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牌縣人防辦筆試成績
Ⅰ 湖南省雙牌縣房屋拆遷補償與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
該細則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通過,正式文件已下發,與徵求意見稿無原則性改動。雙牌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試行)(徵求意見稿20140806)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590號)、《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湖南省政府令268號)和市政府《關於印發〈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永政發〔2014〕2號)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為本縣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主體,負責本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縣房產局(雙牌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為本縣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本縣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日常管理和協調監管等工作。 縣發改、財政、住建、國土、城管、法制等部門以及徵收房屋所在區域的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村組)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積極協調,配合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 縣房屋徵收部門要加強對本縣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監督管理,可根據項目實際和工作需要,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在鄉鎮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單位設立相應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機構,受縣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承擔房屋徵收補償具體工作,縣房屋徵收部門對其委託的徵收與補償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房屋徵收工作人員應當掌握相關的法律政策和專業知識,並定期接受業務培訓,經縣房屋徵收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六條 房屋徵收工作實行年度計劃,縣人民政府在每年12月15日前確定本縣區域內下一年度需要實施房屋徵收的總體計劃。 第七條 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會同縣發改部門,編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舊城區改建項目計劃,經縣人民政府審定,按相關程序納入下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八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房屋的,建設單位就向縣房屋徵收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經發改、住建、國土等有關部門聯合審查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意見表;(二)發改部門下達的建設項目立項批文;(三)住建部門劃定的項目規劃調查藍線、規劃審查通知單;(四)國土部門出具的土地調查紅線圖;(五)屬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造的項目,還應包括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相關資料;(六)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九條 縣房屋徵收部門根據縣人民政府的授權審核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和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的規定,確定房屋徵收范圍,並告知被徵收人。 縣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單位對房屋徵收范圍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並與住建、國土、城管及徵收區域內相關鄉鎮、社區(村組)等單位予以核實,相關單位和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房屋徵收范圍及調查結果應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條 徵收項目一般按現有地塊邊界劃定調查藍線,依據上位規劃下達規劃要點,但應當將跨越現有地塊邊線的房屋整體劃入規劃調查藍線。 第十一條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開展以下工作: (一)對徵收范圍內的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 (二)編制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和項目補償資金預算; (三)就徵收補償的具體事項和問題與被徵收人協商; (四)對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舉行聽證和進行公示等具體工作。 第十二條 被徵收房屋的面積、結構、使用性質等,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薄的記載為准,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薄不符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薄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薄為准。已改變用途的,以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為依據。 第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授權縣房屋徵收部門牽頭組織住建、國土、城管等部門和被徵收房屋所在區域內鄉鎮人民政府對未登記房屋以及房地產登記薄記載事項不明確或者與現狀不符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各職能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各自職責,對建築的合法性進行認定,並出具書面認定意見。職能部門難以准確認定其是否合法的,由縣房屋徵收部門匯總意見,報縣人民政府研究和協調。對上述建築的認定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對認定為合法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並公布後,被徵收人不得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住建、國土產、城管、工商、公安、稅務、文化、衛生、銀行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徵收范圍內的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被徵收人應當在房屋徵收部門發布公開選擇房地產評估機構公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協商選定房地產評估機構,並將選定結果以書面形式報房屋徵收部門。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主持,通過投票由多數人決定,或者邀請被徵收人代表、鄉鎮、社區(村組)代表參與,公證人員公證,以公開抽簽方式選定評估機構。 第十六條 被選定的評估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對被徵收房屋的市場價值作出評估,在作出評估結果報告時應當說明與被徵收房屋類似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並提供相關依據。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應當遵循先整體評估,後分戶評估的原則。估價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布之日。 第十七條 被徵收人對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自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收到評估結果報告後2日內將評估報告送達財政部門備案。財政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在收到評估報告3日內向房屋徵收部門提出,由房屋徵收部門按程序向評估機構提出申請復核評估。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評估結果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公布。 第十八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徵收依據、理由、徵收范圍、實施步驟、被徵收房屋的權屬等詳細情況、改變房屋使用用途和未登記房屋的認定、徵收補償方式和標准、實施時間、徵收補助獎勵項目及標准、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徵收簽約期限等。 縣房屋徵收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報縣人民政府同意之後,在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時間不得少於30日。徵求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應及時公布。 