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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考試成績

發布時間: 2021-01-18 22:44:08

Ⅰ 稅務執法資格考試時間

關於《2007年全國稅務人員執法資格統一考試實施方案》 的補充通知

文號: 國稅辦發[2007]8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文日期: 2007-9-2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2007年全國稅務人員執法資格統一考試實施方案》 的通知(國稅發〔2007〕105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後,一些稅務機關來電詢問有關《通知》第三條考試對象的確認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2007年全國稅務人員執法資格統一考試不分執法崗位和非執法崗位。具有國家公務員身份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編制身份的在崗人員,均屬於考試對象。

二、《通知》所稱"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編制身份的在崗人員",是指稅務機關除臨時人員和工勤人員以外的,沒有登記為公務員的具有事業編制身份、且在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崗位工作的正式幹部。稅務學校、機關服務中心等不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編制身份的事業幹部,不作為考試對象。

三、《通知》所稱"省局、市(地、州)局直轄分局"是指"省局、市(地、州)局直屬稅務分局和稽查局"。上述單位的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工作的副局長為免試人員。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機關工作人員不作為必考對象,是否參加考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自行決定。對未參加考試的人員,不予發給執法資格證書。

五、在考試對象確認方面如有其他問題,請各省稅務機關根據《通知》規定及本通知精神自行掌握。

六、有關考務工作的具體問題,稅務總局將另行通知。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考試解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有關命題負責人就全國稅務人員稅收執法資格考試內容、復習重點、考試題型講解內容以及近三年(2007年、2008年、2009年上半年、2009年下半年)四套全國稅務人員稅收執法資格考試(國稅卷)真題,並且參考全國稅務人員稅收執法資格考試指定參考用書、輔導用書,反復醞釀、傾情演繹,對2010年全國稅務人員稅收執法資格考試(國稅卷)考試內容、學習復習重點及題型解讀如下,僅供參考,未經權威人士認可,不代表國家稅務總局官方公開觀點。

一、全國稅務人員稅收執法資格考試指定參考用書

1.《稅收基礎知識》,國家稅務總局教材編寫組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9年2月版。

2.《法律基礎知識·稅務版》,國家稅務總局教材編寫組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9年3月版。

二、全國稅務人員稅收執法資格考試內容及復習重點

(一)《稅收基礎知識》部分

第一章至第四章:通讀,不為考試重點。

第五章:第一節了解;第二節、第三節重點考試內容;增值稅為重中之重,著重掌握增值稅、消費稅納稅人、納稅范圍及計算方法、增值稅、消費稅稅率、增值稅固定資產抵扣、消費稅從量定額從價定率計稅,注意增值稅、消費稅新條例變化;第四節營業稅是地稅業務,國稅部門不考;第五節一般掌握車購稅納稅人、納稅范圍、稅率及計算方法。

第六章:第一節作為了解,第二節為考試重點內容,重點掌握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注意順序)、稅前扣除項目中的損失及折舊扣除、企業所得稅管理24字要求(需展開理解);第三節個人所得稅為地稅業務,國稅部門不作要求。

第七章:主要是地稅業務,國稅部門不考。

第八章:掌握稅收管理基本制度與內容,了解稅收法律責任。

第九章:掌握稅務稽查的工作規程,特別是稅務稽查許可權、稅務稽查執行及幾種稅務稽查方法(不需展開)。

第十章:掌握國際重復征稅及其避免。

第十一章:通讀,不為考試重點。

(二)《法律基礎知識·稅務版》部分

第一章:考試重點內容,重點掌握法律關系、法的體系、法的創制、法的適用。

第二章:考試內容,理解性掌握第一節,重點掌握第二節、第三節。

第三章:大體了解稅務行政許可概念。

第四章:考試重點內容,重中之重,掌握稅務行政處罰概念和種類、稅務行政處罰的實施(案例分析)、主要稅收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了解第一節、第三節,掌握第二節,特別是阻止出境、納稅擔保和代位權。

