排落實全省義務教育經費,組織各級人民政府按規劃和標准實施義務教育工作並進行督促檢查。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統籌本行政區域義務教育實施工作,制定分縣(區、市、特區)實施規劃、中小學合理布局規劃和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規劃,籌措、安排本級政府(行政公署)義務教育經費,督促所轄縣級人民政府落實應當承擔的義務教育經費,對所屬部門和所轄縣級人民政府實施義務教育工作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縣級人民政府負有實施義務教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責任。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義務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規劃和設置學校,合理調整學校布局,組織建設學校,依法對學校進行管理;均衡配置義務教育資源,推進縣域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入學並完成九年義務教育;依法落實應當由本級政府承擔的義務教育經費;依法足額徵收、管理、使用城市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和管理,按時足額發放教師工資;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學校安全,確保學校周邊環境、治安秩序、交通秩序良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義務教育制度的實施,負責組織區域內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做好「控輟保學」工作;治理學校周邊環境,維護學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學秩序。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發展改革、財政、人事、國土資源、規劃建設、衛生、公安、工商、文化等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六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七條 實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實施義務教育工作目標責任制,把實施義務教育工作的情況作為考核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及有關負責人政績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獎懲、任用、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對不認真履行義務教育職責,造成重大社會影響,負有領導責任的,予以免職。
第八條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環境。
對配合、協助政府實施義務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貢獻和成績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學 生
第九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方,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
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可以適當延緩,其延緩入學的起始年齡,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延緩入學期、休學期原則上為一年,期滿後仍不能入學的,應當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採取措施協助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授權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保障適齡兒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按時送子女入學,並防止適齡兒童、少年中途輟學。
學校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未入學的適齡兒童、少年和輟學學生,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與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採取措施,共同做好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和輟學學生勸學返校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制度,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殘疾學生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按國家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向義務教育捐贈。
第十一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學校不得採取或者變相採取考試、測試、面試等形式選拔學生,不得將各種競賽成績、獎勵、證書作為入學的依據。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情況,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每所公辦學校就近接收學生的范圍和人數,並向社會公布。學校應當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接收學生,並將接收學生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實行入學通知書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安排在新學年開學前20天及時向適齡兒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發送入學通知書。適齡兒童、少年持入學通知書,按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學校不得拒收招生區域范圍內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符合入學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三條 適齡兒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要求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報居住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具有本省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省內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長期居住,需要在非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持本人工作證明、居住證明、兒童、少年的身份證明及戶籍所在地的登記手續等材料,到居住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聯系就讀,享受與當地適齡兒童、少年同等的待遇;學校接受有困難的,可申請居住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解決。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這些適齡兒童、少年主要安排在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就讀;被安排在民辦學校就讀的,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委託接受學生的民辦學校提供相應學生數量的生均公用經費,以抵免其學費、雜費。
具有本省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本行政區域在省內非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學生的生均公用經費,及時轉至學生就讀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並由學生就讀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安排給學生就讀學校使用。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財政行政部門制定。
具有本省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在省外接受義務教育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向本省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供其在省外接受義務教育的學校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證明材料。
非本省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本省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省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本人工作證明、居住證明及兒童、少年身份證明等材料,經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後,到居住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聯系就讀;學校接受有困難的,可申請居住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適齡兒童、少年特別是具有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從事賣藝、沿街乞討等活動。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按照規定將招生情況、辦學條件、師資和經費保障、課程設置和教學計劃等,報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三章 學 校
