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海事雙學位課程表
㈠ 誰能說一說大連海事大學轉專業和修雙學位具體事宜啊
08年轉專業通知:
各院、系:
根據我校學籍管理有關學生自主選專業的規定,現將2008級學生自主選專業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各院、系根據我校學籍管理有關自主選專業的具體要求,本著對學校和對學生負責的態度,嚴格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等錄取原則,對學生綜合表現和學習成績等整體素質進行全面考核,擇優推薦符合要求的學生。每個學生在校期間僅有一次轉專業機會。
1.名額分配
全校自主選專業比例控制在08級學生總數的10%以內(四捨五入)。名額分配計劃是按08級學生數(不含留降級、轉專業等學籍異動人數)計算的。各專業必須嚴格以學校下達的名額為上限分配計劃,推薦和接收學生(名額分配計劃附後)。
各專業按照推薦名額分配計劃向外推薦。在推薦中如有學生放棄名次不得遞補。
2.考核
被推薦學生需參加由學校統一組織的高等數學(如申請轉入專業的教學計劃中無高等數學課程,則選擇相應學期一門其他課程)、大學英語兩門課程考試。考核內容以擬轉入專業的第一學期的基本教學要求為標准命題。
3.錄取
以擬轉入專業為單位,各專業可接收名額為上限,按總成績排名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4.申報資格
凡具有我校正式學籍08級學生入學修完一學期課程後,經考核:
1)品德優良、無紀律處分(含校內通報批評);
2)該專業08級教學計劃規定的標准課程(以必修和限選課的第一次考試結果為准)成績排名在前10%的08級本科生。
二、工作程序
1. 報名和志願填報
1)報名資格:符合申報資格要求的學生均有資格申請自主選專業(不含已批准過轉專業的學生);
2)報名方式:可向所在院、系教務秘書領取《大連海事大學本科學生自主選擇專業審批表》;
3)學生到所在院、系向教務秘書提交報名表及考試費(按每人每門課程20元收取)。報名截止時間:2008年3月2日17:00點前,逾期不再受理;
4)志願填報:有資格申請選專業的學生,可根據個人意願慎重填寫志願,每人僅填報一個志願,以報名單為准,一經上報不得更改。
2.考核、錄取工作
1)各院、系考核小組須根據本通知要求,認真考核本單位向外推薦的學生的綜合表現以及成績排名,同時將擬推薦名單在本院、系公示後於2008年3月3日下班前將匯總名單、報名審批表、成績單、考試費一並報教務處審核;
2)教務處審核後於開學第一周組織符合條件的學生進行統考;
3)學校根據成績排名,確定擬錄取名單並在校園網公示。公示通過後教務處提交擬錄取名單報主管校長審批。
3.自主選專業學籍變更
1)教務處公布轉專業錄取學生名單。
2)各院、系組織已確定的轉專業學生,於兩日內辦理轉專業手續。由轉入專業教務秘書根據轉入專業的教學計劃統一辦理轉專業學生的選課、成績認定等工作。
雙學位有法學的雙學位,但所學課程大都是法學的基礎課程,海商法的相關課程不多。
㈡ 大連海事大學有哪些專業開設雙學位
每年都有不一樣的,今年只開了四門,法學、英語、日語和國際金融。學法學和英語的比較多,學日語的本來有是個人左右,但後來有陸陸續續退班的,現在已經取消了,所以只剩下三門了
㈢ 大連海事大學的雙學位究竟怎麼樣啊,有沒有學的必要
沒必要 看你興趣 雙學位可以選擇法學或者國際貿易 就兩個 不過你感興趣可以試一試 還得交錢哦!並且周六周日不會休息的
㈣ 我被大連海事大學航海技術專業錄取,可是這個專業以後要上船,可是我不太想去,本來原來要考軍校的,可惜
對於待遇問題,第二學士學位由教育部明確規定按照研究生班待遇,但雙學位的待遇,各省市又各有不同:
福建省五部門下發意見【閩教高〔2009〕9號】力挺雙學位:「獲得「雙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可享受未獲得碩士學位研究生工資待遇。 」
重慶市人事局公開信箱【渝人社信箱[2013]3417】則明確表示雙學位沒有第二學士學位一樣的工資待遇:"學制六年及以上的本科畢業生,在試用期和試用期滿後分別執行獲得雙學士學位本科畢業生試用期和試用期滿後的工資待遇。其中,雙學士學位畢業生是指大學本科畢業獲得一個學士學位後,再攻讀列入國家第二學士學位招生計劃的第二學士學位且獲得第二學士學位的本科畢業生,而不是指在一個大學本科期間獲得兩個學士學位的本科畢業生,或僅獲得兩個學士學位的本科畢業生。 」
天津市人事局制定意見:「大學本科畢業生二十五級2檔;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級3檔。 」
大多數省市如天津,並未明確「雙學士學位」的意義。所以雙學位的待遇,還要看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人事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解釋。
㈤ 我是大連海事大學航海技術的新生,我以後不想上船,我想修學校的雙學位,請問這個雙學位證我可以以後拿他