第六章:掌握第三節,其它章節了解,不為考試重點。

第七章:掌握"偷稅罪"修改為"逃避繳納稅款罪"的相關內容。

第八章:考試重點,需認真掌握。

第九章:掌握第二節,其它章節通讀,不為考試重點。

Ⅱ 稅收執法資格考試的考試解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有關命題負責人就全國稅務人員稅收執法資格考試內容、復習重點、考試題型講解內容以及近三年(2007年、2008年、2009年上半年、2009年下半年)四套全國稅務人員稅收執法資格考試(國稅卷)真題,並且參考全國稅務人員稅收執法資格考試指定參考用書、輔導用書,反復醞釀、傾情演繹,對2010年全國稅務人員稅收執法資格考試(國稅卷)考試內容、學習復習重點及題型解讀如下,僅供參考,未經權威人士認可,不代表國家稅務總局官方公開觀點。
一、全國稅務人員稅收執法資格考試指定參考用書
1.《稅收基礎知識》,國家稅務總局教材編寫組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9年2月版。
2.《法律基礎知識·稅務版》,國家稅務總局教材編寫組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9年3月版。
二、全國稅務人員稅收執法資格考試內容及復習重點
(一)《稅收基礎知識》部分
第一章至第四章:通讀,不為考試重點。
第五章:第一節了解;第二節、第三節重點考試內容;增值稅為重中之重,著重掌握增值稅、消費稅納稅人、納稅范圍及計算方法、增值稅、消費稅稅率、增值稅固定資產抵扣、消費稅從量定額從價定率計稅,注意增值稅、消費稅新條例變化;第四節營業稅是地稅業務,國稅部門不考;第五節一般掌握車購稅納稅人、納稅范圍、稅率及計算方法。
第六章:第一節作為了解,第二節為考試重點內容,重點掌握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注意順序)、稅前扣除項目中的損失及折舊扣除、企業所得稅管理24字要求(需展開理解);第三節個人所得稅為地稅業務,國稅部門不作要求。
第七章:主要是地稅業務,國稅部門不考。
第八章:掌握稅收管理基本制度與內容,了解稅收法律責任。
第九章:掌握稅務稽查的工作規程,特別是稅務稽查許可權、稅務稽查執行及幾種稅務稽查方法(不需展開)。
第十章:掌握國際重復征稅及其避免。
第十一章:通讀,不為考試重點。
(二)《法律基礎知識·稅務版》部分
第一章:考試重點內容,重點掌握法律關系、法的體系、法的創制、法的適用。
第二章:考試內容,理解性掌握第一節,重點掌握第二節、第三節。
第三章:大體了解稅務行政許可概念。
第四章:考試重點內容,重中之重,掌握稅務行政處罰概念和種類、稅務行政處罰的實施(案例分析)、主要稅收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了解第一節、第三節,掌握第二節,特別是阻止出境、納稅擔保和代位權。
第六章:掌握第三節,其它章節了解,不為考試重點。
第七章:掌握偷稅罪修改為逃避繳納稅款罪的相關內容。
第八章:考試重點,需認真掌握。
第九章:掌握第二節,其它章節通讀,不為考試重點。
三、全國稅務人員稅收執法資格考試(國稅卷)題型
(一)命題指導思想及原則
全國稅務人員稅收執法資格統一考試旨在提高稅務人員的執法水平,保證稅收執法隊伍的基本素質,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全面推進依法治稅。稅務人員執法資格統一考試是國家稅務總局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重要舉措,是對稅收執法人員進行執法資格認證和管理的必要條件,是促使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認證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步驟。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考試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大部分為稅務人員執法應知應會的知識,不考偏、難、怪、冷僻業務知識,試題難度介於入門級與水平級之間,簡單題佔60%左右,中等難度題佔30%左右,較有難度題佔10%左右。
(二)試卷考核業務知識構成
總體來講,兩科目合並成一張試卷,不分開命題;全是客觀題型,《稅收基礎知識》即各稅種知識佔60%左右(55-60分),《法律基礎知識·稅務版》即法律知識佔40%左右(40-45分)。
(三)試卷題型
1.單選題(多選、不選、錯選均不得分),共25題,每題1分,計25分 。
2.多選題(每題的備選項中,有2個或2個以上符合題意,至少有1個錯項。有錯選項本題不得分;少選,所選正確的選項每個得0.5分),共20題,每題2分,計40分。
3.判斷題(不是對就是錯,二者必居其一,不需改正錯誤),共15題,每題1分,計15分。
4.綜合(計算、案例)分析題,3個案例題,前兩個案例題分別3問,最後一個案例題4問,每問2分,共10問,計20分。第一個案例題是增值稅業務題目(一般是第一問計算銷項稅額、第二問計算進項稅額(注意不計、轉入、轉出業務問題)、第三問計算應納增值稅額);第二個案例題是企業所得稅業務題目(一般是第四問、第五問涉及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稅金、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研發費用、職工福利教育工會費用、損失、攤銷等業務計算,第六問計算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第三個案例題是稅務法律案例分析,同時結合稅收征管法、刑法、稅務行政處罰、強制、救濟實體法等業務命題,該案例分析題有單選題、多選題,在選項後標明。
四、有關考試重點內容與通讀內容、了解內容命題說明
考試重點內容肯定要考,通讀內容及了解內容並不是不考,這個請各位應考人員學習時注意,不要存在有僥幸心理。
五、有關考試命題與指定參考用書關系說明
考試命題絕大部分題目考核內容來源於指定參考用書,但是不拘泥於參考用書,要高於參考用書,一般不直接考參考用書中的原題;提請應考人員注意的是還有一些超出指定參考用書內容的題目(尤其是牽涉到各類稅種計算題),一般佔10%左右。
六、指定參考用書補充必看參考資料
1.《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2.《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4.《消費稅暫行條例》及《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5.《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
6.《全國稅務人員稅收執法資格考試之稅收基礎知識與法律基礎知識·稅務版輔導用書》,中國稅務出版社2009年11月版,該套輔導書重點點撥了各章節的重點難點,並有大量的典型案例分析,附有全真模擬測試卷和答案,消息來源《中國稅務報》2009年11月20日第3094期第4版。

