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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教育辅导机构的管理

发布时间: 2021-02-05 20:15:46

⑴ 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模式应该是怎么样的呢

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模式应该是怎么样的呢?

教育培训行业在中国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存在着很大的市场空间,虽然前景广阔,但是目前中国教育培训行业还没有形成一家独大的局面,这说明这个行业还有很大的机会,也从侧面反应这一行业还处于一个不完善、不规范的水平。

那么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模式应该是怎么样的呢?我认为,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模式不能按照学校模式去运行,而要以公司化模式去经营。

我们知道,学校作为国家的事业单位,必须要严格地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在教学管理和教学模式上很难取得突破;而教育培训机构大多数是民间资本聚集而组成的从事教育培训行业的组织,它是作为我们学校教育的一个补充,正如徐小平所说:新东方是中国教育失败的产物。教育培训机构不能按学校模式去运行,不仅因为学校在教学模式和教学管理上缺乏灵活性,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国家的行政拨款

学校的主要经费都是来自国家的行政拨款,所以学校在管理人员的工资、教师的工资以及日常管理所需的经费不必有太多担忧,而教育培训机构则不然,他们的主要收入主要还是来自学生的报名及学校相关服务性的收费,虽然说可以通过融资方式来盘活现金流,但是这不是长久之策,一般只是在扩大教学规模时才会考虑这种方式,所以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以学生为中心,不断提高机构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服务。


二、学校不担心生源问题

学校不担心生源问题,学校的招生一般都是满足这个分数线就可以争取,分数线也都是教育主管部门直接划定,虽然说存在同水平学校生源之争,但这种争夺还是比较淡的;教育培训机构则不同,它的生命就是生源,没有生源就没有收入,没有收入的企业最终只有死亡,所以在竞争激烈的培训行业,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千方百计扩大市场,增强机构的效益。


三、学校缺乏市场机动性

学校管理和教学缺乏市场机动性,不能根据市场的变化和目标顾客的需求而变化,它的任务就是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教育活动,如果学校某年幸运一点能超额完成任务,那样学校主管可能就有升迁的机会,这样学生有时甚至会成为某些人谋取政治利益的工具。

四、稳定的教师团队

作为教育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教师,学校有固定而稳定的教师队伍,在教师培训和教师管理不必花太多精力,他们可以按照一个模式来进行培训和管理,而教育培训机构在教师招聘、培训、管理、服务等环节都要投入很多的精力去保障质量,以打造专业、亲和、富有魅力的教师队伍,形成自身特色的教学模式和教学管理。

在公司化管理对初步发展的教育培训机构来说存在一些难度,比如团队不够专业、业务流程不清晰、财务能力有限等方面,但无论什么客观因素,我认为教育机构的出路在于公司化管理,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机构规模的不断扩大,“走一步打一枪”的做法是无法跟上市场发展的脚步,必须用公司化模式进行规范,做到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的管理。

要实现教育机构的公司化管理,小编认为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和建设

建班子,增强团队的核心战斗力

团队的建设始终是机构和企业建设的重中之重,没有团队的成功就没有整个组织的成功,团队必须在机构中发挥主心力的作用。这就对团队成员的素质和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首先团队要有共同的使命和理念,心往一处用,力往一处使,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和沟通能力;然后团队成员内部要有合理的职责配置,每个成员都能明确自己的定位和职责范围,要配于有效的职责评估;最后团队要有打造一个议事和学**的平台,明确集体决策的程序,要保证决策的推进并进行总结。


定战略,通过战略绩效管理,协同行动方向,实现共同目标

教育培训机构要有自己的使命,根据使命制定战略,同时再将战略细化成目标。战略的作用只要主明确机构的发展方向和中期的发展步骤,而目标则要落实到目标的绩效管理,再将目标的绩效管理则要与团队成员的职责相挂钩,而职责则与薪酬体系相联系。




教育培训行业要从战略全局来明确各项目标


明确各项目标

1、明确公司事业绩提升的杠杆。教育培训机构的业绩提升主要来自于生源的扩大和有关服务性收费,其中扩大生源,收取教育培训费是机构的最主要收入。


2、实现第一层面公司业绩提升需要进一步思考:我们应该关注和满足哪些客户价值主张(价格、时间、服务、质量等)。学生参加教育培训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想提高成绩,增强应试能力。所以机构要围绕着“提分才是王道”教学目标去落实。


