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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毕业考核成绩证明

发布时间: 2020-12-04 23:47:42

『壹』 教师考试合格证明的有效期

成绩有复效期是2年,合格证制是3年,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贰』 请问,教师资格证已经经过面试,取得了考试合格证明,但是笔试成绩要过期了,明年才认证可以吗

可以。教师资格证需要考试合格证明,不需要笔试成绩。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全部在网上填写并打印出来)。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证明(或所在乡镇、街道证明)。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需提供《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证明。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小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一张。

10、在外省的还要带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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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均可作为教师资格认定有效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学历:具体要求是:

1、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以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以上学历,并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人工技术等级。对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高中毕业。

6、取得硕士以及以上学位(无研究生毕业学历)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7、取得高等学校“小教”、“幼教”专业本科学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取得高等学校“小教”、“幼教”专业专科(含“三沟通”、“五年制”专科)毕业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可作为合格学历。

8、经国家有关认定国外学位(学历)的机构认可的,在国外取得的相应学历,可作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叁』 怎么打印教师资格证合格证明

1、登录中国教师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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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资格证合格证明

1、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必要材料之一,在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时,需提供给认定机构使用。

2、合格证有效期3年。

『肆』 小学成绩单丢了怎么办

1、由于学校成绩册是由当年该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填写,具体包含学生评语版、学生权分数、学生在校情况、家长评语等内容,每学期结束下发到学生手中,学校并没有备份留存,因此无法补发给学生。

2、学校本着对学生个人信息保密的原则,规定学校留存的学生个人基本信息(个人学籍、个人分数、个人家庭住址、个人身份证等)均不能对外公布。但家长如需要学生分数,可带上学生本人的户口本或身份证到学校,待学校确认该学生信息属实后可出具分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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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孩子的学习成绩

第一、要做好复习。复习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学习环节,孩子要掌握好所学的知识,一要靠他的理解,二要靠他的记忆。通过复习可以让孩子对学过的知识加深理解、加深记忆,同时也为学习新知识打下基础。所以,在每天晚上,一定要让孩子抽出时间把当天所学的内容复习一遍。

第二、要做好预习。预习又是一个重要的学习环节,就是让孩子把明天将要学习的新知识自己先学习一遍,让孩子一边读一边理解,要做到仔细认真,之后试着做几道课本上的课堂练习,检验一下,练习的量不必太大。每天复习完当天所学过的知识之后,就开始预习明天将要学习的新知识。


『伍』 外地小学入学生入学需要五大证二十二小证,愁死多少个家庭。到底验证什么

我帮你找了无锡借读政策,希望能够帮到你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境内所有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以下简称“区县”),其入学、转学、借读、休学、毕业等有关学籍手续须按本规定办理。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 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第五条 全省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 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等。

第七条 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政府或委托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样式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八条 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随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与常住地址就读:⒈监护人中有现役军人(含武警);⒉监护人中有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⒊单亲、离异、户口两地家庭、孤儿等。

政府或委托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十五天前向监护人发入学通知书,监护人带子女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九条 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在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在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样式见附件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样式见附件三)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可参照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在城市,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七月底前,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按初中的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十条 民办学校(含公办民营学校,下同)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照上述办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参见附件二)报驻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民办学校招收新生的时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与公办学校招生统筹安排。中途招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第十一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 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作为辍学处理。

第十二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需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因故没有身份证号码的学生,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地学生身份证编码方式编给学籍号,第18位用字母“b”(参见附件四)。

转学、借读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

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确应属本地学籍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按规定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省内生源要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跨区县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区县的学生名单(参见附件二)。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三、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乡(镇)迁移,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

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到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证明(跨省转学除外);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样式见附件五)、户籍迁移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转学证明(样式见附件六),并拷贝学生电子档案交学生带到转入学校。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原件。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第十五条 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转入我省的,学校要及时将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第十六条 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四、借读

第十七条 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借读费按省颁规定收取。

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同意,借读费用按借读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收取。

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借读手续为: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样式见附件五)。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借读证明(样式见附件七)。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

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外省到我省借读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样式见附件八)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原籍,电子档案留存。