第十六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及市(州、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據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教育設施專項規劃,保障義務教育設施建設用地,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規劃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教育設施專項規劃,預留義務教育學校建設用地。規劃預留的義務教育學校建設用地,由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教育、規劃、國地資源行政部門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並劃定黃線予以保護。規劃預留的義務教育學校建設用地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教育設施專項規劃,按照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方便、安全、就近入學的原則,制定本行政區域義務教育學校的設置和調整方案,報上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居住分散的邊遠山區可適當保留必要的小學教學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為山區、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適齡兒童、少年設置寄宿制學校,並為住宿生提供生活補助。
第十七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教育教學的需要,制定義務教育學校的辦學條件標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城鄉義務教育學校達到辦學條件標准,並均衡配置教育資源,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按照小學、初中班額分別不超過45人、50人的要求,消除義務教育學校大班額現象。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義務教育學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學校建設標準的要求,保障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安全。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學校校舍的安全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准修、改造。
第十九條 城鎮新區建設或者新建、改造居民區,應當根據規劃居住的人口數量按辦學條件標准設置義務教育學校,納入教育設施專項規劃,並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時規劃、同步建設、同時投入使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所需建設用地依法劃撥,對所需資金予以保障,學校建設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以上居民區新建的商住樓盤竣工驗收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對居民區新建的小學、初中進行驗收。凡未建小學、初中或者小學、初中建設不符合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和辦學條件標準的,不得准予開發商出售、預售商住樓盤。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將以上居民區新建的學校以民辦機制舉辦。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學校的土地,不得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確需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應當經依法批准。
因建設確需拆遷學校的,拆遷部門應當與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商,並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按原面積和用途優先就近重建,歸還產權,不得縮小校園面積,不得影響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
公辦學校停辦、合並後的閑置資產,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財政部門,統籌用於舉辦基礎教育或社區教育機構;確需進行置換的,必須在保證公有教育資源不流失的前提下,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方可實施。公辦學校校產置換所得的資金必須全部用於當地義務教育事業。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建設標准設置特殊教育學校(班),改善特殊教育學校辦學條件、提高辦學水平,保障殘疾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二條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情況和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需要,為具有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義務教育的教學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所需經費由省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不得利用財政性教育經費重點建設辦學條件超標准學校。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薄弱學校的建設,使之達到辦學條件標准。
學校不得以各種名義在校內分設或者變相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以及封閉班和半封閉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公辦學校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舉辦民辦學校。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頒布施行前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嚴格按照《貴州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的有關規定規范辦學行為,不得利用公辦教育資源舉辦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公辦優質教育資源吸引生源,不得削弱、影響公辦學校教育教學質量。
第二十四條 學校周邊300米半徑內禁止新建污染環境或者噪音超過限制標準的企業,禁止設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的場所和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和設施,禁止設置網吧、檯球室、歌舞廳和電子游戲營業點等經營性娛樂場所。已經建成或者設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遷移、拆除和關閉。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校外單位和個人,未經學校許可,不得在校園內舉行各類活動、使用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禁止在校園內或校門口恢復或者建造祠堂、廟宇、墳塋和進行迷信、宗教活動。
除教育教學活動需要外,禁止任何人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進入學校,禁止攜帶各種管制刀具進入學校。禁止在學校打架斗毆、賭博、酗酒、吸煙或者其他滋擾教學秩序和師生員工正常生活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定期對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並幫助學校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保護學生、教職工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
實行校長聘任制和校長管理崗位職級制,建立和完善校長公開招聘、競爭上崗的機制。校長的選聘、任用、培訓、考核、交流依法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完善校長任職資格標准體系、校長選聘制度、校長考核制度、校長交流制度和校長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對校長的培訓,建設培訓信息資源庫和培訓質量監控與評估體系,提高校長依法治校、依法辦學、民主管理、科學管理和組織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
校長應當享受工作崗位津貼,津貼額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並納入財政預算按月發放。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學生管理制度,制定學生行政規范。學生違反管理制度的,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但不得責令或者變相責令學生轉學、停學、留級、退學、提前離校或者開除學生。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嚴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舍、消防、衛生等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並將安全教育、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根據學生的年齡和認知能力,採取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能力。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所需經費從財政安排的公用經費中支出。學校不得違反規定收取費用;不得違反規定出租校舍和場地;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不得公布學生學業考試成績排名。
第三十條 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未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學校不得擅自停課、補課、放假,不得組織教師或者學生到校外參加其他非教育教學活動。
第三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推動城鄉之間和區域內教育設施和設備、課程、人才等資源共享,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四章教 師
