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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辅导机构的申报

发布时间: 2021-02-17 15:36:14

Ⅰ 办教育培训机构,需要哪些手续和资质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开办营利性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需回要的办学资答质是《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具体流程

  • 去教育局审批《办学许可证》

  • 去工商局审批《营业执照》

办完两证才算拥有办学资质,后续还需要确认办学指标、场地、备案、……。

在这之后,才能够正式开办培训业务,如果教育机构也需要进行线上教学的话,目前的流程比较简单,直接使用第三方教学平台就可以做到,比如,使用短书的微信教学平台,教育机构通过线上线下的结合的方式,可以优化招生教学的成本,帮助机构完成更多。

Ⅱ 申请教育培训机构需要哪些许可

一)申请
1、申请人条件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
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2)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9条)
(3)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0条)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2条)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自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实施条例》第4条。
(2)筹设后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4条)
·筹设批准书;
·筹设情况报告;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人员名单;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5条)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力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箕他决策机构组人员名单;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自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实施条例》第4条。
3、申请途径及方式:申办民办初中、高中向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申请;申
办民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和其他文化教育机构向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申请。
(二)受理
l、范围:申请举办初、高中、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组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2、要求:申请事项符合许可范围和权限;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受理:市教育局相关业务科室对申请报告和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查
1、条件:申请事项已经受理。
2、市教育局相关业务科室对照学校设置标准(准入条件),认真审查已受理申请人的全部申办材料,并组织相关科室有关人员和有关专家进行实地察看、评议,提出审查意见。将评议结果报局许可事项负责人。审请筹设的,报许可事项负责人审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中小学的,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并报局党委会审定。申请正式设立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报许可事项负责人审定。
3、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或二个月半月内。
(四)审定
1、条件: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且受理人、审查人签署意见。
2、审定人:
(1)设立民办中小学由局党委会审定
(2)其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分管的局领导审定
(五)告知和公告
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的决定结果: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制作文件。对同意筹设的,发书面筹设批准书;对同意正式设立的,发同意设立批准书和“办学许可证”。
·审定、告知时限:5个工作日或10个工作日。
(六)、许可收费:不收费。

Ⅲ 如何申请开办一家教育培训公司。

A、现在市场上的教育机构大部分是挂其他公司,如何新东方等。
B、
一、 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1、举办者应为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200万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 拟任培训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3、具有50万元以上的办学启动资金。
4、办学场地相对固定(教室和办公室应在一处)。校舍面积不低于300平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于2年;举办电脑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相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5、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6、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
8、有2名以上具有财会资质的财务人员;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相符的教师。
二、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1、办学申办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办学校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本法人证书、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地产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用房证明;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双方的协议书。用房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治安合格证明文件。
6、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如下(查阅海淀教育网学校章程范本):
(1)培训机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8)该章程修改程序; (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7、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
8、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课程设置、学习期限、课时、时间安排、教学目的、使用教材。
9、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复印件。
10、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12、联合出资办学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须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13、以上提供的材料均应用小4号字正反面打印在A4型纸上。
三、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如下规定:
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名称为“北京市海淀区×××培训学校。未经国家教育部批准 ,不得冠以“中华”、“中国”等字样。未经市教委批准 ,不得称“大学”、“学院”。
四、区教委发给具备资格、符合条件、提交材料齐备的举办者《北京市海淀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区教委接受填写合格的登记表之日为正式受理日。区教委自正式受理日起三个月内,对办学申请作出答复。
五、学校批准成立后,必须建立各种规章制度,保证学校运作时按规章制度办事。
六、区教委在审查举办者应具备的办学条件后,通知举办者到推荐的审计事务所(北京昊海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宣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办学启动资金验资。应交区教委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七、培训机构选择校址时应考虑全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合理布局,积极到民办教育发展薄弱的偏远地区办学。区教委对全区民办教育实行宏观调控,对在偏远地区办学的培训机构给予扶持;对在培训机构密集地区设立内容重复的办学申请不予批准。
八、区教委向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领取许可证后刻制印章、到区人事局编办或区民政局社团办办理法人登记、到区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到银行开设帐号、到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培训机构应将刻制印章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区教委社管科备案。
九、批准成立的培训机构有一年的试办期,试办期满,经考核,培训机构办学条件降低,已不符合办学条件的,取消办学资格,由区教委收回办学许可证

Ⅳ 办教育培训机构需要什么手续

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登记,如果是技能培训还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然内后回工商部门办容理设立手续。

申请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拓展资料:

培训机构,以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

Ⅳ 我想办个教育培训机构,申请执照怎么申请

培训学校的具体办学条件有:
培训中心的具体办学条件有:
(1)校舍建筑面积300平方米;(2)教学设备总值10万元;(3)开办后三个月的流动资金;(4)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占20%以上,且还有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育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开办资金20万(需会计事务所验资)
校园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消防部门出具消防意见书)
校舍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房屋检测部门出具校舍建筑质量安全鉴定书)
体育设施:两个篮球场;(租赁的房屋租期要三年以上)
教学设备总值30万元(购置手续发票)
开办后三个月的流动资金(提交银行存款复印件)
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占20%以上,且还有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育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提交学历证、职称证、上岗证、身份证)
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民间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后,经营者可选择到工商部门注册公司类执照,也可选择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这二个手续是一样的,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是不能营利的,有收入必须投入到学校中去,可以免一部分税。
到公安部门备案后,刻制公章、财物章,持注册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当地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选择一家银行开户。
持注册证件原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财物章、银行开户证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最后持注册证件原件复印件、民间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公章、财物章、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就可以招生开学了。

Ⅵ 申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流程是什么

一、办事程序
1、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审批机关验证
3、设立民办学校。
4、考查、审批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筹设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承诺时限
3个月(每年2月份和9月份统一)

四、收费标准
工本费

五、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Ⅶ 民办学校对申报教育机构的意见怎么填

一、在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教育法规文件,明确办学的条件与规定,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表1、2、3)。筹建结束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时再提交:
5、筹设批准书;
6、筹设情况报告;
7、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的应提交以上1、2、3、4、7、8、9项规定的材料。
三、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整、洁净、不得涂抹,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本表及所提供的文件一律用a4纸,微机单面填写、打印,时间、电话号码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外a4纸附页。
五、申办者按筹设和正式设立学校的规定需分别提供下列附件材料:
1、申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3、办学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
4、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办学场地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复印件;
5、聘任教师学历、职称、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6、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
六、申办报告(表)一式二份,一份举办者留底,一份交审批机关报批。
关于×××学校的申办报告
XXX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理由
二、举办者概况
三、拟办学校名称与办学地址
四、培养目标
五、办学规模
六、办学层次与形式(层次:普通本科高等教育、普通专科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初中教育、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培训机构;形式:全日
日制、业余等)
七、招生范围及对象(范围:本市;对象:适龄儿童、初中毕业生、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社会其他人员←按行业、领域、身份等具体划分)
八、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专业、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和计划配置的办学软、硬件设施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内部管理的组织构架,权力分配)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经费的来源渠道、数量,学校财务及管理制度以及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等)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表1:九江市拟批民办学校概况表学校名称举办者姓名
(或单位名称)校址举办者身份证号(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邮编电话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称原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学校负责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简要)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规模办学规模数(班)在校生数教职工数专任教师数占地面积(平米)校舍建筑面积(平米)自有:租用:自有租用:现有图书现有教学设备折合人民币现有实验实习设备折合人民币注册资金(册)(万元)(万元)(万元)出资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举办者联系电话申办日期年月日资产来源说明举办者及学校首届董事会成员签名注:表后粘贴①办学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开办资金验资复印件;
②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③办学场地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复印件。

Ⅷ 办教育机构是向哪申请

01号 行政许可事项: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
01-1 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条至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一条至第五十四条;

3、《昆明市关于审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班)的实施细则》(昆教中〔2003〕10号);

4、《云南省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云教职〔2001〕9号);

5、《关于昆明市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暂行办法》(昆教成〔2002〕2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

1、申办单位要具有法人资格;举办个人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设立分筹设和正式设立,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或班;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先申请筹设,筹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筹设期间不得进行教育活动。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3、有组织机构和学校章程。举办者应当具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

4、有符合任职资格及专业要求的校(园)长和教师。普通高中按开设课程配齐各学科教师,教师学历达标率80%以上;教师职称结构基本合理,主干学科中有教学骨干,师生比基本符合国家要求。专任教师根据办学规模师生比1:12配备;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40人;

5、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保育、医务、教学辅助、后勤、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

6、有符合安全规定及教育、保育、教学要求的场地、房舍及设施、设备;申请举办的办学单位和个人须有独立的、固定的、安全的适合学生住读的学习和生活场地。学校租借的校舍应有经合法程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合同,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租期在6年以上,不得租借简易建筑物、危房、旅馆、国防设施及饭店的一部分,中等职业学校租期在10年以上,除不得租借上述场所外,也不得租借现有高等院校、中专学校、职高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的校舍。

举办学校要求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电教室、阶梯教室基本齐全(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学班要求教室、图书室、实验室、电教设备基本齐全)并基本达到标准,教学用房、行政用房、生活用房基本配套,各种设施基本完备(不含租借设备);举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设备(不含租借设备)应与所开专业相适应。

校舍面积: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按国家现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其生均用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国家现行建设标准;有住校学生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增加建筑和用地的面积;中等职业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0.7万平方米。

在校生规模:举办普通高中不低于300人,每班学生平均数45-50人;举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640人以上。

7、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包括向学生收费部分)。中等职业学校除以上条件外,还需有4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作为开办费;