沒有用的!我們是校友!我上學那會修了物流管理的!我也學航海的!一點用沒有!就有一學期周六上課!那個證書只是咱學校承認!出外面找工作不承認!
㈥ 有關大連海事大學雙學位
你前面問的我不知道,因為我那一年,雙學位只開了法學和國際經濟貿易這內兩科,別的沒有開設,而這兩容科也有人數限制,但是我有個同學,高數都掛了,報名也成功了,雙學位確實是在周末上課,而且有不少科目最後是開卷考核的,只學這個專業的主要科目
㈦ 請問大連海事大學碩士生在讀期間可以申請雙學位么 如果可以,應該是什麼流程呢
可以申請,具體流程,希望你直接聯系研究生院,他們會給出正式的答案的。
㈧ 大連海事大學的雙學位證書可以用來考公務員嗎
學歷指的是畢業證,而不是學位證,即使學位證是教育部授予的,也不能考公務員,因為那不是學歷。
㈨ 大連海事大學關於休雙學位第二專業能否參與交換。比如我一專業哲學,二專業法學,能否參與法學出國交換
大連海事大學派出校際交換學生管理辦法(暫行)
為了進一步做好我校與國(境)外大學的校際學生交換項目的組織和協調工作、規范校際交換學生的選拔和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保證此類項目規范、有序的進行,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規定並結合我校的實際,特製訂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校際學生交換項目指按照我校與國(境)外院校簽署的校際學生交換合作協議,雙方互相派學生到對方學校進行時間不超過一年的學習(包括教學實習、課程學習、合作研究等),雙方互認學分、互免學費、其他費用自理的項目。通過校際交換開展的雙學位聯合培養項目屬於此類項目。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校際交換學生是指通過上款中的校際學生交換項目,我校選派到國(境)外院校學習的學生。參加校際交換項目的學生應為我校的全日制、正式注冊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同樣適用於通過各學院、系與國(境)外院校院、系開展的院際交換活動學生的管理。
第四條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學校校(院)際學生交換項目的統一管理。
第二章 派出選拔
第五條 校際交換項目出國(境)學生的選派原則是「學生自願報名、學院擇優推選,學校集中評審,學生簽約派出」。博士層次交換學生的選派原則是結合學校師資培養計劃,優先考慮博士在讀的教師。
第六條 校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與國(境)外大學進行溝通,並根據校際交流協議,提出對派出學生的選拔條件及要求,向全校相關學院、專業的學生發出遴選通知。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學生自願提出申請,填寫《大連海事大學學生赴國(境)外交換學習申請表》,並提交在校學習成績單及相關外語考試成績證明。申報材料送交各院系後,由院系統一上報至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第八條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組織評審組通過筆試、面試等方式對候選人進行考核並確定人選。評審組原則上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教務處、研究生院、學生處、相關學院負責人及專業外語老師組成。
第九條 校際交換學生的選拔標准:
1. 我校正式錄取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國防生、委培生除外);
2. 政治素質好,熱愛祖國,品德優良,具有為祖國建設事業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3. 學習成績優秀,且按培養計劃要求無不及格課程,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和較高的外語水平;
4. 在本校期間學業及表現優良,無違法行為或嚴重違紀行為;
5. 身心健康,具有國外學習、生活的經濟能力和適應能力;
6. 符合交換院校的其他特殊要求;
7. 無拖欠學校的學費、圖書、宿舍費、有貸款的要清欠所有貸款;
8. 承諾履行校際交換項目協議的有關義務和本規定的相關條款。
第十條 評審應保證「公開、公平、公正」,評審結果經評審組通過後按一定差額比例向全校公示候選人名單。公示結束後,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將候選人申請材料提交給境外有關院校。最後錄取名單以國(境)外院校的錄取通知為准。
第十一條 涉及到學校師資的交換學生的選拔工作由校人事處會同研究生院共同確定。院際交換學生的選拔工作參照如上程序由各學院負責,選拔結果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教務處、研究生院、財務處、學生處等相關部門備案。
