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辅导员专项奖励项目
❶ 湖北省高水平运动员测试成绩怎样划线
各普通高校,各市、州、县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
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4]2号)和《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办法》(教学司[2009]33号附件1)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湖北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1.报考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应符合我省当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要求,年龄不超过22周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
(2)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者,或者近三年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2.参加高水平运动员测试的考生应参加其户口或学籍所在地统一组织的高考报名。
凡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必须提供与高级中等教育相当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经其毕业学校所在市(州)教育局认定是否具有高中毕业同等学力。未经资格认定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得报考。
3.高水平运动员专项测试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参与高水平专项测试的考生于2013年12月报名,2014年3月组织专项测试;具体事宜依据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通知执行。
二、招生简章和招生计划
4.招生院校应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委有关规定制订本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并在体育专项测试前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应包括测试项目、时间、地点、招生计划、选拔程序等内容。
5.招生院校应在招生简章中分别明确参加文化统考、文化单考考生的报考条件、测试内容及录取办法。
6.招生院校应合理编制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并列入国家核定的本校年度招生总计划内。本科院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人数控制在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
三、招生学校和项目
7.严格按教育部批准的学校和项目招生。经教育部批准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高校和项目可在我省招生,未经教育部批准的学校和项目不得招生,各招生院校不得超项目、超规模招生。具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资格的高校及招生项目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4]2号)。
四、体育专项测试
8.全省继续统一组织田径(含定向越野)、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健美操、游泳、武术、跆拳道等项目的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简称统测),凡报考省内外院校招收省统测项目的考生必须参加全省统测,且达到省统一划定的专项测试合格标准。招生院校可直接使用我省统测成绩,也可在我省统测合格基础上,再进行测试。
对我省统测未涉及的项目,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测试。
9.统测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和监察室)监督。省招办公示统测合格标准及合格考生名单。
10.全省统一划定统测各项目入围标准。从2014年起,调整统测项目入围标准划线办法,全省对统测各项目只划定一个入围标准,不再划定两个入围标准(大入围标准和特别优秀入围标准)。对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了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田径、游泳等项目,按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确定入围标准;对按百分制计分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健美操、羽毛球、跆拳道等项目,按对高水平运动员的运动水平及招生要求确定入围标准。
五、录取
11.专项测试入围的考生须按规定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12.高水平运动员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我省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13.对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本科录取可降至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此类考生的录取数量不得超过本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总数的30%。
14.高水平运动员本科录取的考生,其文化分数线是执行二本录取控制分数线还是二本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由招生高校根据考生的运动水平自行确定。对参加过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比赛的高水平运动员考生,招生学校应提供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5.招生院校须于2014年4月20日前,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将本校测试入围的高水平运动员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高考报名号、运动项目、运动等级以及文化录取标准等,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同时将本校专项测试入围考生名单加盖公章后报送省招办,入围考生名单中必须确定考生的文化录取标准,而且不得在录取过程中随意变更。省招办对未明确考生录取文化标准的入围考生名单一律不接收、不公示。
16.录取时,部属高校及外省高校应先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办理计划增加手续并提供拟录取考生的录取专业、录取类型。
17.我省省属院校本科专业可在全省高水平运动员统测入围考生中,采取高校与考生双向选择的方式录取达到院校本科所在批次线的考生,高职高专录取执行第四批高职高专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六、单独考试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条件和办法
经教育部批准的高校可以通过单独考试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条件和办法如下:
18.招生对象。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武英级(或以上)称号之一者。
19.报名和资格审核。参加单独考试的高水平运动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的高考报名。报名信息采集工作由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考生证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由招生高校负责。
