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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机构各项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1-18 07:43:23

❶ 我需要具体的一份课外辅导的中学生教育培训机构的具体制度,包括基本制度、奖惩制度等等,谢谢

为建设一支素质精良,业务过硬的教师队伍,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使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实现我校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冠市中学教导处相关管理制度:
一、常规教学
1、教师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真诚地从政治、学习、生活上关心学生,爱护学生,主动及时对学生进行辅导,为学生解难释疑,补缺补漏,真正做到教书育人。
2、教师必须对照教学大纲,认真钻研教材,明确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把握教学的疑点、焦点,突出教学的特色与教学的实用性的统一从而精心备课。与此同时,结合学生的认知水平和学生的素质差异制定切实可行的授课计划,安排并填写好教学进度表(开学一周内以备课组为单位上交教导处备案)。
3、教学语言要规范,必须用普通话或英语组织教学,板书要工整。课前应准备好教学用具(挂图、实验仪器、数学教具、电教设备等)。
4、学生作业内容必须精选,数量和难度要适当(可参考学生的掌握程度、水平差异和教学目标)。批改作业或试卷要认真及时,适当记载、反馈并讲评。
5、音、体、美、劳的课程应按教学程序和教学要求认真组织好各学科教学以及相应的教学活动,使学生全面素质得到发展。
6、严禁教师无教案或无讲稿讲课,教导处将协助校委会成员组织教研组长每月检查教师的教案、作业批改和上课等情况并作好登记。
7、严禁教职工擅自离岗、漏岗。凡有特殊情况需要停课、调课、补课、应凭教导处签发的通知单方可有效。

❷ 有关教育辅导机构的法律条文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❸ 求辅导班管理制度

一、教师管理制度

1、加强师德建设。教育教师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辅导学生和组织课外活动;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2、认真执行教师工作职责,自觉、积极、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创建优秀的班集体。

3、重视自身仪表及待人接物,言谈举止等方面对教育学生的影响和作用。穿着朴素、大方、得体,不化妆、不在教室吸烟。

4、教师会议、班会及启航全体活动,按时到岗位,做好组织教育工作。

5、贯彻执行辅导班常规的各项要求,做好养成教育工作,并督促干部,将执行情况据实向主管部门汇报。

二、学生管理制度

1、德育为首。开展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法律纪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2、规范学生行为。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和《启航班规》。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3、坚持全员育人。辅导班有班主任制度,有与家庭、社会联系与合作制度。

4、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学生请假需家长电话通知并有签字请假条,而且必须经班主任同意。

三、课堂管理制度

1、课堂秩序良好,无学生起哄、说话现象。

2、代课老师细心负责,讲课内容栩栩如生。

3、师生合作,交流,探讨,班级气氛活跃。

四、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建立辅导班突发事件预警机制,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2、每次上课对教室、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防火、防盗、防触电、防滋扰、防中毒、防意外伤害等措施落实到位。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教室。组织学生户外活动有安全措施。

五、后勤管理制度

坚持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建立教师值日制度,保证整洁卫生;建立教室管理制度,坚持辅导员值班、巡查;建立发生群体性传染病、食物中毒应急制度,及时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六、档案管理建有档案资料库,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辅导班教学、教师业务、学生学籍、师生健康、人事、荣誉实物等各类档案,保管好、使用好档案资料。

(3)辅导机构各项制度扩展阅读

辅导规模

一、一对一辅导班:一个老师教一个学生,又称作一对一家教;

二、一对三辅导班:又称3人小班,2~3个学生同时上课,通常不用黑板,直接坐在一起讲课、提问;

三、一对多辅导班:针对同年级同科目,3~5个学生同时上课;

四、10人小班:一般10人以内,有时候七八个学生,在专门的教室里上课,每个学生都能照顾得到,优势是具有互动性;

五、20人小班:归类于小班,人数最多,老师照顾不全每个学生,学生学习一半靠老师,一半靠自己;

六、30人辅导班:大班,学生上课时座位的前后、远近已经影响到了学生的听课效果;

七、30-60人辅导班:这是一种大班教学,类似于学校的课堂,老师有一部分时间维持上课的纪律,学生之间互有影响;

八、百人大班:家境一般或者学习有自觉性的学生选择的一种班型,学生比较多,上课往往借助扩音器讲课,老师要有丰富的经验才能维持上课的持续和效果,相对来说,收费标准偏低。

一般情况下,那种大班辅导不能针对每个人进行学习,可能一节课下来学的都是自己已经学会的知识,根本起不到提高的目的。

归根结底是没有改变学习的本质,表面知识的补充不会解决实质性问题。学习需要的是一个良好习惯的养成,激发出孩子学习热情和动力,只要孩子自身爆发,没有什么困难可以阻止住前进的脚步;加以针对性的学习方法指导,一个优秀的学生自然出现。