第三章 出國前管理
第十二條 由學校選派出國(境)交換學習的學生,應在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的指導下辦理對外聯系事宜,並按對方要求提供有關材料,不得擅自與對方聯系。
第十三條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和各院系分別負責指導、協助選派的校際和院際交換學生辦理赴國(境)外學習的相關手續,並對其進行出國(境)前教育。
第十四條 校(院)際交換學生出國(境)前,應與學校(院)簽訂《大連海事大學交換學生出國(境)學習協議書》,明確國(境)外學習期間的醫療及意外責任、經濟擔保責任、及按期返校的承諾等。校際交換學生的協議簽訂管理工作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院際交換學生的協議簽訂管理工作由各學院負責。
第十五條 校(院)際交換學生出國前必須辦理交換留學手續,交換留學手續由學生個人提出申請,所在院系統一申報到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通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經教務處或研究生院進行學籍處理後,學生方可離校。未申請或申請未獲批准而擅自離校者,學校不予承認國外學習的學分並按擅自離校處理。
第十六條 校際交換學生離校前,其所在院系應為其指定聯系人,負責與其保持經常性聯系。關心他們境外學習期間的思想和生活情況,對他們在外的學習進行必要的指導。
第十七條 校際交換學生為我校教師的情況,離校前還應與學校人事處簽訂如期回校工作協議書。
第四章 有關費用管理
第十八條 校際交換學生在國(境)外學習期間(國)境外院校不收取學費,但學生在出國之前應向我校正常繳納交換學習期間的學費及住宿費。費用標准為所在專業年收費標准。
第十九條 校際交換學生須自行辦理護照、簽證並支付有關費用。
第二十條 校際交換學生須按規定自行購買境外醫療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一條 校際交換學生在出國(境)期間應在國內委託一名有獨立民事能力和經濟償還能力的人作為其在國內的代理和保證人,並向學校提供保證人詳細的通信地址和聯系方法。如該生在派出期間欲中途更換保證人,應提前通知學校,並提供新保證人願意承擔有關責任的書面證明和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 校際交換學生國(境)外學習期間不享受在校生的所有待遇。
第五章 學籍、學分及考試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派出的校際交換學生在國外學習期間仍為我校在籍學生,必須遵守我校相關規章制度,應完成我校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畢業條件和學位授予條件等應符合我校規章制度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校際交換項目涉及的課程及學分,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負責與外方院校溝通,獲取涉及課程的具體資料,由相關學院組織學院專業委員會認定替代課程及學分並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審批。
第二十五條 校際交換研究生所選的國外課程應符合大連海事大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的要求,專業課程應選擇與學科規定的課程相同或相近,所選課程及在國外學習期間的培養計劃應報其所在學院及其導師審核和確認,並報研究生院最終確認。碩士研究生在國內已修學分與國外所修學分總學分不少於24學分,學位課不少於14學分。研究生院將根據其在國外所修課程所取得的成績和學分對照學科專業的培養方案進行轉換,但不能超過培養方案中規定的課程學分。
第二十六條 校際交換學生在對方學校所修課程及學分,按我校認定的替代課程及學分進行轉換,轉換後按我校培養計劃進度仍遺漏沒有修讀的課程,交換學生需按學校開課情況自行選課補修。
第二十七條 涉及畢業班的交換本科學生,需於規定日期內回校參加答辯,並於畢業資格審核前將畢業資格審核所需資料(包括學習成績、符合規格的電子照片等)提交給學院教務辦公室。逾期申報的課程成績視為無效,不能如期取得畢業資格。如需延學需於畢業當年4月底前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請(以學院收到申請時間為准),延學手續按照《學籍管理規定》辦理,否則按應屆畢業生處理。
第二十八條 交換研究生如需延期答辯,按照《大連海事大學關於研究生提前或延期進行學位論文答辯暫行規定》辦理。