符合教育部规定条件的考生方可报名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单独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考试,考生报名时须提供本人的运动员等级证书、名次证书、参加全国或国际体育竞赛的秩序册和成绩册等原始证件。
20.招生办法。招生学校组织单独文化课考试,须严格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组织命题和考试,考试科目不得少于三门,语文、数学、外语为必考科目,其他考试科目及内容由招生学校根据需要确定。考核标准不得低于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考试的要求。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密级管理要求,提高命题质量,确保试题安全。招生院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从文化单考合格且体育测试成绩合格的生源中择优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于4月20日前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同时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单独考试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人数不得超过本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总数的20%。
招生院校于4月20日前,将经校长(或主管招生的校领导)和纪委书记签发的书面报告(包括专业测试情况及合格标准、文化考试合格标准以及学校对考生运动等级真实性核查结果等内容)、拟录取考生名册(包括考生高考报名信息、考生运动等级、高校单独考试成绩、拟录取专业等)和考生的相关体育竞赛证明材料报送教育厅(体卫艺处)。教育厅(体卫艺处)核实考生相关体育竞赛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后,集中送省招办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毕业中学或来自单位、运动等级、运动项目等)。省招办对公示后无异议的考生办理录取手续。
七、落实责任,规范管理,信息公开
21.省教育考试院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招生高校、体育测试单位的协调合作,建立和完善多部门参与、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确保高水平运动员测试工作公平、公正。体育专项测试须现场公布除集体比赛之外的各项测试成绩,并由当场裁判员、记分员及考生三方对测试结果进行签字确认;要全程监控录像,做到所有测试项目、所有参加测试的考生均有实况录像,以备抽查或复核。
22.省招生考试部门和高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审核考生报考资格,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不得参加全省统测或招生院校组织的单独考试;应根据培养要求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国家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对考生进行体育专项测试。测试项目、时间、地点、选拔人数、选拔程序、录取办法等内容须及时向社会公布。在测试和选拔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加强对考试进程的监督及高新技术设备投入,严肃考风考纪,从严查处替考、服用兴奋剂等严重作弊行为。
23.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通过本校招生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时、准确公示入围考生信息。公示信息应包括考生的姓名、性别、中学、运动项目及等级、参加测试的项目和成绩、文化课考试类型和成绩,以及学校专项测试和文化考试合格标准、录取要求等。省招办在录取前要将全省专项统测入围考生信息及统测入围标准、高校单独考试录取考生信息以及高校测试入围考生和文化录取标准通过湖北招生信息网进行集中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按高水平运动员的有关政策录取。
24.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对在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和文化考试中违规的考生及有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对在组织专项测试或单独考试招生中出现重大疏漏、违反规定录取高水平运动员的高校,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资格,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❷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好吗
现在的湖北职院已经完全是属于向钱看,冷水都算钱,住公寓每天限时用热水就回算了,而且只有答一楼个二楼两个洗澡的,我就是被忽悠的新生后辈不要有我的路啊,寝室也出小偷,就上个厕所就被偷了电脑,这都发生在公寓,可想而知宿舍是怎样的。
❸ 湖北省水果湖高级中学的办学条件
学校现有教职工220人,中教高级教师资格者人,特级教师10人,一批全国模范教师、国务院专项津贴者、省优秀教师、省政府专项津贴者、省级骨干教师,一大批在省市区颇具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
严家华:数学特级教师
刘加怀:化学特级教师
汤伯川:语文特级教师,全国模范教师
龚小林:语文特级教师
彭习辉:物理特级教师
张立稳:物理特级教师
张莉波:化学特级教师,武昌名师
孔祥林:运动健将、一级教练 高考成绩 湖北省水果湖高级中学2013年高考业绩:全校高考600分以上9人(另有两人保送武大、华师),590以上19人,居武昌区第三名;过重点一本线人数256人,稳居武昌区第三名,保优率稳居省重点中学第一名,其中大文大理过重点一本线人数再次突破100人大关,达117人(理科83人,文科34人);艺术类考生过文化课重点线139人;高考过二本线413人,二本率60.7%,过三本580人,三本率超85%。
水高2012届高考600分以上15人,另外保送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3人。过重点一本线人数229人,稳居武昌区第三名。其中硬考(不计算艺术、飞行员等)过重点一本人数突破100人,达106人,以超工作目标人数24人的成绩居武昌区省重点中学前列,高考一本保优率稳居武昌区省重点中学之首。
2009年来,在全国、省、市、区级各项艺术竞赛中1000多人次获奖;为高等院校输送艺术人才近900人。2010年考入艺术重点大学人数名列全市第二名,2011年考入艺术重点大学人数名列武汉市第一名。 2014年,学校代江连、袁平、陈明等三位教师,被武昌区教育局授予“教坛新秀”称号,并予通报表彰。
2013年湖北省高中青年数学教师优秀课中,孙婷婷老师荣获现场讲课比赛一等奖。孙老师的课题是《等差数列与等比数列(小结课)》。
2013年湖北省健康课堂展示及评比大赛中,学校刘延松老师喜得佳绩,荣获大赛一等奖。
2013年湖北省中学化学课堂有效教学研讨会暨湖北省中学化学“两学会”学术年会活动中,学校化学组袁平老师参加了高中化学课堂有效教学观摩评比,荣获省级一等奖。
2013年第十七届全国教育教学信息化大奖赛现场决赛及颁奖大会中,学校教师伍先军报送的作品《画程》荣获基础教育组教育教学工具类软件系统(单机版)一等奖。
2015年,由湖北教育厅机关党委、工会组织的直属学校职工羽毛球团体比赛中,学校派出的代表队以较大优势赢得比赛团体冠军。
2014年8月,第29届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湖北省水果湖高中教师伍先军申报的科教制作类项目《画程——高中数学算法教学工具平台》获得大赛科技辅导员创新项目二等奖(银牌)。 学校荣誉称号(截止2014年):
湖北省省级重点中学
湖北省省级示范学校
湖北省高中教育行业状元单位
湖北省行业文明先进单位
全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全国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学校