第二十条 借读应在学期初、末办理。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五、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样式见附件九)。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第二十三条 从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须给学生监护人能否休学的明确答复。

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就读的,复学须回原级。

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成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 小学语文、数学两科只进行期末一次考试,其它学科不得考试。小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第制。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

考试或考查成绩采用等第记分。记分等第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阅卷时采用百分制的,需转换为等第通知学生,考试或考查成绩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不得公布考试名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为主。

第二十七条 期末、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级。

第二十八条 小学、初中学生操行评语,由班主任依据教育部2004年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进行评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在学生电子档案中记录学生健康情况。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考试、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学生成绩报告单),向监护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 小学毕业考试,在城市(含县城)由学校命题、制卷、组织考试;在农村,由乡(镇)中心小学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学校可以委托有关教育机构帮助命题和制卷;初中毕业考试,由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初中毕业考试可以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结合进行。小学、初中毕业考试成绩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没有参加毕业考试的作为辍学论处。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

七、跳级、毕业、升学

第三十三条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进行学籍变动,并上传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升入初中。

跨市、区县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经借读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升学借读的,可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并升学。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

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

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除直升本校高中的外,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手续与小学毕业生相同。提交申请和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应在毕业学年的四月底前完成(学生可在民办学校读到毕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样式见附件十)。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样式见附件十一)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样式见附件十二):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八、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第四十一条 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在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九、管理权限

第四十四条 全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学校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学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权限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全省学籍管理的有关表、证,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全省统一样式制作。

第四十六条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手续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或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七条 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作纠正处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要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及时总结分析,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十、附则

第五十一条 学籍管理信息化、网络化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学校、地区在校生情况统计以正在本校、本地区就读的学生数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适用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即行废止。

『陆』 教师资格证面试成绩因为人太多挤不进去查不出来 但是合格证查到了 面试时通过了吗

教师资格证成绩查询会因为查询人数太多,导致网页崩溃无法刷新。但是如果能查到教师资格证面试合格证,就代表通过了面试。

查询教师资格证面试合格证的方法:

1、打开网络浏览器,在搜索框输入“中国教育考试院”,按回车键进行搜索,选择第一项,点击进入中国教育考试院。

(6)小学生毕业考核成绩证明扩展阅读: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准备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安排注意问题

为了保证网上申报顺利,请申请人做好以下准备:

1、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合格者,请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ntce.neea.e.cn/)下载成绩合格证明。

2、请登录您所在省份教师资格认定网站,查询认定流程、认定政策、普通话测试、体检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规定。

3、请向您户籍所在地或者您的人事档案关系所在地(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育局问询认定报名时间,以防错过网上报名和认定。

4、具体教师资格考试事宜请访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ntce.neea.e.cn/)的“考试动态”等栏目,咨询邮箱:[email protected],联系电话:010-82345677。

或咨询本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省份联系方式见本网站右侧"各省份认定工作网站"和"联系电话"。

『柒』 小学毕业完,出国读书后想回来读,是不是需要在国外读书的证明和成绩单吗

应该有相应的证明,说明在国外的学历,成绩单不必。

『捌』 小学初中成绩证明

如果有熟人在学校工作,可以拜托熟人帮你查
如果你联系到要好的同学可以请他帮你顺便查一下..
^ ^~~

『玖』 小学毕业证明怎么写

毕业证明抄</b>
兹证明学生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系 省 市(县)人,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本校高中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学号: )毕业成绩: 政治语文数学几何外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体育 特此证明

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毕 业 学 校 (公章) (公章)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特别说明:相片需加盖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拾』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成绩合格证可以代领吗

中小学教来师资格自考试网成绩合格证可以代领,代领者需凭代领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考生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领取。
关于领取2015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的通知
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工作安排,2015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已制作完毕,请笔试、面试全部合格的考生按时到考区教育局指定地点领取。
一、 领取要求
(一)考生访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www.ntce.cn),在右侧“成绩查询”栏目下打印考生本人成绩信息网页(打印件必须包含“考试合格证明”的“证明编号”信息)。
(二)考生需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代领者需凭代领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考生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领取。
二、 领取时间
2015年7月8-10日(具体安排请咨询当地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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