第六章 派出期間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校際交換學生到達接受院校後,應於1周內將住址和聯系方式告知其所在院系為其指定的聯系人,以便與學校保持聯系。各院系應於接到派出學生反饋後3天內,將該項目的所有派出學生情況上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第三十條 校際交換學生在國外學習期間,學生應每個月向所在院系和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匯報在外學習和生活情況;
第三十一條 校際交換學生應遵守我國和所在地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所在學校的規章制度,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努力學習專業知識;應遵守外事紀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損國家尊嚴的事情;遇到關系國家和學校利益及聲譽的大事應及時向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機構和學校報告。如有違規違紀行為,學校將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校際交換學生在國外學習期間,派出學生所在院系應具體承擔對派出學生的管理職責,負責與其保持經常性聯系,做到定期了解派出學生的思想動態及其學習、生活情況並隨時給予指導,以便他們順利完成學業。加強對派出學生的誠信教育,督促他們按時返回學校繼續學業。
第三十三條 校際交換學生在國外學習期間,如觸犯當地法律或違反國外院校紀律給與處分,被責令返回國內時,將按我校學生管理相關規定酌情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校際交換學生在國外學習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延長在外停留期限、轉往他校學習或轉往第三國居留。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必須事先向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請假,假期一般不能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不歸者,按退學處理。
第三十五條 校際交換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國外完成學習任務,由本人申請返校完成學業,原則上如果缺課時間在1個月內,可插入原班級學習;如果超過1個月,則轉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七章 返校管理
第三十六條 校際交換學生應在返校後的7個工作日內到所在院系報到,並提交出國學習總結(不少於2000字),由所在院系統一上報到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通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辦理學籍恢復手續。
第三十七條 校際交換學生應於返校後,1周內將交換學習成績提供給所在學院,由學院根據成績統一進行學籍審核並按相關規定上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
第三十八條 校際交換學生所在學院應及時舉辦座談會、報告會,由派出學生向本學院老師和學生匯報在外學習的心得體會和所見所聞,分享學習成果,提高全體學生學習積極性。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辦法頒布實施前已開展的項目,仍按照以前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教務處、研究生院、學生處、財務處、人事處等部門聯合負責解釋。
附件:(1)學校與學生個人簽署的《大連海事大學校際交換學生出國(境)學習協議書》樣本
(2)大連海事大學學生赴國(境)外交換學習申請表
大連海事大學校際交換學生出國(境)學習協議書
大連海事大學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大連海事大學(簡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________委託本單位 (部門)與 (專業年級)____________同學(簡稱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乙方在甲方支持或資助下出國(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通過國(境)外友好大學的學生交換協議,接受乙方的申請,同意派遣乙方出國(境)進行交換學習。