全国科学教育实验基地
湖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试点学校
湖北省中小学校长培训学习考察基地
湖北省劳动技术教育课题研究先进单位
湖北省禁毒教育示范学校
武汉市课外文体活动示范学校
武汉市英语学科基地
武汉市音乐学科基地
武昌区“科技教育特色学校”
学校连续五年高考保优率居武昌区五所省重点中学之首,连续六年荣获武昌区高考质量一等奖,连续五年被武昌区授予“目标管理立功单位”称号。
❹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和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 金融系哪个更好一些
你要考虑是你哪里人,并且准备到哪里发展,如果南方人大多选宁内波理工,师资算可以的,浙大容有部分教师任教,还有三江学者还有浙大直通车之类的。算是独立学院里面拔尖的了。另外你觉得宁波这地方怎么样,感不感兴趣,是个新型港口城市,外企银行,渣打之类早就进宁波了。金融是宁波理工蛮高的一个专业,机会你可想而知,留学是比较多的。湖北经济学校我是没听过了,你看母校依托本体就应该看出一二。本人不熟悉该校不做更多言论。(我是浙大宁波理工大二学生)可继续追问不介意
❺ 有谁知道湖北省著名商标的奖励文件,急!
《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08年4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4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编辑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著名商标是指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认定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及与该类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促进和保护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组织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著名商标争创驰名商标以及依法申请注册商标提供咨询、指导、帮助和服务。
第六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实行自愿原则。
认定著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争创著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编辑
第八条 商标所有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有权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一)其商标为本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有效商标,且无权属争议;
(二)其商标依法连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其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可靠、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在认定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商标所有人可以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认定材料之日起7日内送交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的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认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资格及任期、评审办法、认定程序等,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认定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形式审查结论。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审查合格的,提交认定委员会。
第十三条 认定委员会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著名商标认定材料,每年集中两次进行初审,并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表决。
第十四条 经认定委员会初审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初审公告,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内,对初审结果有异议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委员会进行复审。
异议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驳回认定申请;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予湖北省著名商标证书,并发布认定公告。
第十五条 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和公告,其经费由省财政列支予以保障,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五年,自发布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应当重新申请认定。
第三章 使用、促进和保护编辑
第十七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该著名商标核定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或者提供服务的场所、装饰、服务设施、用具等载体上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第十八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冠以“湖北”字样的企业名称,也可以将著名商标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培育和发展著名商标,对获得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所有人予以奖励;对农村种植养殖户、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的,以及著名商标申请注册的,给予适当补助。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对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给予奖励;对在国际商标注册工作中成绩显著并取得良好效益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拥有著名商标的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在科研项目安排、技术改造上予以重点支持和倾斜。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考虑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应当自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自变更核准之日起30日内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著名商标所有人转让其著名商标的,商标受让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就该受让商标重新申请著名商标认定。
第二十二条 自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属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或者暗示其与著名商标存在某种联系,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第二十三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其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的请求。
