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老师辅导 » 辅导老师聘任制度

辅导老师聘任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1-24 01:09:48

『壹』 大学教师聘任制度有哪些问题

一是身份认同问来题,只是聘任,是自临时工,很难融入。二是身份来源问题,公务员逢进必考,聘任不是公开社会大范围考的,理论上不能成为公务员。三是招考问题,聘任的基本上是由当地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定的,又回到了人治时代,可以存在人事腐败。四是晋升问题,聘任的不是公务员,不能晋升,不然官员子女都要当聘任了,但不晋升没有动力。五是工资待遇问题,聘任的都是高高高工资,是否合理,很难说。六是实效问题,聘任的似乎并没有创造所谓的高实效。说到底,我认为聘任是有很大问题的,既没有达到促进工作、激励在编公务员的目的,反而可能为更大的人事腐败开了口子,公务员的工作是行政管理,专业的事请专业机构来做、外包即可。

『贰』 教师聘任工作制度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网络 点击数:643 更新时间:2007-1-3 1:13:41

为客观公正地搞好今年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深化职称聘任改革,激发学校内部活力,更好地与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接轨。根据平教政字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聘任的原则和方法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凡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并在今年聘任范围内的人员一律参加竞聘。
(二)坚持评聘公开,根据待聘人员的思想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届内的工作实绩进行聘任。
(三)根据学校届内分系列评估的实际,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教师系列和职员系列同时进行,为了侧重教学一线人员,聘任时按照教师聘任率比职员聘任率高的原则进行,即:(教师聘任数教师竞聘数)(职员聘任数职员竞聘数),根据县人事局下达的岗位指标,按比例分配。
(四)年—××年,竞聘人员两年以上(包括两年)所属的评估系列,即为本次竞聘的系列。
二、聘任的范围条件
(一)范围:
××年月日前在编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年月日前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年度考核或任期届满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级者。
(二)条件:
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全面履行相应岗位职责,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尚未达到离退休年龄,符合学校制定的与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适应的岗位聘任条件。
三、聘任程序
聘任分三个阶段进行:宣传发动阶段、实施阶段和总结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月日—日)
()学校召开全体教职工动员大会,进行宣传发动,传达县教育局、县人事局有关文件、会议精神,部署聘任工作。()以处室组为单位组织教职工学习讨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明确搞好这次聘任的目的、意义。()制定学校各岗位说明书。
(二)实施阶段(月—月日)
⒈建立聘任委员会。学校成立由人组成的聘任委员会,校长任主任,其余成员由学校党支部成员和教职工推荐的代表(人)组成。
⒉制定聘任实施细则。聘任委员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聘任方案。聘任方案经教代会通过,全体教职工签字后,报教育局审核、县人事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⒊个人申请。学校统一印制申请表。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写出书面申请竞争岗位和表态材料,具体表明个人聘上或聘不上的态度,并写明如聘不上竞争岗位,是否还参加低一级岗位的竞争,不按规定填写个人申请或逾期不交个人申请者,视为拒聘。聘任委员会审查申请人资格。
⒋公开竞争。召开全体教职工参加的竞争聘任大会,符合条件的高、中级人员参加述职。
⒌民主测评。测评包括定性测评和定量测评。学校统一印制测评票,被测评人员按取得任职资格的年度划分,同年度内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定性测评票为同意、不同意,任何人不得弃权。同意票超过三分之二的高、中级教师有资格参加定量测评。定量测评采取排名次的办法,不允许并列和重复名次,否则,按废票处理。涂改的按废票处理。每人每轮只投一次票,缺席人员不许补票。监票人、计票人由民主推荐产生,并注意回避。
测评步骤:
()对高级人员进行定性测评;
()对高级人员进行定量测评(落聘的高级人员可以申请竞争中级岗位);
()对中级人员进行定性测评;
()对中级人员进行定量测评;
()计算测评结果:
第一、将聘任委员会和中层以上干部组均去掉一个最高名次和一个最低名次,教职工组去掉个最高名次和个最低名次,然后按照聘任委员会占,中层干部占,其他人员占的比例加权汇总(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得出民主测评结果,排出名次。
第二、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排出名次。参加过本校××年度三次考核的,按考核结果、、的比例加权汇总;按两年成绩计算的,将另一年的成绩按比例平均分至两年加权汇总;只参加过本校××年度考核的,按考核结果的比例加权汇总。
第三、将年度考核名次与本次民主测评名次以各占的比例加权汇总,确定最终排名。没有在本校参加过年度考核的教职工,则以本次民主测评结果占的比例加权汇总。
⒍公示。将最终排名公示天。
⒎组织聘任。公示结束后,聘任委员会根据上级下达的使用岗位数额、民主测评结果,提出聘任方案;学校党支部审议通过聘任方案,上报县教育局、人事局审批备案;学校召开聘任大会,宣布聘任结果,签订聘约,颁发聘书。
(三)总结阶段(月日—日)
聘任工作结束后,学校对聘任工作的每一个程序,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进行认真检查分析,总结经验,吸收教训,写出书面总结报县教育局。
四、有关问题的几点说明
⒈本次聘任后的待聘、落聘人员,在学校设置的岗位空出时,可依次递补(按先教师、后职员的顺序交替进行;定性不合格者,不得递补)。
⒉本次聘任期为年,以前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自行终止,自××年月日起执行新的聘期。
⒊原已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达到男周岁,女周岁(年龄截止到××年月日),其原任职期间各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本人自愿不再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向学校写出书面申请,不在参加竞争聘任,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适当工作,其工作福利待遇不变。
⒋原已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达到男周岁,女周岁(年龄截止到××年月日),其原任职期间各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本人自愿不再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向学校写出书面申请,不再参加竞争,直接聘任,占用单位限额。
⒌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聘任,如遇分数名次相同时,职称高者优先;再相同,届内荣誉(优秀教师、教学能手、百佳教师)高者优先;再相同,教龄长者(包括工龄,以教育局档案为准)优先;再相同,年龄长者优先。
⒍直接聘任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所占的名额数为公用指标。
⒎单位主要领导人的专业技术聘任,在通过竞争上岗后,由县教育局确定聘任事项(占用原单位聘任数额)。
⒏工资兑现时间及兑现标准按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领导,严明纪律,精心组织
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在学校党政组织和聘任委员会的领导下,按上级要求,积极、慎重、大胆、稳妥地进行。要增强聘任工作透明度,聘任委员会名单、设岗数额、考核成绩、聘任方案,要及时公布,保证聘任工作在公开平等中进行。
这次聘任工作涉及到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对每一个同志的考验,学校要认真组织教职工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对有关思想问题和矛盾,要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及时疏导。
严格聘任纪律,精心组织。领导干部和聘任委员会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工作,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的要严格处理。待聘人员要相信组织,相信群众,正确对待聘任结果,待聘人员搞非法组织活动和不正常竞争,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聘资格,对无理取闹,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聘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叁』 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是什么