8、符合我区教育机构设置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

设立学校、幼儿园基本条件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至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

3、《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4、《昆明市关于审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班)的实施细则》(昆教中〔2003〕10号)。

5、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建设保护条例。

附:申请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班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班场地设施与申请中等职业学校相同(校舍建筑面积:城市0.5万平方米,乡(镇)、村0.3万平方米);

(二)在校生规模按办学的实际条件确定;

(三)有与开办专业相配套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四)有15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作为开办费;

(五)具有举办两年以上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云南省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云教职〔2001〕9号);《关于昆明市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暂行办法》(昆教成〔2002〕2号)。

(二)变更
1、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教育局批准。

2、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原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教育局核准。

3、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教育局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五条

(三)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五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

1、申请筹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者的身份证、在学校(园)举办地的住所证明材料,举办者另聘他人管理学校(园)的,同时提供受聘人的身份证、学校(园)举办地的住所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办学地点、拟办学校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及学制、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

(3)由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说明办学资产及办学资金数额的验资报告,并说明产权归属(原件1份);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

(5)一人以上合伙办学的,提供合伙办学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拟办学场所系举办人所有,提供产权证明;系租用的,提供使用权证明(不得少于六年)(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房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拟用于办学房屋安全性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消防部门出具的拟用于办学的场地及房屋的消防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填写《昆明市盘龙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申请表》、《昆明市盘龙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 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

(3)经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认可并签名的学校章程(内容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


(4)办学资产、设备明细表(原件1份);

(5)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6)校(园)长、教师、保育、医务及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拟办食堂的学校和幼儿园) (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教学计划、教学进度表(复印件各1份),中等职业学校需要提交专业设置论证报告和所设专业的教学实施计划(原件1份)。

(9)教育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具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上述第1条和第2条中(3)至(8)项规定的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二)变更
1、办学地址变更

(1)变更申请,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等(原件1份);

(2)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变更并签字认可的决议(原件1份);

(3)新办学场所系举办人所有,提供产权证明;系租用的提供使用权证明(不得少于六年)(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房管部门出具的新的办学房屋的安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消防部门出具的新的办学场地及房屋的消防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拟办食堂的学校和幼儿园) (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新办学地点办学资产、设备明细表(原件1份);

(8)如校(园)长、教师、保育、医务及财会人员有变动的,提供其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举办者变更
(1)原举办者提交变更申请(原件1份);

(2)原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变更并签字认可的决议(原件1份);

(3)新举办者提交申请,按审批条件,重新核准;

(4)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学校名称变更

(1)变更申请(拟用校名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件1份);

(2)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变更并签字认可的决议(原件1份);

4、学校办学层次变更

(1)变更申请
(2)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变更并签字认可的决议(原件1份);

(3)教育教学配套设施明细表(原件);

(4)相应办学层次教师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其他相关资料

(三)终止(以下材料均提供原件1份)
1、申请终止报告;

2、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情况说明;

3、财务清算报告;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印章;

5、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盘龙区民办学校申请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盘龙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受理地址:昆明市政白云路327号,电话:)。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教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现场查勘——审批(核准设立、变更、终止)——颁发办学许可证(颁发变更、终止通知书或批复)。

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学校取得法人资格、合法办学和依法进行登记的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需年检。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01-2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的数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的规定,按照教育资源布点布局的合理性及需求情况,限量审批。

四、行政许可的方式

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新办

1、申请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2、举办人签字的办学章程(原件1份);

3、教学活动场所(不能是住宅用房)有产权证明或两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房管部门出具的拟用于办学的房屋的安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原件1份);

6、从业人员详细情况(原件1份);

7、消防部门出具的办学场地(不指办学地点所在整幢建筑物,而是专指用于办学的部分)《消防合格证明》(原件1份,验原件);

8、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原件1份);

9、办学设备明细表(原件1份);

10、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11、学校招生范围说明书(原件1份);

12、学校经费概算(原件1份);

13、校长、教师配备计划(原件1份);

14、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原件1份);

15、举办者、董事会成员及学校负责人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6、其它材料

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举办者提交的申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变更

1、变更办学地址

(1)举办者提交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2) 举办者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新办学地址的《消防意见书》(原件1份);

(3) 房管部门出具的拟用于办学的房屋的安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教学活动场所有产权证明或两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变更举办者

(1)原举办者提交的书面申请,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教育局核准。

(2)新举办者重新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

3、变更学校名称

(1)举办者提交的书面申请;

(2)新的学校名称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修改(新增)

(三)终止(以下材料均提供原件1份)

1、申请终止报告;

2、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情况说明;

3、财务清算报告;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印章;

5、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七、行政许可的受理机关

盘龙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受理地址:昆明市政白云路327号,。

八、行政许可的决定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教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初审——现场查勘——审批——发放办学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到税务、发改、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相关证照。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
需年检。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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