第二十四条 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全国、本省闻名的江、河、湖、山以及风景名胜等名称,或者具有通用、公用性质,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影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他人相关的申请登记权的行使。
第二十五条 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为知名商品,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著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网络,监督检查著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及时查处损害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著名商标所有人因其合法权益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帮助。
第四章 法律责任编辑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著名商标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著名商标认定的;
(二)超越著名商标使用范围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列举的情形的;
(四)商标受让人未重新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擅自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字样、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编辑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❻ 武汉的有名作家有哪些
方方,原名汪芳,女,汉族,江西彭泽人,年5月生于南京。大学,1982年8月毕业于武汉大学中国文学专业。1975年1月参加工作,无党派。现任省作协主席,文学院文创一级专业作家,第九届省政协常委,中国作协第七届全委会委员。1991年获湖北省政府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 1992年获国务院颁发的特殊津贴。系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湖北省宣传文化战线“五个一批”人才。出版小说散文集70余部,多篇被译为英、法、意、日韩、葡萄牙等文在海外出版。曾获全国优秀中篇小说奖、“庄重文”文学奖、《小说月报》百花奖、《小说选刊》优秀奖、《中篇小说选刊》优秀作品奖及《诗刊》新诗创作一等奖、人民文学出版社优秀作品奖、中国女性文学创作奖、北京文学奖、上海市长中篇小说奖、长江文艺佳作奖、长江出版集团最受读者欢迎奖、湖北省屈原文艺创作奖、湖北金凤青年文艺奖、湖北文学奖等。 副主席
黄运全,男,汉族,湖北鄂州人, 1954 年 11 月生,硕士研究生, 2000 年 3 月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1981 年 1 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现任省作协常务副主席、党组成员、书记,中国作协第七届全委会委员。 1979 年获团中央全国新长征突击手称号。 1981 年 7 月至 1996 年 10 月在咸宁地区工作,任地委宣传部副部长、地委讲师团主任、社科联主席等职。 1996 年 10 月至 2006 年 1 月任湖北省广播电视厅副厅长(厅改局后任副局长)。
程远斌,男,汉族,湖北天门人, 1949 年 11 月生,党校大专, 1985 年 8 月毕业于荆州地委党校党政专业, 1970 年 3 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现任省作协副主席、党组成员、副书记,中国作协会员。 1998 年被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授予 “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 ” 称号。策划、组织举办了 “ 接受传统教育,振奋革命精神,建设和谐作协 ” 的主题学习采风活动,主抓了机关争创绿化先进单位和争创治安先进单位等工作。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过多篇理论文章和文学作品,出版过长篇小说《陈友谅》、《民族文化大州建设论》、《巴山楚水处处情》等著作,长期从事中国弥勒文化研究。
梁必文,男,汉族,湖北赤壁人 ,1958 年 3 月生 , 大学, 1990 年 7 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 1977 年 9 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现任省作协副主席、党组成员,省文联副主席,中国作协会员。先后在《诗刊》、《人民文学》、《人民日报》、《长江文艺》等刊物发表诗歌数百首,并发表中短篇小说、评论若干,出版诗集有《杨梅雨》、《燃烧的灵魂》、《梁必文诗选》等,并有部分作品获奖。
李武育,男,汉族,河南孟津人, 1953 年 9 月生,大学, 1982 年 2 月毕业于武汉大学哲学专业, 1970 年 12 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现任湖北省作家协会副主席、党组成员。
刘醒龙,男,汉族,湖北团风人, 1956 年 1 月生,高中, 1975 年 1 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现任省作协副主席、武汉市文联副主席、《芳草》杂志社总编,中国作协第七届全委会委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曾获湖北省优秀中青年专家、湖北省宣传文化战线 “ 五个一批 ” 人才、武汉市第十届劳动模范、 2006 感动荆楚十大新闻人物等荣誉称号。已出版长篇小说十部、小说及散文集二十余种,部分作品被翻译成英、法、日、韩等文字。作品曾获鲁迅文学奖中篇小说奖、中国小说学会长篇小说大奖、世界华文长篇小说红楼梦奖决审团奖、青年文学终身成就奖、庄重文文学奖、全国十佳长篇小说奖、全国十佳中篇小说奖、《小说月报》百花奖、《中篇小说选刊》优秀作品奖、《中华文学选刊》优秀小说奖、《人民文学》优秀作品奖、上海市长中篇小说奖、《上海文学》优秀作品奖、湖北省文艺明星奖、湖北省屈原文艺创作奖、湖北文学奖、中国电影政府奖最佳编剧奖、中国电影金鸡奖最佳编剧奖、文化部戏曲文华奖、电视剧飞天奖和金鹰奖等。
邓一光,男,蒙古族,湖北麻城人, 1956 年 8 月生,在职大专, 1984 年 7 月毕业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1978 年参加工作,无党派。现任省作协副主席、武汉市文联副主席、文学院院长,系中国作协会员、市青年作协主席、省青联委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曾获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湖北省宣传文化战线 “ 五个一批 ” 人才、武汉市十大杰出青年、武汉市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曾获中宣部 “ 五个一工程 ” 奖、鲁迅文学奖、冯牧文学奖、郭沫若散文随笔奖、人民文学奖、《小说月报》百花奖、全国十佳长篇小说奖、《小说选刊》奖、《中华文学选刊》奖、电视剧百花奖、上海市长中篇小说奖、上海文学奖、湖北屈原文学创作奖、湖北文艺明星奖、湖北 “ 五个一工程 ” 奖、飞天奖等。
於可训,男,汉族,湖北黄梅人, 1947 年 3 月生,大学, 1982 年 2 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 1968 年 12 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现任武汉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省作协副主席,省文艺理论家协会主席,中国写作学会会长,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副会长。著有《中国当代文学概论》、《当代文学:建构与阐释》、《新诗体艺术论》、《当代诗学》等论著,曾获中国文联优秀文艺评论奖二等奖、湖北省文艺明星奖、湖北省首届文学论文一等奖、第二届二等奖、第三届一等奖,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第六届、第十届优秀成果奖、湖北省第二届、第四届优秀社科成果奖、武汉市第六届、第九届优秀社科成果奖,第三届湖北文学奖,第六届屈原文学奖等。