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肆』 教师聘任制度的意义何在

什么是教师聘任制?

教师聘任制,是在符合国家法律制度的情况下,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教师资质或教学经验的人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教师法明确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的制度,只有签订了聘用合同,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才能够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相关教师的权利义务才变为现实的权利义务。推行教师聘任制对建立一支合格稳定的教师队伍,提高学校办学的自主性,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以及推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教师合理流动,增强教师队伍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教师聘任制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招聘。即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择具有教师资格的应聘人员;

续聘。即聘任期满后,聘任单位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合同;

解聘。即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

辞聘。即受聘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的合同行为。

教师聘任制的优点:

第一、教师聘任制的好处是可以提高教师的责任感,并淘汰不具备任教能力的庸才。

第二、可以充分利用社会人力资源,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

第三、打破传统教师任用制度,增进各地区教学经验的传播。

第四、增加就业岗位。

『伍』 如何进一步深化教师聘任制度的改革

中小学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1986年开始建立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对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教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着等级设置不够合理、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等问题。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关于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任务,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为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 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 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 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 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 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 国家制定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见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根据本地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的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可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各省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可在国家基本标准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三)创新评价机制
1.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各省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 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3. 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4.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申报。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要按照不低于国家和当地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考核推荐。学校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
专家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学校聘用。中小学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5. 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
6. 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7. 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国家实行总量控制。
三、改革的组织实施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统一、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各地情况又差别很大,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成立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省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省政府领导牵头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省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各地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充分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情况和教师队伍状况,全方位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级别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进行。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分级组织实施。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职务)等级教师的评聘工作,由各省按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正高级教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定数量,各省具体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两部备案。
各省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两部报告。各省改革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两部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意见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意见参加职称评审。
附件: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附件
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四、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别职称(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正高级教师
1.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3.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 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高级教师
1. 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3.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 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5.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一级教师
1. 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3.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 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5.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级教师
1. 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 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 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三级教师
1.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陆』 我国教师聘任制度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教师聘用制度