第二條:甲方派遣乙方以_________身份赴___________國(地區)____________(單位),期限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三條:甲方和相關部門指導乙方制定具體的出國(境)學習計劃,甲方和乙方商定的出國(境)留學內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乙方應該牢記安全保障意識,根據國家政策和派出單位規定,乙方須自己購買國(境)外醫療保險,乙方出國(境)後應該按照留學所在國(地區)和學校的要求及時購買醫療保險。因未購買醫療保險產生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負。
第五條:乙方在國(境)外期間,保證遵守中國法律和中國對出國(境)人員的規定,遵守所在國(地區)的法律,遵守所在學校的規章制度。
第六條:根據校際學生交換協議,乙方在赴國(境)外交換留學期間,國(境)外學校的學費免除,但應向甲方正常繳納學費、住宿費。
第七條:乙方必須按照約定的時間回國,無特殊理由不得提前終止、延長出國(境)期限或改變出國(境)內容;因不可抗拒因素必須終止,應至少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未經甲方批准不得擅自改變。
第八條:甲方在認為必要時,有權決定將本協議書的副本經由我駐外使領館提交乙方所在國(地區)的有關部門或個人。
第九條:乙方期滿回國後應在7天內向甲方報到,按有關規定交納出國(境)總結,及辦理學分轉換等有關手續。
第十條:甲方違反本協議書時,乙方有權向甲方的上級部門提出申述,要求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責成甲方執行本協議,賠償損失等。必要時乙方可向中國的司法機關起訴,追究甲方的法律責任。乙方違反本協議書時甲方將根據乙方違約情況,對乙方批評教育和處理,必要時甲方可將乙方違約的事實通知乙方留學所在國(地區)的有關部門,或向司法機關起訴,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經甲方同意,由___________為乙方出國(境)時的國內保證人,保證乙方執行本協議書。如乙方違約,保證人需要認真協助甲方追究乙方責任。在乙方違約而保證人又未履行自己職責的情況下保證人須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二條: 乙方在未得到甲方同意,擅自超出批准時間,逾期達一個月,甲方將以自動退學處理,甲方同時保留索賠各類損失的權利;必要時,將直接向派往國(地區)的有關單位通報乙方違約情況要求協助敦促乙方遵守協議。
第十三條:乙方同意因違約而自動退學後,乙方檔案由甲方轉往當地人才交流中心或有關檔案保管部門,檔案保管費用由乙方個人負擔。
第十四條:本協議書自公證或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簽字各方保證遵守執行。有效期限至乙方到甲方單位報到並辦理完有關手續之日時止。必要時經甲方、乙方、保證人三方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協議書進行修改或補充。
第十六條:其他:
1. 乙方每個月通過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向甲方學習生活匯報。
2.
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兩份,乙方和乙方保證人各持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代理人(簽字) 乙 方(簽字)
學號
身份證號碼:
甲方代理部門公章 乙方保證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與乙方關系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大連海事大學學生赴國(境)外交換學習申請表
姓名(中英文)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照片
性別: 民族: 政治面貌:
學生類別:□本科生 □碩士生 □博士生 擬畢業時間: 年 月
學院、年級
及專業:
申請院校名稱
及學習時間:
所在專業
綜合排名
所在專業
學習成績排名
外語水平(參加各種考試的名稱、成績、時間)
報名時請附成績證明及證書復印件
本人現住址
聯系電話及email
家庭現住址及電話
經濟保證人(父/母)的姓名/年齡/工作單位/
地址/ 電話
以往出國(境)經歷
個人簡歷(高中以上)及獲獎情況:
赴國(境)外學習計劃(請詳細描述學習目的、學習計劃 另附頁 500字以內 本人手寫 A4紙)
所在中隊指導員綜合評價:
指導員 簽字: 時間:
所在學院推薦意見:
院長簽名:
公章 時間:
申請人簽名: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