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違紀會影響筆試成績
❶ 公務員一般違紀會不會影響政審... 影響以後的公務員考試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人事考試中違規專違紀被取消公務員屬錄(聘)用考試資格的人員、批准錄(聘)用後拒不到用人單位報到被取消公務員報考資格的人員、在試用期內的新錄(聘)用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以及有法律規定不得錄(聘)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如果是一般的違紀是不會影響,但是要在畢業的時候把違紀處分消除了。若是較大違紀的問題,可能會影響政審。
❷ 事業單位考試違紀會影響到已考的普崗成績嗎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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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請問如果公務員考試違規了會有什麼後果嚴重嗎
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九」)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明確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增加一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據了解,該法條從11月1日開始生效,這意味著,從今往後,作弊從違規違紀上升到違法層面。
「此前國家已經明令禁止考試作弊,但由於刑法沒有相關條款,且具體案情與罪名的契合度不盡相同,司法部門的定性也不盡一致,在法條適用上『捉襟見肘』。」市教育考試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我市近年來針對考試作弊開展了各類專項行動,而舞弊罪入刑為打擊作弊提供了更健全的法律依據,有助於進一步規范考試行為,使考試更加公平誠信。
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那麼哪些舞弊行為會被追究刑責呢?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西南政法大學教授梅傳強表示,該法條針對的范圍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比如普通高考、成人高考、自學考試、公務員(課程)考試、教師資格考試和司法考試等。
「舞弊罪入刑體現了國家從嚴立法的原則。」梅傳強介紹,以往組織舞弊多以泄露國家秘密罪處罰,但刑九發布後,根據作弊情節最多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如何來衡量作弊情節嚴重與否?梅傳強介紹,主要從5個方面來看,組織作弊的次數,作弊的人數,持續時間,非法違法獲利的金額以及造成的社會影響等。如高考、國考等考試影響面廣,涉及人數多,造成的社會影響大,其罪行也會更重。
為組織作弊提供幫助也算違法: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除了組織作弊,刑九將為組織作弊提供幫助也納入刑法。幫作弊組織生產作弊工具;印製宣傳資料;為他人銷售或提供考試試題、答案等行為都將按照犯罪情節進行懲處。
「以往幫助組織作弊按照從犯處罰,此次單獨提出,不再按照從犯處理,直接按照第一款處理。」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張武舉稱,在刑九出來之前,部分組織作弊可以按泄露國家秘密罪處罰,一些案件泄密內容不符合國家機密,無法納入刑法范疇,但此次將組織作弊的各個環節納入刑法,打擊范圍也更加全面,也體現了從嚴治考的態度。
替考和被替考都將受罰:
「7名被替考考生,其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同時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3年。」這是今年江西高考替考事件中的部分處理結果。江西替考事件轟動全國,最終幾名替考考生按照教育部第33號令有關規定被處以取消成績、停考等處罰,不過這樣的情況從今以後將構成犯罪,參照刑法進行懲處。
刑九明確「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在此之前,代考通常的處理方式是當次考試成績無效,取消入學資格或者學籍,不過從今往後就不一樣了。」市教育考試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在此之前,代考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暫停參加各種國家考試1至3年的處理。不過從11月1日起,替考和被替考都將構成違法犯罪,受到刑罰處罰。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也會遭受開除公職或解除勞動合同等後果。
考生表示更放心了:
法律專家介紹,總的來說,刑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體現了兩大變化。一是處罰范圍廣。不僅處罰組織作弊的人,還處罰作弊考生以及考生家長或老師集體作弊的行為,另外串通作弊的教育行政等職能部門工作人員也將受到處罰。第二處罰力度加大,對作弊器材的提供者,往年多以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入刑,定刑較輕,而根據刑九規定,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懲處力度明顯上升。貴州-華圖-教育
❹ 公考嚴重違紀(手機關機狀態響起)對人事考試有影響嗎
你也是來夠倒霉的!!犯自太歲了!!
手機關機下怎麼會響???? 靈異事件⊙﹏⊙b汗
就是你沒有考過公務員才能注冊,過了你就不能注冊這些職稱了,通過也不能掛名!!公務員有規定不能從事其它行業的
對於人事考試沒有什麼影響,被面試官知道了最多是面試官對你印象分會扣掉點。有能力才是最重要的,在面試官面前露一手,氣勢上壓過他們!
努力吧!!!
❺ 公務員考試違規被取消行測成績
您好,這種情況不屬於違法或作弊,是不會記錄在誠信檔案的,可以放心參加今年的國考。一般是在10-11月份發布公告,現在需要做的,是做好備考學習,爭取成功上岸。
❻ 公務員考試違紀有哪些不好的影響
您好, 中政行測 和 中政申論 備考平台為您解答!
會被記錄到誠信檔案,影響到你以後的考試。
如仍有疑問,歡迎向"中政行測在線備考平台"和"中政申論在線備考平台"提問,我們會及時解答。
❼ 公務員考試寫自己的名字了成績是違紀,下次還能考嗎
你是在考試試題中泄露了自己的姓名,這肯定是違紀了。不過只是取消成績,還可以報考。給你一下資訊供參考:
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錄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考者和錄用工作人員在公務員錄用考試及相關環節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公務員錄用考試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依據本辦法,按照職責許可權,對報考者和錄用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信息不實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其本次報考資格。
報考者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騙取考試資格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當場發現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務員考試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事後發現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三)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
(五)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六)在答卷(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的;
(七)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在考試或閱卷過程中認定報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經查實認定為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有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十條 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
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十一條 在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由招錄機關或者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錄用並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
任職定級後查明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分。
第十二條 報考者在錄用過程中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對報考者的違紀違規行為當場處理的,由兩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予以記錄、簽字並存檔。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事後認定與處理的,應當製作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告知書(式樣附後),告知書應當寄送報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達。
第十四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公務員錄用報考者誠信檔案庫。
第十五條 錄用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有《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其中,公務員協助作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組織、領導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徇私舞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報考者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處理的機關(機構)進行陳述和申辯。取消錄用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錄用工作人員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申訴,其他工作人員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錄用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謝謝採納為滿意答案。
❽ 公務員考試,同為考生,舉報同考場考生有違紀行為,對自己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方面有什麼影響嗎
你好!看了你的描述,公務員考試,同為考生……?這個問題的回答是,參加公務員考試,舉專報同屬考場考生有違紀行為,並不代表對本人有影響,沒有關系的,只要有事實,實名舉報,不僅沒影響,還會受到表揚的,維護考場紀律和公平競爭,對本人考試等其他方面不受影響,完全沒問題,祝你生活愉快!
❾ 公務員考試違紀會對以後的考試造成影響嗎
建議你看下《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或者電話咨詢下當地招考辦。
以下內容來源於《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考試錄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考者和工作人員在公務員考試錄用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認定與處理違紀違規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考試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對報考者和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的,由負責資格審查工作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
報考者有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騙取考試資格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四)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五)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七)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方法和標准。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有串通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並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十一條 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由負責組織考察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十二條 報考者的違紀違規行為被當場發現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或者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並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紀違規事實和現場處理情況,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簽字,報送負責組織考試錄用的部門。
第十三條 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報考者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報考者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對報考者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第十四條 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製作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依法送達報考者。
第十五條 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錄用並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
任職定級後查明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給予其辭退處理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 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考試錄用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錄用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錄用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七條 錄用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有《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其中,公務員組織、策劃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報考者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錄用工作人員因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錄用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的管理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
❿ 公務員考試違規會有什麼後果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四)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五)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標記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七)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計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方法和標准。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嚴重或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