3、要实现上述客户价值主张,需要再思考企业内部价值链要做哪些针对性的改善。教育培训机构要把主要心思花在教学质量和教学服务的提升上,科学合理设计教学服务流程,在教师招聘、教师培训、教学模式、教学管理以及学生教学服务等方面定标准、抓落实,这都是创造客户价值的关键所在。


4、良好的价值链动作,依靠胜任、被激励的员工、规范而高效的制度流程及良好的企业文化。教师是机构打造品牌的核心竞争力,主要有专业、优秀的教师队伍才能形成机构的特色和个性,才能引进更多的学生,而这就需要合理的薪酬、科学人性的制度和和谐富有亲和力的文化来吸引他们,留住他们。




教育机构的公司化管理是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公司化管理不是一蹴而就的改革,这要求机构领导者有改革的强烈意识、需要整个团队的齐心协力和智慧、更需要说做就做的决心和勇气。公司化管理并不会让教育培训机构面临的问题都得于解决,但如果不进行公司化改革,教育机构最终只有死路一条。面对时刻变化的市场,正如李健熙所说“除了老婆和孩子,一切都要变。”

⑵ 国家允许让办辅导班

国家没有规定让办小学学习辅导班。
非在编教师可以,在编的正式教师不可以
不是正式在编的教师可以办辅导班,
只要有资质,取得相应的办班许可证。

⑶ 教育培训机构怎样做的管理

教育培训机构怎样做管理?

爱耕云培训机构管理系统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树立服务意识
校长们必须让每位老师树立服务意识,写进校区制度里,将服务意识纳入教师的绩效考评,并进行重点考核,考核可以通过家长和学生反馈来实现。
校长们要让教务老师真正意识到学校的目标是为学生和家长服务的,要以优质的教务服务,满足家长和学生的需求,并且超越需求,得到超预期惊喜。
当然,并不是无底线去满足无理要求。这种进阶服务,我们可以学习“海底捞”,在服务上,只要比别人多做“一点点”,这“一点点”就会为我们赢得口碑。
用利他思维去工作,平时多做一点,日积月累,再续费不难。在增值服务上,我们可以开展亲密互动的在线亲子游戏,利用爱耕云学校管理系统的招生营销工具,促进孩子个人成长,增加家长粘度。
2、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也是教务工作很重要的部分。
家长直接关注机构自己的小程序和公众号,在线签到、发动态通知、招生营销活动一键转发、访客追踪等,轻松畅享系统功能。
3、高效服务教学
(1)面向教师的服务
面对老师,首先作为校长,我们应该是这样去管控:一般来说专职教师占2成,兼职教师占8成。培训机构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一定要有自己的全职教师。这不仅仅是教学质量等方面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兼职教师经常是不靠谱的,说不来就不来了,空着课没人上造成极坏影响,砸你的牌子,给正常教务工作带来困扰。
在做好了教师的管控之后,教务工作要这样展开:
● 开课前:制定教学进度计划、教案、备课等等;
● 开课中:比如授课方式、时间、板书、答疑补缺批改作业、考试分析、保证教学质量等等;
● 上完课:比如填写教师授课进度计划、教学日志、(原始)试卷的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分析、教师授课总结等。
如果你是初创的培训机构,“名师”必不可少,这是用来弥补自己品牌的不足,让学生产生信任感的重要办法,请不到真的名师,那就自己包装几个名师出来凑数。
(2)面向学生的服务
面对学生,我们应该从学生的角度去思考,得到他们的认同。比如:学习艺术,在三年级之前上课一定是有趣比有用更重要,K12教育一定要超前学习,让孩子在学校学习时二次巩固知识点,稳扎稳打提高学习成绩。
同时,我们可以给孩子设置积分成长体系。每进步一次,就会有不一样的奖励。我们把培训机构的潜在用户比作一个“鱼塘”,通过平时的运营,不断分析这些“鱼”想要什么,给不同的“鱼”设置不同的引诱。在让学生感受到好处的同时,也要带动拉拢培训机构以外的学生,这也是口碑营销。
以上这两种方式均可以获得长期的收益,只要鱼塘在就会有绵延不绝的收入。
4、服务显性化
教务工作还要做到细微处,更要时时处处让这种细致服务显性化。
具体可以这样操作:
(1)收据晒签单照片,学生听课拓展活动照片。
每次活动时,可以将报名的学员照片张贴在一个显眼的位置,恭喜xx朋友抢占我们一年课程照片,附赠手牌与礼物,在校学员照片能贴多少贴多少。
(2)感恩学校的小视频,感谢信,锦旗等。
(3)教材成体系,用纸质版装订,这样直观专业的展示给家长。
让家长明确第一节课孩子大体是什么样子,学半年大体是什么样子,一年两年是什么样子?
(4)教学教材强调品牌,专业,安全,环保,无污染等突出我们为孩子健康安全着想。
(5)通过到位的沟通促进服务可视化,让服务成果被家长看到。
对培训学校来说,教务就是通过教学和服务的持续运营,存量找增量,高频带动低频,来提高转化实现营销闭环,这对于校区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通过一套信息化管理系统,让机构更好的梳理与管控教务与服务的体系,做到标准化、流程化,这样才能让机构持续的盈利!爱耕云将带动机构迅速成长!