Ⅲ 全國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證考試難不難

不難,屬於普及型的。在稅務局工作, 總得有執法資格吧, 不然工作還怎干?所以,此類考試超級簡單。當然,假如你的基礎不是很好, 還是要准備一番的,做到有備無患。

Ⅳ 地稅局工作人員有有沒有執法證件

企業財務負責人在面對稅務人員上門核查時要調整好自己的心情,一定要做到淡內定。
稅務人員上門容核查高企認定相關的財務資料,是一個正常的辦事流程與環節,財務人員如果能夠鎮定自若,仔細聽清稅務人員的問題,做到有針對性的解釋,解釋的合理到位,稅務人員一般也都能夠接受。最忌諱的是因為慌張,本來可以向稅務解釋清楚的事情,反而越說越亂,引起稅務人員的重視與質疑。
稅務人員主要針對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中財務相關指標、數據進行核查。

Ⅳ 全國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證考試難不難

不難,屬於普及型的。在稅務局工作,
總得有執法資格吧,
不然工作還怎干?所以,此類考試超級簡單。當然,假如你的基礎不是很好,
還是要准備一番的,做到有備無患。

Ⅵ 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考試 有題庫嗎

這個您參考下

Ⅶ 如何認定稅務執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

一、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准,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稅務人員玩忽職守罪的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不作為,即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只有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才能構成犯罪。需要強調兩個方面:
(1)稅務人員「職責」應該是刑法意義上的職責。由於只有法律才能設定犯罪,並對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的立法做了極其嚴格的限制。因此,刑法意義上的「職責」應當以《立法法》所列舉的法律、法規、規章為准,而不是任意的以各級稅務機關某些規范性文件甚至普通不規範文件為准。
(2)已造成的損失與稅務人員行為是刑法上的必然因果關系。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人的危害行為和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必然的因果聯系,而不是偶然的關系或「一果多因」的聯系。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等等涉稅犯罪雖然與稅務機關徵收管理活動在邏輯上有聯系,但不是必然聯系,不構成刑法上的必然因果關系。國家遭受損失的法律責任應由違法分子承擔而不應由稅務人員承擔。偷騙稅的問題有些可防範,有些是不可防範的,稅務幹部即使嚴格按照規定履行職責,也不能完全杜絕和防範偷騙稅的發生,也不能保證增值稅專用發票百分之百不被虛開。
三、玩忽職守罪的「罪」與「非罪」。
1、玩忽職守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的界限;
玩忽職守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兩者的區別關鍵在於是否造成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一般玩忽職守行為主要是由黨政紀律及規范來調整,只有因玩忽職守而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才能構成玩忽職守罪。
2、玩忽職守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
工作失誤是行為人由於政策不明確、業務能力和水平低或者當事人已盡了有關的職責但沒有達到應有的效果等原因,以致於決策失誤,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失的行為。可見,工作失誤與玩忽職守罪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與玩忽職守罪導致發生嚴重結果的原因不同。
四、玩忽職守罪與其他職務犯罪的界限。
《刑法》中規定的稅務人員可能涉及的職務犯罪很多,既包括稅務人員貪污賄賂犯罪、侵權犯罪,也包括稅務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發生的瀆職犯罪。玩忽職守罪屬於瀆職犯罪的范疇,除了玩忽職守,瀆職類犯罪還包括: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徇私舞弊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等,《刑法》第404條、405條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在界定玩忽職守罪的過程中,如果符合以上特殊瀆職稅務犯罪的,應該按特殊罪名認定。

Ⅷ 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考試 多少分過

60分過。通過的標準是:參加全國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考試。

Ⅸ 國考稅務局一級執法人員好嗎

都是公務員的崗位,編制也都是樣的,同時也要看工作內容和工作性質了,可以對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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