刘益善,男,汉族,湖北鄂州人, 1950 年 12 月生,大普, 1973 年 10 月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中文专业, 1973 年 10 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现任省作协副主席 , 副巡视员,《长江文艺》杂志社社长、主编,湖北省作协诗歌创作委员会主任,中国作协会员。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出版有《我忆念的山村》、《雨中玫瑰》、《野菊花》等诗集小说集纪实文学集 19 部。先后获 1981—1982 《诗刊》奖、全国青年读物二等奖、湖北省第二届出版名人奖提名奖等。
陈应松,男,汉族,江西余干人, 1956 年 1 月生,大学, 1987 年 7 月毕业于武汉大学中文专业, 1973 年 1 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现任省作协文学院院长,文创一级专业作家,中国作协第七届全委会委员,省作协副主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湖北省宣传文化战线 “ 五个一批 ” 人才。获第三届鲁迅文学奖、首届中国环境文学奖、第二届中国小说学会大奖、第六届上海中长篇小说大奖、 2004 年《人民文学》中篇小说奖、《小说月报》百花奖、梁斌文学奖、《中篇小说》双年奖、第一二三届湖北文学奖、 2004 湖北文化精品突出贡献奖、《北京文学 ? 中篇小说月报》奖等。
董宏猷,男,汉族,湖北咸宁人, 1950 年 4 月生,大普, 1977 年 10 月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中文专业, 1968 年 12 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现任省作协副主席、武汉市文联副主席、作协主席,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中国作家协会儿童文学创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作协少儿文学工作委员会主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曾获团中央、教育部 “ 全国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 ” 。武汉市 “ 十佳建功立业党员标兵 ” 、 “ 优秀共产党员 ” 、 “ 五一劳动奖章 ” 等荣誉称号。文学作品三次获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两次获中宣部 “ 五个一工程 ” 奖、中国图书奖、文化部全国 “ 蒲公英 ” 少儿文学金奖、冰心优秀儿童图书奖、陈伯吹优秀儿童文学奖、湖北省首届文艺明星奖、湖北省第二届屈原文艺创作奖、武汉市首届黄鹤文艺奖,以及台湾联合报系 “ 十佳图书 ” 、台湾优良儿童图书金龙奖等。长篇小说《一百个中国孩子的梦》曾作为唯一的一部纯文学作品,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国际儿童图书评奖。多部作品译介到国外。
刘继明,男,汉族,湖北石首人, 1963 年 11 月生,大学, 1990 年 7 月毕业于武汉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 1984 年 4 月参加工作,民盟。现任省作协副主席 , 文创一级专业作家,中国作协会员。 1987 年被共青团湖北省委授予 “ 新长征突击手 ” 称号,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获第五届中国文联文艺评论奖一等奖、第三届徐迟报告文学奖,屈原文艺奖、湖北文学奖、湖北省文化精品生产突出贡献奖、湖北省首届戏剧文学奖、《上海文学》优秀作品奖、《山花》理论奖等。
徐鲁,男,汉族,山东省即墨市人, 1962 年 12 月出生 ,1982 年 7 月毕业于武汉师范学院咸宁分院中文系, 1982 年 7 月参加工作。现任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海豚传媒公司策划总监,系中国作家协会会员、省作协副主席、北京 “ 冰心奖 ” 评委会副主席。 1982 年开始文学写作,已出版诗集《我们这个年纪的梦》、《散步的小树》、《世界早安》等,散文集《对星星的诺言》、《青梅竹马时节》、《青春的玫瑰》、《看芦花飞舞,听蟋蟀唱歌》、《剑桥的书香》、《画布上的激情》、《黄叶村读书记》、《时光练习曲》、《翡冷翠的薄暮》、《重返经典阅读之乡》等四十余种,长篇小说《为了地久天长》,长篇传记《普希金传》、《音乐巨人贝多芬》以及《沉默的沙漏 ? 徐鲁自选集》、《徐鲁青春文学精选》等选集多种。作品曾获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中国图书奖、冰心儿童图书奖、国家图书奖、台湾 “ 好书大家读 ” 年度好书奖、陈伯吹儿童文学奖、湖北省文艺明星奖、湖北省金凤青年文艺奖、湖北文学奖等。部分作品被译介到丹麦、英国、美国、韩国和日本等国家。有《大地巨人》、《丑小鸭是怎样变成天鹅的》、《夏日雨景》、《献给老师的花束》、《一片红树叶》、《别碰我们的绿树》、《华老师》等十多篇作品被选入台湾省、香港地区和中国大陆一些省份的中小学语文教科书和师范院校的教科书。
胡亚敏,女,汉族,湖北当阳人, 1954 年 4 月生,在职博士研究生, 2001 年 12 月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文艺学专业, 1972 年 4 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现任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文艺理论学会副会长,中外文艺理论学会叙事学分会副会长,省文艺理论家协会副主席。出版专著多本,多次主持或参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科研项目和教育部科研项目。与他人合作主编的文艺学教材《文学批评原理》获教育部优秀教材一等奖, 2007 年被授予 “ 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 ” 称号。
曹树莹,男,汉族,湖北大冶人, 1956 年 12 月生,大学本科, 1991 年 7 月毕业于解放军艺术学院文学系, 1972 年 11 月入伍, 2001 年退出现役 , 上校军衔 . 中国作协会员 . 中共党员。现任黄石市作协主席、市文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出版有诗集《无岸之河》、《幽蓝的柔波》及长诗《巨澜》等 : 中篇小说集《人们每天面临的河流》等 : 长篇小说有《梦中的钟声》《太阳从明天升起》等 : 诗歌《经常处在临界状态》获《诗刊》优秀奖 , 《相信岁月》获甘肃省政府奖 , 《关于花朵 水和石头》获首届《长江文艺》完美文学奖。
❼ 湖北省新农合诊疗项目报销比例在哪里查
湖北省2012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农村居民受益水平,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现就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完善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相结合补偿模式。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
(三)坚持补偿方案相对一致,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方案统一和各统筹地区内补偿方案因地制宜相结合。
(四)坚持与医疗救助制度相结合,对重大疾病提高补偿标准,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二、基金补偿范围与分配
(一)基金补偿范围
新农合基金(含利息)只能用于参合农村居民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管理经办机构工作经费或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同时,以下项目不纳入补偿范围:
1、超出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斗殴致伤、酗酒、吸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他伤和自伤)、工伤、职业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涉及第三方责任人的医疗费用;
3、美容、整形、矫形、不孕不育、计划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应由公共卫生项目负担和国家、省已有补助政策的疾病救治费用;
5、医疗事故或经鉴定属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医疗费用;
6、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7、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二)基金分配
新农合基金分为门诊基金、住院基金、风险基金三类,其中门诊基金占总基金比例20%左右,住院基金占总基金比例77%左右,风险基金按3%左右从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总规模应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左右,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提取。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地区可适当提高门诊基金比例。
三、补偿标准
(一)门诊补偿
新农合门诊补偿全部采用门诊统筹管理模式,分为一般门诊补偿和门诊慢性病(大病)补偿两种,其中门诊慢性病(大病)补偿总额控制在门诊基金的10%左右。
1、一般门诊补偿:参加新农合农村居民的门诊就医应以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为主,每次就医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新农合补偿比例设为40%-50%,乡、村两级补偿比例原则上应有所区别。同时,每次就医补偿和年度累计补偿分别设置封顶线,个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不低于250元,按规定比例支付的一般诊疗费纳入上述封顶线计算。
2、门诊慢性病(大病)补偿: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门诊慢性病(大病)补偿工作,对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等不用住院治疗、需长期门诊就医、费用负担较重的慢性病,或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大病患者的大额门诊费用进行限额补偿或定额补偿。各地制定的门诊慢性病、大病补偿病种不得低于20种。
3、将参合农村居民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一般诊疗费按政策规定纳入门诊基金支付范围。各地要加强一般诊疗费的支付管理,可在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服务能力,以及参合农村居民医疗需求适度变化等情况的基础上,采取总额付费方式支付一般诊疗费。
(二)住院补偿
1、起付线设置:采用梯级补偿支付的方式,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不同标准的住院补偿起付线。一般设立四级起付线,其中: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为100元左右,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左右,市(州)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左右,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200元。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取消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
2、封顶线设置:全省住院补偿封顶线不低于8万元。
3、补偿比例设置:按不同的医疗机构级别和费用段设置不同的补偿比例,引导参加新农合农村居民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资源。纳入政策范围内补偿的比例如下:
医疗机构纳入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医药费用<500元部分60%左右500元以上部分85%左右县级医疗机构500元<医药费用<1000元部分60%左右1000元以上部分80%左右市级医疗机构1000元<医药费用<3000元部分55%3000元<医药费用<10000元部分60%10000元以上部分70%省级定点医疗机构1200<医药费用<5000元部分45%5000元<医药费用<20000元部分50%20000元以上部分60%
转诊至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参合患者统一执行上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各统筹地区可根据2012年资金总量和近几年实际运行情况,参照上述标准适当调整县级、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起付线、费用分段和具体补偿比例。非正常程序的转诊可考虑在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上适当下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由各地根据病人外流数量和住院医药费用情况,在充分兼顾基金承受能力和参合农民利益的前提下,自行决定。
各地要充分运用2011年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结果,适当降低AAA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或提高其补偿比例,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加强新农合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实施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及纳入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的病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受上述起付线和补偿比例限制。
(三)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产生的医药费用暂不纳入即时结报范围。对有责任主体的各种意外伤害,新农合基金不应给予补偿。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当地一般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申请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均须提供其新农合卡(证)、身份证、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并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供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调查备用。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应调查核实,排除责任性外伤。申请意外伤害报销医药费用的新农合患者要按照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调查后可纳入报销范围的,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补偿比例,封顶线原则上控制在5000元左右。
