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站心理辅导部门
『壹』 有谁知道达州人事局电话号码是几号
达州市常用电话号码
信息发布时间:09-30 10:08
联系电话:
地址信息:
发 布 人:fxl
简 介:
市长热线:12345
市政务服务中心:2523738
各县(市、区)长热线
通川区:2366666 达县:5123456 大竹县:6666666 渠县:7777777 万源市:8588888
宣汉县:5777777 开江县:8296666
举报、投诉、监督热线
市纪委举报中心:2129387 市纪委纠风办:2149718 旅游投诉:96927 2142411
税务服务热线:12366 消费投诉:12315 环境监督电话:12369 价格举报中心:12358
职工维权热线:12351 质量监督:12365 务工人员投诉:12351 2129877
职务犯罪举报:2132000 打黑举报电话:2122110 文化市场举报:12318 2121067
火车站路风办:5315852 人事举报:2127889 市人大财经工委投诉:2389996 2399813
市公安局督察组:2115046 车辆超载举报:2371049 2393225
公共事业、车站、机场等热线
火车站:2524473, 5315422 西客站:2525536 南客站:5313666 北客站:2376492
电业局:95598 电力公司:2380123 电力抢修:2380123 客运管理办:2377279
自来水:2383564(南城:2653502) 天然气:2372631(南城:2651841)
自来水抢修:2377281 天然气抢修:2372262 机票订购:2125545 公交车线路咨询:2378117
有线电视维修:2381774 二代身份证办公室:2115136 妇女儿童心理咨询热线:12338
青少年维权、心理咨询、救助热线:12355 求职热线:2101885 救助管理中心:2121925
部分部门电话
市信访办:2152782 市教育局:2124404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74016
市房管局:2145037 市综治办:2123359 法律援助中心:12348 2141193
市外宣办:2376345 人事争议仲裁办:2136798 市卫生局:2122319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2146436(举报) 2121140(政策咨询) 民政优抚:2123632
防汛抗旱:2651863 市政工程处:2376862 市劳动保障局:2129877
交警一大队:2130125 交警二大队:2653104 达渝高速公路管理大队:2662798
白蚁防治所:2150610 2122271 国土执法监察:2375398 市交通局:2377279
通川区消协:2138315 城管热线:2145110 市广电局:2377935
达州电视台新闻现场:2391456 2392456 达州晚报:2981666 2382258(市民热线)
『贰』 想从事心理咨询服务行业需要什么证,是由哪个部门颁发的
目前心里咨询师报考条件是以下:
对于考心理咨询师费用相对比较不唯回一,因为心理咨询师会受答到报考地区的、报考类别的影响(心理咨询师可以分为心理咨询师三级和二级),导致收费标准也是存在差异的,一般这种不会超过1000元左右,如果需要补课的也就到月几十到几百块钱不能的价格.
还有一点就是专业是否对口,如果你之前学过心理相关知识,直接通过机构交报考费用即可,如果不是可能通过平台机构进行报名学习,这样可能想多比较高,大约三四千左右不等。
报考心理咨询师需要什么条件:心理咨询师报考不限于一定是心理学相关的专业,非心理学专业满足条件者依旧可以报考。(满足其中一条即可)1、专业不限,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经过心理咨询师培训的;2、医疗、心理等相关的专业专科学历,经过心理咨询师培训的;3、医疗、心理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的。考试时间为每年的3,6,9,12月心理咨询师考试内容理论部分:
1、普通心理学
2、社会心理学
3、发展心理学
4、异常心理学
5、健康心理学
6、心理测量学
7、咨询心理学技能操作部分:
1、心理诊断技能
2、心理咨询技能
『叁』 社会救助站到底是什么样的单位去到里面工作怎么样
社会救助工作职责
1、宣传有关帮扶救助的政策法规,提供有关帮扶救助工作的政策咨询服务。
2、受理低保、困难家庭和持证人员医疗救助的申请,对申请家庭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公示,并提出审核意见。
3、负责将低保证、低保保障金、医疗救助资金及其他帮扶救助款物发放到户。
4、开展对辖区内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的帮扶救助服务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困难家庭各项援助措施的落实工作,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6、组织辖区内符合公益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成员开展公益性劳动。
7、每月至少2次走访辖区内的低保和困难家庭,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生活和就业情况,做好记录。
8、建立低保、困难、医疗救助家庭及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等的档案资料和各类帮扶救助工作台帐,按上级民政部门和帮扶救助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填报有关帮扶救助工作报表。
9、开展集中捐送衣被活动和各种灾害救助工作。
10、完成其他各种帮扶救助工作。
科室职责
组织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承担上级和市本级财政投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受灾人员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相关工作;指导统一受理社会救助平台建设;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服务承诺
1、强化“上善若水”服务理念,播撒大爱,传递真情,让发展成果惠及每名困难群众。
2、组织开展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确保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准确。
3、指导县区建立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长期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4、指导县区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和动态管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5、建立社会救助核查制度,主动接受并及时受理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6、加大查处力度,强化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维护社会救助工作的严肃性。
『肆』 民政局救助站是干什么的
救助站是明政局抄的下属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
救助站是指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站。全国共有救助机构2031个,其中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有261个,全国救助机构床位近10万张。主要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扩展知识:
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
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活动经费的开支渠道除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自收自支,差额补贴等办法。
『伍』 我要办心理救助热线,请问需要什么手绪 ,或向哪些部门咨询
真是个造福人类的创举啊!