⑷ 社会上的教育培训机构归国家哪个职权部门管

社会上的教育培训机构,
应该全归国家教育部管理。
没有什么教育分支机构,
来管理社会上教育培训机构。
但现在不论办什么教育培训机构,都有正规的资治才行,没有就是无照所办。
行不通的。

⑸ 国家对课外教育辅导机构的政策是否对中国各地方通用

国家对课外教育辅导机构的政策是对国内各地方都通用的。
只是有个别地和个别培训机构,仗着山高皇帝远,无人管束,根本不遵守对教育辅导机构的规定和政策。
国家教育部门需要加大对他们的监管和惩处。

⑹ 如何做好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一家成功的教育培训机构,不只有专业的市场招生,也不仅仅是强大的课程体系。当我们纵观一家专业的教育培训机构时,无论从市场定位、到团队管理,还是从组织架构,到社会责任,都有着清晰的定位与目标。不仅需要培训机构管理系统的使用,配合运营管理指导,把校区运营得更好。


第四个就是要有创新,要有不断的创新的精神;第五个是要有执行力。 教育培训这块大蛋糕,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中外品牌所看好,并力求分得一块。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对每一个培训机构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特别是连锁机构,都有自己鲜明的特点和优势,但是,“苦练内功,深抓教学,提升口碑”则是任何一家培训机构想“长治久安”所必须做到的。

⑺ 国家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什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⑻ 教育培训机构,到底应该怎么管理

教育培训机构应该怎么管理:
一、招生宣传
1、招生人群。机构要根据自己机构的定位来进行针对性的宣传,对于不同阶段的用户,其招生的宣传计划和方式要有所区别。幼小阶段,宣传侧重点在于家长,宣传地点可以选择早教幼儿园附近、商场、儿童乐园等场所,可进行小礼品派发;初高中阶段,宣传侧重点在于学员自身,宣传地点可以选择在学校,同时可以和学校合作开展讲座宣传等帮助机构曝光。大学及以上阶段,宣传侧重点在于学员自身,宣传方式可以偏向新媒体等形式的创意宣传。

2、宣传工作。宣传工作是机构招生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机构需要从实际出发,做好前期准备,确定好宣传地点、宣传方式、活动优惠以及宣传海报等具体事项,同时要对机构宣传人员进行培训及具体分工。

3、推广方式。常见的推广方式有三种,分别是地推宣传、公开课宣传以及口碑转介绍。地推宣传,这是机构最有效最直接的招生手段,通过派发小礼品、宣传单页等形式吸引目标用户群体。公开课宣传,前期要对公开课的内容进行规划,提前准备好公开课所需要的场地、物资等资源。口碑营销,即借助家长以及学员转介绍来帮助机构获取生源。因为口碑的力量往往会带来连锁反应,所以它更能够有效且迅速地为机构带来新的客户。
4、运用管理软件,在网上试用选择一个合适的培训机构管理系统,中小型机构可以选择爱耕云,比较大型的建议选择私人定制。

二、客户咨询
1、线上电话咨询。在电话咨询的过程中,咨询老师一定要有耐心,并有策略地回应家长的问题,给家长提供专业的咨询,并尽量引导家长带孩子上门咨询。

2、线下面对面咨询。在咨询过程中,面对面地对孩子进行全面地测试和分析,从而争取获得家长的认可。同时,可以根据孩子的特点制定孩子的长期辅导计划或方案,当然最好和家长签订辅导协议。