第十九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超過50%的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聽取意見,修改方案。 第二十條 縣人民政府授權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徵收實施單位、發改、監察、公安、城管、信訪、維穩等部門以及徵收區域的鄉鎮、居(村)民委員會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報縣綜治維穩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縣房屋徵收部門認為具備房屋徵收條件並符合徵收程序的要求,經縣人民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報縣人民政府作出徵收決定,發布房屋徵收公告。 第二十二條 徵收范圍內被徵收人超過200戶或者被徵收房屋面積超過3萬平方米的項目,房屋徵收決定應當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三條 徵收決定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四條 由政府財政投資性項目徵收補償資金,由縣財政部門負責籌集,按照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和依法出具的評估報告將徵收補償資金在房屋徵收決定發布前足額存入徵收補償專用帳戶,專款專用。建設業主單位或項目籌備單位自籌資金的項目由該單位按照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所定標准,在徵收決定發布前足額存入縣房屋徵收部門在銀行設立的專用賬戶,由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管理,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徵收決定作出後5個工作日內,縣房屋徵收部門向徵收實施單位預撥一定比例的徵收啟動資金,並根據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進度情況,及時撥付徵收補償資金。縣房屋徵收部門應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應根據各地實際和項目情況,制定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標准、補助項目及獎勵標准。 第二十七條 徵收房屋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依法確定的評估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評估確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鼓勵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對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縣人民政府可適當給予獎勵。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縣人民政府根據被徵收人的實際情況統一規劃集中建設安置小區,或組織建設單位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過渡期限內,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提供周轉房。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為其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九條 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自行過渡安置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支付被徵收人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每月為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含裝飾裝修)的4‰。但每戶每月不少於600元,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過渡期限為被徵收人騰空房屋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止。產權調換房屋為多層的過渡期限為18個月;產權調換房屋為高層的過渡期限為30個月。 超過過渡期限在12個月以內的,增付50%臨時安置費;超過過渡期限12個月以上的,增付100%臨時安置費。房屋徵收部門已提供周轉用房的,在過渡期限內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條 被徵收房屋屬於生產、經營性用房,且經營行為合法,因房屋徵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停產停業補償費。被徵收房屋每月停產停業補償標准按被徵收房屋(不含裝飾裝修)評估價值的7‰,並參照被徵收人的納稅情況計算。停產停業的期限,採取貨幣補償或現房產權調換方式的按三個月計算,採取過渡安置產權調換方式的按實際停產停業的月數確定。 第三十一條 因徵收房屋搬遷的,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搬遷費的標准按10元/㎡計算,每戶或每套最低不少於800元。 搬遷費補償標准由房屋徵收部門根據物價變化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採取貨幣補償或現房產權調換方式的,給予被徵收人一次搬遷費;採取過渡安置產權調換方式的,給予被徵收人兩次搬遷費。 第三十二條 倉儲、工業生產用房的搬遷根據拆卸、搬運、安裝生產設備的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評估確定;對於無法搬遷或者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可按有關規定通過評估確定其實際價值給予相應補償,對已廢棄的生產設備不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除電力、電訊、給排水、燃氣等設施,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已廢棄不用的不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 被徵收人是住房困難戶的,實行住房面積最低保障,其住宅建築面積小於50㎡(含50㎡,在同一城市規劃區內有其他房屋的合並計算)的,按50㎡進行補償安置,但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助的房屋面積部分,不計算裝飾裝修、搬遷費等其他補償,不享受獎勵等優惠政策。 在房屋徵收范圍公布確定後,被徵收人對被徵收房屋進行析產的,不享受前款規定的最低面積保障。 第三十五條 鼓勵被徵收人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支持房屋徵收部門或房屋徵收實施單位開展調查摸底、權屬認定等工作,按規定期限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按期搬遷。對被徵收人按本實施細則規定完成上述工作的,房屋徵收部門可按照縣人民政府制定的獎勵標准給予被徵收人獎勵。 第三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徵收補償協議,及時支付補償資金,並加強對補償資金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 採取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被徵收人補償資金;採取一次性產權調換補償安置的,從補償被徵收人房屋徵收款資金中支付80%給安置建設單位,待安置房產權手續辦理完畢後,再支付剩餘20%補償資金給安置建設單位;採取過渡安置的,應按安置房建設進度分批支付給安置房建設單位,但最多隻能支付補償資金的80%,在被徵收人遷入安置房並辦理完安置房產權手續後,方可支付剩餘補償資金給安置房建設單位。 第三十七條 在對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徵收補償協議的或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補償決定。 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按如下程序辦理: 1、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根據評估結果,擬定分戶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報房屋徵收部門批准。 2、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將分戶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書面告知被徵收人。 3、被徵收人申請調解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組織調解。 4、縣房屋徵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第三十八條 補償決定應包括下列內容: 1、被徵收房屋及權利人的基本情況; 2、徵收的依據和理由; 3、《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4、告知被徵收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途徑及期限。 5、補償決定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於15日。 第三十九條 徵收依法代管的房屋,應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由房屋徵收部門與代管人簽訂補償協議,並經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和證據保全。 第四十條 徵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被徵收人與房屋徵收部門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徵收補償協議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後,由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 被徵收人與房屋徵收部門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徵收補償協議的,由縣人民政府按照本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作出補償決定,並依法保障抵押權人的擔保物權。 