其实,也别太激动——你不是第一人,哈哈。
至少要向版电信部门申请吧,其他的我权就不知道了!
你可以问问电信部门的人,也许他们知道一些相关事项。
不要泄气啊——祝你成功!
办成了,要向大家公布阿:)
『陆』 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哪些救助职责和义务 (1)
1、 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 ,包括 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并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随身物品的情况;2、 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3、 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二)、进一步查明、 核实受助人员 基本 情况 ,并着手 制作受助人员档案, 将 其 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妥善保管。 对 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受助人员,终止救助。(三)、履行基本救助义务。1、基本生活保障义务。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2、基本健康保障义务。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发现受助人员在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救助站应当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3、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义务。1) 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 。要确保 站内的受助人员 不能受到来自站外人员、站内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助人员的人身侵犯;要安排 受助人员按性别分室住宿, 女性受助人员 要 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受助人 员中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未 经救助站同意 不得 离开救助站 。其他 受助人员 离开 救助站 应事先告知,不辞而别 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应当终止救助。 2) 保障受助人员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 。要为 受助人员保管 好 随身携带的物品( 生活必需品除外) ,待 其 离站时归还。4 、为受助人员回家提供便利。1) 帮助 受助人员 与其亲 属 或者所在单位和 有关组织 取得联系。这里的亲属是指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是指 受助人员 工作单位, 有关组织 是指其 住所地 或者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民政部门。2)、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 受助人员,应劝导其 返回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 ;对 已经 给予 救助或者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终止救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要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特别 受助人员 ,包括老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 人员 和未成年人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的 受助人 员,救助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特殊对待。 3)、对 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 应当 为其提供乘车凭证。 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一般 受助人员 ,救助站应同时 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所在单位。 对于特别 受助人员,救助站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特殊对待。
『柒』 救助站工作职责与职能简介,救助站不救助哪些人
救助站是指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站。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摘要)
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五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
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
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
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条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六条(部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摘要)
民政部[2003]24号
第二条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三条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第六条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家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一条
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铁道、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验证后准予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救助站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第十五条
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第十六条
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
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七条
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第十九条
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
对受助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受助人员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捌』 介绍一下救助站的作用和职能
救助站是指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站。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摘要)
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五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
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
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
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条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六条(部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摘要)
民政部[2003]24号
第二条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三条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第六条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家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一条
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铁道、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验证后准予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救助站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第十五条
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第十六条
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
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七条
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第十九条
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
对受助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受助人员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玖』 什么是救助站
救助站,是指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流浪乞讨人员版的救助站。全国共有救助机权构2031个,其中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有261个,全国救助机构床位近10万张。
一旦在街头发现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送到救助机构,进行救助保护,如果发现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要进行调查甄别询问,如果属于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要进行追究相关的责任。救助保护机构一旦接到流浪未成年人,会及时为这些孩子寻找家人,同时在机构内做好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和回归安置这些工作,同时也会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社会公众一旦发现有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乞讨能够及时报警,能够到救助机构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保护。
『拾』 民政局和救助站属于一个单位吗
救助站是民政局下属的一个单位。救助站使用事业编制,是各地民政局的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等方面的工作。
民政局是当地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为行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服务于社会民生方面的行政工作,民政局和救助站他们是统属关系。
(10)救助站心理辅导部门扩展阅读:
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本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各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指导相关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四)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法规草案、标准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联系街道办事处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统筹推进本市城乡社区建设,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本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拟订本市城乡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工作。
(八)拟订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政策,负责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九)拟订本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承担外地来京上访人员和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接济服务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本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各区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社会工作人才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市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本市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本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法规草案、标准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2.与市医保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享受医疗救助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市医保局负责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救助站是指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站。全国共有救助机构2031个,其中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有261个,全国救助机构床位近10万张。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民政部[2003]24号
第二条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三条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第六条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家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参考资料:网络——民政局
网络——救助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