3、咨询人员系统培训。咨询人员是机构最主要的窗口,他们不仅代表机构的形象,而且还负责招收新生、为机构创造最直接的利益。因此咨询人员的业务能力需要进行系统规范的培训。

三、客户管理
1、学员学习情况跟踪。要及时地跟踪学员的课堂学习情况,协调好教师与学员之间的关系,从而保证上课质量。通过对学员学习情况的跟踪,及时调整学员的上课模式和学习规划,这样能够更好地增加学员与老师、机构之间的粘合度。

2、学员信息管理。要建立学员电子档案,并及时进行学员信息的维护。通过对学员信息档案的建立,能够有利于学员信息的查询,同时也能够对学员群体进行准确的分析,有利于后续教学工作的开展。

四、教学管理
1、提高教师专业水平。一个机构的兴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机构的师资力量,师资力量的提高有利于机构口碑的树立。机构可以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各种学习培训,提高教师的综合和专业能力。

2、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机构应该多方面听取学员、家长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改正教学工作当中的问题,提高教学质量。

3、提高学员上课效率。通过增添课堂趣味性,可以帮助提升学员上课的积极性。同时可以适当地布置课外作业并严格执行学员作业的提交批改,及时巩固学员的上课成果。

⑼ 国家对课外辅导机构是怎么样规定的

为孩子选一个称心的课外辅导机构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一旦遇到不良机构,不仅耽误孩子的时间,更妨碍他的健康成长。怎么选培训机构?最起码要从下面“七看”把好关。
一看资质。许多培训机构连合法的办学资质都没有,几间教室,几张课桌,充其量再买几台电脑,就招生开班了。其实国家对办学资质有严格的准入要求。作为家长,最起码要看有没有教育局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如果用外教,还要看看有没有《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无证办学是非法的,随时可能面临被取缔的风险。况且,一家机构连合法手续都不具备,怎么信得过它的教学质量?到时候不仅浪费了金钱,更耽误了孩子的宝贵时间。
二看规模。做父母的都不放心孩子随便吃路边小摊上的东西,却不太注重培训机构的规模。其实道理是一样的。教育也是产业,需要投入成本。只有上规模的培训机构,才有可能投入更多的教研费用,吸引更优秀的教师,提供更完善的教学服务。这些,正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必要条件。
看规模也要和专业化程度结合起来。如果什么课程都开,哪个年龄的学生都招,那即使绝对规模看上去不小,分配到孩子专业课程上的相对规模就小了。而且,能做到相当的规模,肯定有内在原因。 三看环境。教学是无形的,家长不可能像买家电或衣服一样,在了解课程的每一个细节、看过上课的每一个环节后再决定是否报名。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就无法获得更多信息来作判断。
校区环境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一家培训机构的内在品质。硬件不是全部,但从硬件可以看出办学者的用心程度和专业水平,判断他们是不是踏踏实实在做教育,做高品质的教育。
四看专业性。 对帮孩子选择课外辅导班的家长来说,选择一所专业性强、有特色的培训机构也是很重要的,假如准备帮孩子报英语班,最好选择专做英语培训的机构。家长报班时一定要有目标、报名之前要打听清楚。 现在很多培训机构,开设的学习科目很多、很杂,这必然导致不会太专。
五看师资。 判断一所学校的教学质量如何,师资是最重要的。就目前情况而言,课外辅导机构的授课老师无非是三种:一种是专职教师,属于自己的教研组成员;另一种是兼职教师,主要来自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的一线在职教师;还有一种就是从高校里招聘部分优秀的大学生、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经培训后上岗。应该说,只要是一所负责任的培训机构,都知道师资对学校发展的至关重要性,因此,在挑选教师的时候不会马虎,否则,就是跟自己过不去,砸自己的牌子! 六看校长。教育是靠人来做的。只要是学校,无论大学、小学还是课外培训机构,校长都至关重要,是教育理念的灵魂,是教学团队的核心。毫不夸张地说,有什么样的校长,就会有什么样的教师素质和教学水平。所以,家长应该花更多时间去了解校长的背景、经历、人品、学识。
七看口碑。口碑非常重要。对帮孩子选择报班的家长来说,选择一所口碑好的学校比什么都重要!俗话说,“金杯银杯,不如口碑!”所以报班前一定得对这所学校有个初步的了解、多向周围的同事、朋友、亲戚打听一下,再决定下一步的行动!

⑽ 有关教育辅导机构的法律条文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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