第四十一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並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 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國有土地上建設項目的房屋徵收補償費用進行審核。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房屋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第四章 搬遷、拆除 第四十二條 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完成搬遷。除房屋徵收部門(或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確定的拆除施工單位外,任何人不得損壞房屋或者拆卸已按照規定作了補償的被徵收房屋及附屬設施。 第四十三條 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擬定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房屋拆除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被徵收房屋作出勘察記錄,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四十四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按補償決定實施強制執行時,房屋徵收部門應對被徵收房屋裝飾裝修做勘察記錄,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被徵收房屋裝飾裝修價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四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被徵收房屋拆除工程的拆除施工單位。 第四十六條 縣房屋徵收部門和徵收實施單位負責本縣區域內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監督管理。 房屋拆除工程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築施工單位承擔。拆除施工單位對本單位承接的房屋拆除工程承擔全部責任,並為拆除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十七條 房屋拆除施工單位應當將房屋拆除工程項目報房屋徵收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拆除施工單位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明、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拆除工程施工合同;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及安全事故處險應急預案; (四)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監理合同; (五)監理單位營業執照、資質; (六)拆除工程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上崗證書,項目監理部人員資格證書; (七)拆除施工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投保證明; (八)國家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房屋拆除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拆除施工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從事拆除施工的人員必須定期接受業務培訓。 第四十九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房屋拆除後30日內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被徵收房屋的產權注銷手續。公安、教育等部門應當及時為被徵收人辦理戶口遷移和轉學等手續。 第五十條 縣房屋徵收日常工作經費按徵收補償總費用的8%計算,其中1%為縣房屋徵收部門工作經費,7%為徵收實施單位工作經費(2%日常工作經費、5%不可預計費,但5%的不可預計費必須根據實際情況按程序進行報批),徵收日常工作經費計入徵收補償總成本,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縣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的; (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 (四)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 第五十二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鄉鎮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鄉鎮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細則沒有作規定的及與《條例》的規定不一致的,按《條例》執行;國務院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執行。
附:雙牌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助獎勵項目及標准。
雙牌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助獎勵項目及標准一、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並完成搬遷的,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除以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1:1調換新房外,再按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給予20%的補助面積;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價值按房屋徵收公告之日的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評估確定,再增加5%的購房補助。二、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按期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完成搬遷的,再按200元/㎡的標准享受購房補助。三、房屋徵收范圍明確後並告知了被徵收人,被徵收人積極配合徵收工作人員上戶調查摸底、丈量登記面積、認定權屬性質及用途的,給予每戶支持公共利益項目建設獎2000元;被徵收人沒有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的,再給予每戶3000元獎勵。四、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按主房面積40元/㎡的標准給予被徵收人簽訂協議獎。五、徵收補償協議簽訂後,被徵收人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並交房的,按40元/㎡的標准給予被徵收人房屋按期搬遷獎。六、設立徵收工作連帶獎。為鼓勵列入同一個徵收項目的同單元、同一棟、同一小區的被徵收人相互做工作,自發積極主動搬遷,設立徵收工作連帶獎,在規定時間簽訂協議並完成搬遷的同單元的被徵收人每戶每套獎勵3000元;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議並完成搬遷的同棟被徵收人每戶每套再獎勵3000元;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議並完成搬遷的同一小區被徵收人每戶每套再獎勵3000元。七、徵收活動中的補助、獎勵事項必須按規定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未達到規定要求或超過規定期限的,不予補助、獎勵。八、補助、獎勵計算面積基數按徵收房屋合法有效產權登記的面積或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築的面積。九、確定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殘疾證》的被徵收人的住房補助時,被徵收人須提供相關部門的證明文件,並經其所在的社區和民政部門認定後,方可發放補助,困難補助標准按2000元/人給予補助。
Ⅱ 近兩年在湖南省永州市雙牌縣城辦美術培訓班怎麼樣。
既然是第一次,那麼先別做的太大了。教室能用自家客廳就用自家客廳,石膏像什麼的從學校版借就可以了。初權次玩,主要的學生還是靠關系介紹吧,不是你是什麼職業,一般美術界的人都是互相熟識的,從別人(尤其是美術老師)那裡打聽一些想學美術的孩子,還有就是朋友的孩子,朋友的朋友的孩子等。收費不要太高,剛開始就是這樣辦起來的。 千萬別想著一開始就做大,那些給大公司大學校準備的營銷手段千萬別亂學,印傳單挺貴的。
Ⅲ 湖南省雙牌縣辦身份證一個禮拜可以拿嗎
本人親自去,帶來戶口本辦理自。因為要入指紋,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照相並取指紋。普通身份證(20元)兩個多月甚至三個月,快遞身份證(40元)20天左右。用中國郵政EMC快遞。臨時證兩三天10元,有效期三月.取證時。再驗指紋。無誤,發證.
Ⅳ 雙牌縣事業單位筆試科目考什麼,內容有那些
雙牌縣事業單位筆試科目考《公共基礎知識》,華 政 教 育告訴你考試范圍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回應知的政答治常識、法律常識、公文、寫作等。其中公共基礎知識佔60分,命題作文佔40分,實行百分制。筆試時間為120分鍾。
Ⅳ 永州駐北京辦事處在哪,我是永州市雙牌縣人。我身份證丟了,可以在北京補辦嗎
身份證 最後都是在老家派出所辦的,在北京直接拿不證的,不過在北京可以進行照相回上傳,領取回執單,你把回答執單寄回去就可以辦,異地人像採集點設在西三環花園橋南世紀經貿大廈B座1505,早九點半到五點,每天都可以過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