❹ 国家对课外辅导机构是怎么样规定的

为孩子选一个称心的课外辅导机构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一旦遇到不良机构,不仅耽误孩子的时间,更妨碍他的健康成长。怎么选培训机构?最起码要从下面“七看”把好关。
一看资质。许多培训机构连合法的办学资质都没有,几间教室,几张课桌,充其量再买几台电脑,就招生开班了。其实国家对办学资质有严格的准入要求。作为家长,最起码要看有没有教育局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如果用外教,还要看看有没有《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无证办学是非法的,随时可能面临被取缔的风险。况且,一家机构连合法手续都不具备,怎么信得过它的教学质量?到时候不仅浪费了金钱,更耽误了孩子的宝贵时间。
二看规模。做父母的都不放心孩子随便吃路边小摊上的东西,却不太注重培训机构的规模。其实道理是一样的。教育也是产业,需要投入成本。只有上规模的培训机构,才有可能投入更多的教研费用,吸引更优秀的教师,提供更完善的教学服务。这些,正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必要条件。
看规模也要和专业化程度结合起来。如果什么课程都开,哪个年龄的学生都招,那即使绝对规模看上去不小,分配到孩子专业课程上的相对规模就小了。而且,能做到相当的规模,肯定有内在原因。 三看环境。教学是无形的,家长不可能像买家电或衣服一样,在了解课程的每一个细节、看过上课的每一个环节后再决定是否报名。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就无法获得更多信息来作判断。
校区环境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一家培训机构的内在品质。硬件不是全部,但从硬件可以看出办学者的用心程度和专业水平,判断他们是不是踏踏实实在做教育,做高品质的教育。
四看专业性。 对帮孩子选择课外辅导班的家长来说,选择一所专业性强、有特色的培训机构也是很重要的,假如准备帮孩子报英语班,最好选择专做英语培训的机构。家长报班时一定要有目标、报名之前要打听清楚。 现在很多培训机构,开设的学习科目很多、很杂,这必然导致不会太专。
五看师资。 判断一所学校的教学质量如何,师资是最重要的。就目前情况而言,课外辅导机构的授课老师无非是三种:一种是专职教师,属于自己的教研组成员;另一种是兼职教师,主要来自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的一线在职教师;还有一种就是从高校里招聘部分优秀的大学生、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经培训后上岗。应该说,只要是一所负责任的培训机构,都知道师资对学校发展的至关重要性,因此,在挑选教师的时候不会马虎,否则,就是跟自己过不去,砸自己的牌子! 六看校长。教育是靠人来做的。只要是学校,无论大学、小学还是课外培训机构,校长都至关重要,是教育理念的灵魂,是教学团队的核心。毫不夸张地说,有什么样的校长,就会有什么样的教师素质和教学水平。所以,家长应该花更多时间去了解校长的背景、经历、人品、学识。
七看口碑。口碑非常重要。对帮孩子选择报班的家长来说,选择一所口碑好的学校比什么都重要!俗话说,“金杯银杯,不如口碑!”所以报班前一定得对这所学校有个初步的了解、多向周围的同事、朋友、亲戚打听一下,再决定下一步的行动!

❺ 辅导班怎么给老师制定奖金发放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

教师要热爱学生,关爱学生,以正面教育,鼓励表扬为主,以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学生,以自己的良好行为习惯潜易默化地影响学生。

全体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无大事不随便请假。全勤的教职工每月发给全勤奖30元,有迟到、早退、旷工等现象的,无全勤奖,另外迟到、早退者在当月的工资中扣除5元/次,旷工者扣20元/次。

教师要把全部精力放在工作中,要全面照顾幼儿,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5)辅导机构各项制度扩展阅读:

辅导班很多,适合才有作用,学生要根据自己的学习成绩和需要决定上何种辅导班。正常情况下,课外辅导班能够把学生上课听不明白的知识给补充上,另外,能够进一步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熟知度。

辅导班的老师会侧重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把课堂效果调节得比较融洽,能进一步锻炼学生的思维。辅导班上课的次数一般每周一次,任课老师也会把自己授课的精华部分拿出来讲。学生专心听讲,会有不同程度的进步。

市面上的辅导机构众多,一直专业致力于中、小、幼学生的一对一个性化课外辅导和学习能力的培养。

及全球语言培训、艺术体育培训等多方面的课程领域,凭借着严格的管理、优秀的教师团队、贴心的服务,得到了教育界及家长、学生的一致好评。为学生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全资源个性化立体教育快乐学习服务平台。

❻ 课外辅导机构 教学管理制度

每个机构教学管理及教学安排都不一样,需要自己总结的更适用

❼ 辅导机构,班级人数不同,工资制度怎样制定,更合理

这个不能以人数不同就设置不一样的工资。
一个人听课也需要教,六十个人也是一堂课,这个老师都付出了,个人认为该平等对待,就算要不一样也不能相差太大。

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什么制度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班级管理模式

(1)班级常规管理,是指通过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管理班级的经常性活动。

(2)班级平行管理,是指班主任既通过对集体的管理去间接影响个人,又通过对个人的直接管理去影响集体。

(3)班级民主管理,是成员在服从班集体的正确决定和承担责任的前提下参与班级全程管理的管理方式。

(4)班级目标管理,是指班主任与学生共同确定班级总体目标,然后转化为小组目标和个人目标,使其与班级总体目标融为一体。

(8)辅导机构各项制度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❾ 校外辅导机构三小时规则是什么

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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