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成绩
Ⅰ 税务执法资格考试时间
关于《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 的补充通知
文号: 国税办发[2007]8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文日期: 2007-9-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 的通知(国税发〔2007〕10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税务机关来电询问有关《通知》第三条考试对象的确认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不分执法岗位和非执法岗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均属于考试对象。
二、《通知》所称"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是指税务机关除临时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外的,没有登记为公务员的具有事业编制身份、且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岗位工作的正式干部。税务学校、机关服务中心等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事业干部,不作为考试对象。
三、《通知》所称"省局、市(地、州)局直辖分局"是指"省局、市(地、州)局直属税务分局和稽查局"。上述单位的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为免试人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必考对象,是否参加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决定。对未参加考试的人员,不予发给执法资格证书。
五、在考试对象确认方面如有其他问题,请各省税务机关根据《通知》规定及本通知精神自行掌握。
六、有关考务工作的具体问题,税务总局将另行通知。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考试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命题负责人就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内容、复习重点、考试题型讲解内容以及近三年(2007年、2008年、2009年上半年、2009年下半年)四套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国税卷)真题,并且参考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指定参考用书、辅导用书,反复酝酿、倾情演绎,对2010年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国税卷)考试内容、学习复习重点及题型解读如下,仅供参考,未经权威人士认可,不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公开观点。
一、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指定参考用书
1.《税收基础知识》,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2月版。
2.《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3月版。
二、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内容及复习重点
(一)《税收基础知识》部分
第一章至第四章:通读,不为考试重点。
第五章:第一节了解;第二节、第三节重点考试内容;增值税为重中之重,着重掌握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纳税范围及计算方法、增值税、消费税税率、增值税固定资产抵扣、消费税从量定额从价定率计税,注意增值税、消费税新条例变化;第四节营业税是地税业务,国税部门不考;第五节一般掌握车购税纳税人、纳税范围、税率及计算方法。
第六章:第一节作为了解,第二节为考试重点内容,重点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注意顺序)、税前扣除项目中的损失及折旧扣除、企业所得税管理24字要求(需展开理解);第三节个人所得税为地税业务,国税部门不作要求。
第七章:主要是地税业务,国税部门不考。
第八章:掌握税收管理基本制度与内容,了解税收法律责任。
第九章:掌握税务稽查的工作规程,特别是税务稽查权限、税务稽查执行及几种税务稽查方法(不需展开)。
第十章:掌握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第十一章:通读,不为考试重点。
(二)《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部分
第一章:考试重点内容,重点掌握法律关系、法的体系、法的创制、法的适用。
第二章:考试内容,理解性掌握第一节,重点掌握第二节、第三节。
第三章:大体了解税务行政许可概念。
第四章:考试重点内容,重中之重,掌握税务行政处罚概念和种类、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案例分析)、主要税收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了解第一节、第三节,掌握第二节,特别是阻止出境、纳税担保和代位权。
第六章:掌握第三节,其它章节了解,不为考试重点。
第七章:掌握"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相关内容。
第八章:考试重点,需认真掌握。
第九章:掌握第二节,其它章节通读,不为考试重点。
Ⅱ 税收执法资格考试的考试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命题负责人就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内容、复习重点、考试题型讲解内容以及近三年(2007年、2008年、2009年上半年、2009年下半年)四套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国税卷)真题,并且参考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指定参考用书、辅导用书,反复酝酿、倾情演绎,对2010年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国税卷)考试内容、学习复习重点及题型解读如下,仅供参考,未经权威人士认可,不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公开观点。
一、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指定参考用书
1.《税收基础知识》,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2月版。
2.《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3月版。
二、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内容及复习重点
(一)《税收基础知识》部分
第一章至第四章:通读,不为考试重点。
第五章:第一节了解;第二节、第三节重点考试内容;增值税为重中之重,着重掌握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纳税范围及计算方法、增值税、消费税税率、增值税固定资产抵扣、消费税从量定额从价定率计税,注意增值税、消费税新条例变化;第四节营业税是地税业务,国税部门不考;第五节一般掌握车购税纳税人、纳税范围、税率及计算方法。
第六章:第一节作为了解,第二节为考试重点内容,重点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注意顺序)、税前扣除项目中的损失及折旧扣除、企业所得税管理24字要求(需展开理解);第三节个人所得税为地税业务,国税部门不作要求。
第七章:主要是地税业务,国税部门不考。
第八章:掌握税收管理基本制度与内容,了解税收法律责任。
第九章:掌握税务稽查的工作规程,特别是税务稽查权限、税务稽查执行及几种税务稽查方法(不需展开)。
第十章:掌握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第十一章:通读,不为考试重点。
(二)《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部分
第一章:考试重点内容,重点掌握法律关系、法的体系、法的创制、法的适用。
第二章:考试内容,理解性掌握第一节,重点掌握第二节、第三节。
第三章:大体了解税务行政许可概念。
第四章:考试重点内容,重中之重,掌握税务行政处罚概念和种类、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案例分析)、主要税收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了解第一节、第三节,掌握第二节,特别是阻止出境、纳税担保和代位权。
第六章:掌握第三节,其它章节了解,不为考试重点。
第七章:掌握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相关内容。
第八章:考试重点,需认真掌握。
第九章:掌握第二节,其它章节通读,不为考试重点。
三、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国税卷)题型
(一)命题指导思想及原则