国家人事部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规定:事业单位除按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国家教育部王湛副部长也在讲话中指出:“要打破事业单位用人上的终身制,建立起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各地的改革实践证明,只有打破用人上的职务终身制和人员单位所有制,才能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才能使人才脱颖而出,才能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据此,为了更进一步推动我校的教育改革,结合上级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平等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教育教学需要,确定学校的机构设置和教师结构比例;教师有权根据本人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选择适合于自己的工作岗位。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公开教师岗位和职员岗位,教职工有权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竞争,学校根据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及能力水平择优录用。

(三)坚持分层聘任、逐级负责的原则。学校主要负责聘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年级主任,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年级主任聘任各自的工作人员和教师;职员和教师要对部门负责人和年级主任负责,部门负责人和年级主任要对学校负责。

(四)坚持本单位教师优先聘任的原则。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平稳进行,教师聘用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二、教师聘用的几种形式

聘用制依其聘用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招聘。即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拔具有教师资格的应聘人员。一般在上一学年结束后,学校根据办学规模,核定岗位需求后实施招聘程序。

(二)续聘。即聘任期满后,学校与教师继续签订聘用合同。一般是在聘用期间,双方合作愉快,学校仍有工作需要,教师对所从事的工作以及学校的管理方式比较满意,双方自愿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的有关规定和协议可与上次聘书相同,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变化。

(三)解聘。即学校因某种原因,不适应继续聘用在某一岗位上的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由于聘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单位在聘用期限内终止聘用合同、解聘教师职务时,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合同期满双方可自然解除聘用关系。

(四)辞聘。即受聘教师主动请求学校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定行为。如上所述,聘用合同对聘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教师因种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依照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合同期满后可以不再应聘原单位。

(五)待聘。在教师聘任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未被聘任的教职工不愿到外单位应聘的,可安排校内待聘,待聘一般为3个月,3个月后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安排待聘人员试岗,试岗合格,再办理聘任手续。

三、教师聘用的程序

人员聘用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要求、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根据学校公布的空缺岗位以及自身的条件提出申请;

(三)学校成立“教师聘用工作组”并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教师聘用工作组”对应聘人员的实际水平进行考查(在职教师考查在本单位的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新分配教师和新调入教师考查其业务能力),并根据考查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各年级根据受聘名单及空岗情况提出聘任意向;

(六)各部门根据教师岗聘任情况及职员岗受聘名单,提出职员聘任意向;

(七)学校统一协调教师岗位,决定受聘人员并公布聘用结果;

(八)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聘用合同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一般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另就聘用合同再作如下规定: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以及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学校可与其签订此类合同。

3、学校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五、教师聘用的配套制度

(一)年度考核制度

学校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岗位调整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地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二)教师职级制度

建立教师职级制度,意在使每一个教师都有自己的近期目标和努力方向,不断进取,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教师职级为校内工资职级,不受国家评定的职称的限制,不受年龄教龄限制,重在考察实际表现和工作实绩,鼓励人才脱颖而出。具体评定办法另行规定。

(三)岗位目标制度

按照岗位目标责任总要求,学校把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办学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建立健全岗位责任目标体系。岗位目标责任制意在使应聘人员明确,在应聘某一岗位的同时,需承担一定的责任并完成相应的职责,同时也使应聘人员明确应该对自身岗位负责,对聘任单位负责。

本制度自2003年7月11日教职工大会通过,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参考:http://www.ls3.qde.net/E_ReadNews.asp?NewsID=4758

热点内容
武汉大学学生会辅导员寄语 发布:2021-03-16 21:44:16 浏览:612
七年级学生作文辅导学案 发布:2021-03-16 21:42:09 浏览:1
不屑弟高考成绩 发布:2021-03-16 21:40:59 浏览:754
大学毕业证会有成绩单 发布:2021-03-16 21:40:07 浏览:756
2017信阳学院辅导员招聘名单 发布:2021-03-16 21:40:02 浏览:800
查询重庆2018中考成绩查询 发布:2021-03-16 21:39:58 浏览:21
结业考试成绩怎么查询 发布:2021-03-16 21:28:40 浏览:679
14中医医师资格笔试考试成绩查分 发布:2021-03-16 21:28:39 浏览:655
名著赏析课程标准 发布:2021-03-16 21:27:57 浏览:881
北京大学商业领袖高端培训课程 发布:2021-03-16 21:27:41 浏览: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