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应将拟补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参合证(卡)号、受伤时间、地点和详细原因、经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拟补偿额等情况在参合人所属村、乡医疗机构及经治医院公示一个月,接受举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补偿款。
(四)其他补偿
1、参加新农合农村居民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纳入补偿范围。
2、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当年度出生的婴儿提前缴纳参合资金,享受当年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偿政策。错过缴费时限出生的婴儿随已参合的母亲,自出生之日起可纳入当年度新农合补偿范围,按照一般疾病补偿政策标准报销,其补偿费用纳入母亲当年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一并计算。
3、实施住院分娩定额补偿。对参加新农合的孕产妇在财政专项补助住院分娩费用外,给予200元的定额补偿。
4、实施大病救治。积极实施大病救治,同时根据国家要求进一步扩大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病种,提升保障能力。具体救治对象及标准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各地要结合2011年新农合运行情况,认真预测参合农村居民就医需求,分析参合农村居民住院率、住院费用水平、实际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住院基金使用率等指标变化,合理制定住院补偿标准,2012年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补偿比例达到75%左右。
❽ 湖北省国土资源局有关2014年土地平整项目招标信息
按
照《省人民政府关抄于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12〕10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
[2013]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22号)要求,我厅组织开展
了2015年湖北省土地整理项目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经专家评审,拟选择枣阳市鹿头镇吉岗等3村2015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等94个项目
作为我省2015年土地整理项目进行竞争性资金分配,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14年9月16至9月22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以书面、电话等方式反映客观、真实、准确、具体的情况。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真名。公示期间如无异议,按此上报。
❾ 湖北省农村学校启明星计划的“湖北省农村学校启明星计划”实施办法
( 试 行 )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进一步促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公平,省教育厅决定启动“湖北省农村学校启明星计划”(以下简称“启明星计划”),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启明星计划”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通过政策引导、经济激励等措施,组织、鼓励、引导城镇学校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组成团队到乡镇(村)义务教育学校任职任教,改善学校管理,提高学校教育质量,提升教师队伍素质。
第三条 启明星团队由启明星校长和启明星教师组成;聘任学科范围包括义务教育段全部学科。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英语、美术、音乐和设岗学校紧缺学科。
第四条“启明星计划”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团队组派、合同管理、综合考评。
第五条从2011年至2015年,每年在全省范围内组派150个左右启明星团队,遴选150所左右乡镇(村)学校设立启明星岗位,每一所项目学校设启明星校长岗位1个、启明星教师岗位2-3个。每年遴选聘用500人,其中校长150名、教师350名。 第六条“启明星计划”在乡镇(村)义务教育学校设岗,重点支持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的农村学校。
第七条 “启明星计划”设岗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县(市、区)义务教育发展规划以及申请设岗学校的发展目标与当地配套措施进行评审,由省教育厅确认。
第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设立启明星岗位乡镇(村)学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岗学校已纳入长期建设规划,属长期保留学校;
(二)设岗学校在校生规模在200人以上;
(三)设岗学校具备接受“启明星计划”聘任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件;
(四)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启明星团队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五)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保障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九条 启明星团队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学校管理方面
1、引入先进的办学理念,把握设岗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
2、完善管理制度,细化并落实校长、教师、教辅人员工作职责,规范学校日常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3、制定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学校办学行动计划,凸显办学特色;
4、开展校园文化建设,逐渐形成特色校园文化;
5、 促进骨干引领、典型示范、团队合作,提高和培育学校骨干力量。
(二)教育教学方面
1、更新教育观念,落实课程计划,实施课程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规范教学常规管理,建立健全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教学准备与教学过程监控、教学效果与学生学业评价、学籍与教学科研档案管理等制度;
3、加强教学研究,促进教学交流,共同提高教学水平,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4、组织各种形式的教学交流活动,促进与兄弟学校的互助互动以及师生的学习与交流。
(三)师资建设方面
1、制定和落实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计划,开展教学研讨活动,建立校本培训机制,打造学习型学校、学习型教师队伍,努力提高教师的教学教研水平;
2、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素养;
3、 制定骨干教师培养计划,通过推行骨干教师培育工程,提高全校教师的整体素质;
4、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创新落实学校激励措施,调动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条 启明星团队及其成员职责