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统一考试旨在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的基本素质,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是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是对税收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资格认证和管理的必要条件,是促使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认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步骤。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大部分为税务人员执法应知应会的知识,不考偏、难、怪、冷僻业务知识,试题难度介于入门级与水平级之间,简单题占60%左右,中等难度题占30%左右,较有难度题占10%左右。
(二)试卷考核业务知识构成
总体来讲,两科目合并成一张试卷,不分开命题;全是客观题型,《税收基础知识》即各税种知识占60%左右(55-60分),《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即法律知识占40%左右(40-45分)。
(三)试卷题型
1.单选题(多选、不选、错选均不得分),共25题,每题1分,计25分 。
2.多选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有错选项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正确的选项每个得0.5分),共20题,每题2分,计40分。
3.判断题(不是对就是错,二者必居其一,不需改正错误),共15题,每题1分,计15分。
4.综合(计算、案例)分析题,3个案例题,前两个案例题分别3问,最后一个案例题4问,每问2分,共10问,计20分。第一个案例题是增值税业务题目(一般是第一问计算销项税额、第二问计算进项税额(注意不计、转入、转出业务问题)、第三问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第二个案例题是企业所得税业务题目(一般是第四问、第五问涉及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研发费用、职工福利教育工会费用、损失、摊销等业务计算,第六问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第三个案例题是税务法律案例分析,同时结合税收征管法、刑法、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救济实体法等业务命题,该案例分析题有单选题、多选题,在选项后标明。
四、有关考试重点内容与通读内容、了解内容命题说明
考试重点内容肯定要考,通读内容及了解内容并不是不考,这个请各位应考人员学习时注意,不要存在有侥幸心理。
五、有关考试命题与指定参考用书关系说明
考试命题绝大部分题目考核内容来源于指定参考用书,但是不拘泥于参考用书,要高于参考用书,一般不直接考参考用书中的原题;提请应考人员注意的是还有一些超出指定参考用书内容的题目(尤其是牵涉到各类税种计算题),一般占10%左右。
六、指定参考用书补充必看参考资料
1.《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消费税暂行条例》及《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6.《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之税收基础知识与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辅导用书》,中国税务出版社2009年11月版,该套辅导书重点点拨了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并有大量的典型案例分析,附有全真模拟测试卷和答案,消息来源《中国税务报》2009年11月20日第3094期第4版。
Ⅲ 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证考试难不难
不难,属于普及型的。在税务局工作, 总得有执法资格吧, 不然工作还怎干?所以,此类考试超级简单。当然,假如你的基础不是很好, 还是要准备一番的,做到有备无患。
Ⅳ 地税局工作人员有有没有执法证件
企业财务负责人在面对税务人员上门核查时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情,一定要做到淡内定。
税务人员上门容核查高企认定相关的财务资料,是一个正常的办事流程与环节,财务人员如果能够镇定自若,仔细听清税务人员的问题,做到有针对性的解释,解释的合理到位,税务人员一般也都能够接受。最忌讳的是因为慌张,本来可以向税务解释清楚的事情,反而越说越乱,引起税务人员的重视与质疑。
税务人员主要针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财务相关指标、数据进行核查。
Ⅳ 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证考试难不难
不难,属于普及型的。在税务局工作,
总得有执法资格吧,
不然工作还怎干?所以,此类考试超级简单。当然,假如你的基础不是很好,
还是要准备一番的,做到有备无患。
Ⅵ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 有题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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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如何认定税务执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税务人员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作为,即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需要强调两个方面:
(1)税务人员“职责”应该是刑法意义上的职责。由于只有法律才能设定犯罪,并对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的立法做了极其严格的限制。因此,刑法意义上的“职责”应当以《立法法》所列举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而不是任意的以各级税务机关某些规范性文件甚至普通不规范文件为准。
(2)已造成的损失与税务人员行为是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和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而不是偶然的关系或“一果多因”的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等涉税犯罪虽然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活动在逻辑上有联系,但不是必然联系,不构成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国家遭受损失的法律责任应由违法分子承担而不应由税务人员承担。偷骗税的问题有些可防范,有些是不可防范的,税务干部即使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也不能完全杜绝和防范偷骗税的发生,也不能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百分之百不被虚开。
三、玩忽职守罪的“罪”与“非罪”。
1、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两者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造成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一般玩忽职守行为主要是由党政纪律及规范来调整,只有因玩忽职守而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2、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工作失误是行为人由于政策不明确、业务能力和水平低或者当事人已尽了有关的职责但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等原因,以致于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行为。可见,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与玩忽职守罪导致发生严重结果的原因不同。
四、玩忽职守罪与其他职务犯罪的界限。
《刑法》中规定的税务人员可能涉及的职务犯罪很多,既包括税务人员贪污贿赂犯罪、侵权犯罪,也包括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渎职犯罪。玩忽职守罪属于渎职犯罪的范畴,除了玩忽职守,渎职类犯罪还包括: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等,《刑法》第404条、405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界定玩忽职守罪的过程中,如果符合以上特殊渎职税务犯罪的,应该按特殊罪名认定。
Ⅷ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 多少分过
60分过。通过的标准是:参加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
Ⅸ 国考税务局一级执法人员好吗
都是公务员的岗位,编制也都是样的,同时也要看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了,可以对比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