第三十二條 本省實行國家統一的教師資格制度。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並符合本省規定的教師崗位聘任條件。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學校不得使用未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本省執行國家統一的教師職務制度。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實行教師職務聘任制度。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教師聘任激勵機制。城鎮學校、農村學校實行同一標準的中、高級職務評聘比例;實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期考核制度,連續兩次考核不稱職的教師,應當取消其現有教師專業技術職務;鼓勵學校實行德能績聘任制度,師德、能力、業績突出的低職教師可以高聘,師德、能力、業績平談的高職教師可以低聘。具體辦法由省教育、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學校聘用臨時代課人員應當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聘用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三十三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遵循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按照規定履行教育教學職責。
公辦學校教師在工作日期間不得到校外社會辦學機構兼職兼課;不得組織學生接受有償家教或者對學生進行有償家教。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維護教師合法權益,完善教師權益保障機制,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為教師提供醫療保障,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水平。
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教師的工資,以省級財政為主、由省級財政與縣級財政按比例分擔。具體辦法由省財政、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實行艱苦貧困地區教師補助津貼制度。對在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山區和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給予工作和生活補助津貼。補助津貼應當不低於農村教師工資的30%,所需經費以省級財政為主、由省、地、縣三級財政按比例分擔。具體辦法由省財政、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實施農村教師安居工程,多渠道籌措資金,配套建設專門用於解決教師住房困難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房。各地應當將教師優先納入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范圍。具體辦法由省建設、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
任何組織和部門不得強制教師捐款捐物、訂閱報刊雜志;不得侵犯教師的個人財產和合法收入;不得強制教師參加各種非教育教學活動。
第三十五條 加強和規范教職工編制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和實施辦法,實行總量控制和動態管理,每三年重新核定一次學校教職工編制。
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山區的教職工編制,給予適當傾斜;保證寄宿制學校對職工、教輔人員和工勤人員的需要。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反規定佔用或變相佔用學校教職工編制。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事等行政部門當統籌規劃教師隊伍建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優化教師隊伍結構,按照面向全體、整體提升的原則,加強對教師的管理和培養、培訓,並重點加強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山區和薄弱學校教師的培養、培訓,提高教師職業道德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關心教師身心健康,在教師隊伍中大力弘揚為人師表、教書育人、敬業愛崗的良好風尚。
教師學歷提高應當堅持學用一致、按需提高、對口提高的原則。小學教師學歷應當逐步達到專科及以上,初中教師學歷應當逐步達到本科及以上。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在職教職工年工資總額1.5%的標准,將教師的培養培訓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並按規定及時撥付給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使用。
第三十七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師資力量,優化教師學科、職稱、年齡在城鄉學校的分布結構,在教師培訓、崗位設置、骨幹教師配備、學科帶頭人培養等方面向農村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建立和實行學校校長和教師交流制度,並定期組織交流;堅持實行選派城鎮教師到農村學校或者薄弱學校支教、輪教制度,無農村學校或者薄弱學校教學經歷及無支教記錄的城鎮學校教師不得晉升上一級教師職務。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教師的資格認定、招聘錄用、職稱評聘、調配交流等管理職能。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教師工作。學校按有關規定對教師的德、能、勤、績進行考核並作為發放績效工資的依據。
經考核不稱職的教師,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對其培訓;經培訓仍不能勝任教育教工作的,應當調離教師崗位或者予以辭退。
各級人民政府和學校應當定期對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教師及工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九條 高等學校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山區、貧困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其在校期間的助學貸款由省級財政予以償還。享受國家師范教育類專業學生資助政策的畢業生,應當按國家規定從事教育事業,履行教育教學義務。
第五章教育教學
第四十條 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關注學生個性特點,因材施教,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增強學生體質和精神健康,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應當加強教學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推進教育創新。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要求推進教學內容與方式、考試、招生和質量評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素質教育評價體系、義務教育質量監控體系和教學指導體系。
普通高中學校招生考試制度改革應當有利於初中學校的均衡發展。省級示範性普通高中學校及各地優質普通高中學校的招生指標應當劃出不低於50%的比例均衡分配給轄區的每一所初中。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並對學校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指導和檢查;不得對學校下升學指標,不得以升學率作為衡量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的唯一標准。
學校和教師應當按照國家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課程設置和課時安排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不得違反違定增加學生課業負擔,增加考試科目的課時或者減少非考試科目的課時;不得按照考試成績對學生進行排名;不得把考試成績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准;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課余時間組織學生進行強制補課;不得動員、組織學生參加社會力量舉辦的文化課補習班。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師生比均衡編班、均衡配備教師,不得違反規定的班額增加學生人數,不得跨學區選招學生,不得違反規定招收擇校生。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從實際出發,建立和完善由國家課程、地方課程和校本課程構成的具有地方和學校特色的課程體系。鼓勵少數民族地區學校開展民族民間優秀傳統文化進校園活動。
第四十三條 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加強對學生的法制教育,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的要求,加強學校體育、衛生工作,完善體育、衛生設施;保證學生每天體育段煉的時間不少於1小時;對學生實施公共衛生教育,普及衛生常識,預防近視和常見疾病,使學生養成良好衛生習慣,提高學生健康水平。
學校應當按照素質教育的要求,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文藝、科技和社會實踐活動,有計劃地組織學生參觀博物館、科技館、紀念館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館。小學和初中學生每學年參加社會實踐的時間分別不少於10天和20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強學生校內外活動場所建設,保證學生有足夠的校內外活動場所。
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進行業余文化體育活動提供便利、減免費用。
第四十五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核推薦義務教育學校教學用書。學校應當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准,結合地方實際,在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公布的用書目錄中選用教學用書。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審定地方教學用書和進校讀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學用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地方教學用書的編寫工作。未經審定的地方教學用書、進校讀物,學校不得選用。

⑼ 今年實行新課改,那麼貴州地區要分不分科啊

分科。 貴州屬於最後一批進入新課改地區。 現行部分省份已經進步新課改的第二階段。 貴州屬於教育較落後地區,不會在全國率先實行不分科。 祝高中學習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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