(一)根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启明星团队在启明星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凝聚团队精神,履行岗位职责,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师资建设等诸方面充分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启明星校长根据学校章程履行校长职务,负责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并承担课堂教学任务。
(三)启明星教师主要从事课堂教学工作;同时应根据需要和安排承担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学生心理健康咨询等工作;通过示范课、教学点评、师徒结对、辅导备课等方式培养帮辅中青年教师;积极支持并参与教育教学改革试验等活动。
第十一条 “启明星计划”在获准设岗学校的执行期为三年;设岗学校计划执行期满后,一般不得申请延长或再次申请“启明星计划”岗位。 第十二条启明星校长和启明星教师招聘条件
省内城区学校、城镇(县城所在地)学校的骨干教师、教导主任、校职干部均可报名,原则上要求学段对口,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师德师风好,教育教学业务水平高;
(二)小学教师具备小教高级及以上职称、中学教师具备中教一级及以上职称,年龄一般在45岁左右;
(三)志愿在乡镇(村)学校任教,服从组织安排;
(四)身心健康,具有团队精神和协作意识;
(五)到乡镇(村)学校担任校长的,还须有担任教导主任、副校职干部职务两年以上的经历。
第十三条 启明星校长和启明星教师的聘任期为三年。聘期满后自愿申请再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省教育厅每年受理一次“启明星计划”岗位设置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10日前向省教育厅提出设岗申请,并报送《“湖北省农村学校启明星计划”岗位设置申请表》、设岗目标任务及综合材料;省教育厅组织“启明星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县(市、区)“启明星计划”岗位设置申请进行审定,并向社会公布获准设置岗位学校名单。
第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启明星计划”岗位设置的具体要求,重点在县域内进行动员和布置,同时面向全省公开招聘启明星校长和启明星教师。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条件进行评审。县级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由5-7位中小学校校长、骨干教师、行政人员组成,其中本县(市、区)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级评审意见,校长按实际岗位1:2、教师按实际岗位1:1.5,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在当地有关媒体(含网络)公示一周,并按有关要求,与推荐人选初步议定聘期具体目标任务及配套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5月20日之前向省教育厅报送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聘期具体目标任务及拟提供的配套措施。省教育厅组织“启明星计划”评审委员会对县(市、区)报送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省教育厅对评审通过的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两周。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省教育厅发文予以确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与确认的人选签订聘任合同,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县(市、区)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教育厅将视情节轻重暂停其参与“启明星计划”1至2年。 第二十条启明星校长和启明星教师的聘期为三年,聘期内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待遇:
(一)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年度考核合格者,启明星校长每人每年享受奖励2万元,启明星教师每人每年享受奖励1.5万元;奖励所需经费由省教育厅拨付。
(二)仍按标准享受已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有关规定晋级调档;人事关系和在原单位的身份不变;工龄、教龄及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三)在参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骨干教师、名师名校长、特级教师和享受政府津贴等各种奖励及职务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可以低职高聘或优先评聘职称。
(四)县(市、区)可给予交通补助。
第二十一条 跨县(市、区)受聘的,原所在县(市、区)应参照“城镇教师援助农村教育行动计划”的相关规定,视其为统一组织的对口支教人员,确保其在受聘启明星岗位期间在原单位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 启明星校长和启明星教师服务期满或因故中止聘任合同回原单位工作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从优安置,确保其工作安排不低于原职(岗)位;对于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要纳入重点使用和培养对象,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第二十三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启明星团队及其成员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的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第二十四条启明星团队及其成员到任5个月(一学期)后,应向设岗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履职报告,包括下一步工作计划和建议等;启明星校长除汇报个人履职情况外,还应汇报团队的履职情况;启明星教师重点汇报个人履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启明星团队及成员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受聘的启明星团队按确定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省教育厅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启明星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聘期内启明星团队及成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期中抽样考核评估或聘期届满考核评估。
第二十六条启明星校长和教师在聘期内凡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省“启明星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批准后,教育厅将撤消其启明星校长或启明星教师称号,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与之解除聘任合同,停发并按年折算追回已发放的相应的奖励金:
(一)不能按合同要求到岗坚持工作;
(二)未能履行岗位职责;
(三)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违反师德规范;
(五)触犯刑律;
(六)其他应解除聘任合同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教师管理处负责 “启明星计划”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附件:1、“湖北省农村学校启明星计划”岗位设置申请表
2、“湖北省农村学校启明星计划”校长/教师岗位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