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畢業考核成績證明
『壹』 教師考試合格證明的有效期
成績有復效期是2年,合格證制是3年,教師資格考試筆試單科成績有效期為2年,筆試和面試均合格者由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中心頒發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有效期為3年。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是考生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必備條件。
『貳』 請問,教師資格證已經經過面試,取得了考試合格證明,但是筆試成績要過期了,明年才認證可以嗎
可以。教師資格證需要考試合格證明,不需要筆試成績。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全部在網上填寫並列印出來)。
2、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戶籍原件、復印件和工作單位證明(或所在鄉鎮、街道證明)。
3、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4、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申請教師資格人員體格檢查表》。
5、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6、由申請人工作單位或者其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供的《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
7、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申請人員,需提供《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心理學合格證》及教育教學能力測評成績證明。
8、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還需提供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工人技術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9、小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一張。
10、在外省的還要帶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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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均可作為教師資格認定有效學歷。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應當具備《教育法》規定的學歷:具體要求是:
1、報考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專科及以上學歷。
2、申請認定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3、申請認定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4、申請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以及以上學歷。
5、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以及以上學歷,並應具有相當於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人工技術等級。對確有特殊技藝者,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其學歷要求可放寬到高中畢業。
6、取得碩士以及以上學位(無研究生畢業學歷)者,申請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可視為具備合格學歷。
7、取得高等學校「小教」、「幼教」專業本科學歷申請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取得高等學校「小教」、「幼教」專業專科(含「三溝通」、「五年制」專科)畢業學歷申請認定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可作為合格學歷。
8、經國家有關認定國外學位(學歷)的機構認可的,在國外取得的相應學歷,可作為認定相應教師資格的合格學歷。
『叄』 怎麼列印教師資格證合格證明
1、登錄中國教師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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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教師資格證合格證明
1、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是申請教師資格認定的必要材料之一,在申請教師資格認定時,需提供給認定機構使用。
2、合格證有效期3年。
『肆』 小學成績單丟了怎麼辦
1、由於學校成績冊是由當年該學生所在班級班主任填寫,具體包含學生評語版、學生權分數、學生在校情況、家長評語等內容,每學期結束下發到學生手中,學校並沒有備份留存,因此無法補發給學生。
2、學校本著對學生個人信息保密的原則,規定學校留存的學生個人基本信息(個人學籍、個人分數、個人家庭住址、個人身份證等)均不能對外公布。但家長如需要學生分數,可帶上學生本人的戶口本或身份證到學校,待學校確認該學生信息屬實後可出具分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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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孩子的學習成績
第一、要做好復習。復習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學習環節,孩子要掌握好所學的知識,一要靠他的理解,二要靠他的記憶。通過復習可以讓孩子對學過的知識加深理解、加深記憶,同時也為學習新知識打下基礎。所以,在每天晚上,一定要讓孩子抽出時間把當天所學的內容復習一遍。
第二、要做好預習。預習又是一個重要的學習環節,就是讓孩子把明天將要學習的新知識自己先學習一遍,讓孩子一邊讀一邊理解,要做到仔細認真,之後試著做幾道課本上的課堂練習,檢驗一下,練習的量不必太大。每天復習完當天所學過的知識之後,就開始預習明天將要學習的新知識。
『伍』 外地小學入學生入學需要五大證二十二小證,愁死多少個家庭。到底驗證什麼
我幫你找了無錫借讀政策,希望能夠幫到你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高水平、高質量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江蘇省境內所有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學校、教育機構和主管單位。
第三條 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籍在其戶籍所在縣(市、區,以下簡稱「區縣」),其入學、轉學、借讀、休學、畢業等有關學籍手續須按本規定辦理。
二、新生入學
第四條 小學和初中均實行秋季招生、入學。全省義務教育年限為九年。
第五條 全省接受義務教育的起始年齡為六周歲。小學不得招收不足年齡的兒童入學。
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普通學校附設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學校招生的起始年齡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第六條 小學、初中新生實行免試入學,公辦學校實行免試就近入學。
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分快慢班、實驗班等。
第七條 農村公辦小學新生入學。由鄉(鎮)政府或委託中心小學,根據當地適齡兒童名單,在新學年開始前十五天,向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發《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樣式見附件一,以下簡稱「入學通知書」),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帶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報到。
第八條 城市公辦小學新生入學。適齡兒童監護人根據當地教育主管部門確定的學校施教範圍,在學校公布的報名時間內到學校報名,報名時需出具監護人及適齡子女在本施教區的戶籍、居住情況(房產證)等有關證明。
適齡兒童與監護人不在同一戶籍、戶籍與常住地址(房產證)不符的,由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學校就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適齡兒童隨法定監護人的戶籍與常住地址就讀:⒈監護人中有現役軍人(含武警);⒉監護人中有公派出國工作的專家、技術人員;⒊單親、離異、戶口兩地家庭、孤兒等。
政府或委託學校在新學年開始十五天前向監護人發入學通知書,監護人帶子女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第九條 公辦初中新生入學。在農村,鄉(鎮)中心小學每年七月,在鄉(鎮)政府分管領導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門派員參加),將全鄉(鎮)小學畢業年級學生名冊(樣式見附件二)、畢業生的電子檔案交鄉(鎮)中心初中,並填寫交接表。交接表(樣式見附件三)一式四份,中心小學、中心初中、鄉(鎮)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據接收的學生名冊在七月底前給所有新生發放入學通知書(可參照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在城市,由區縣教育主管部門在每年七月底前,將本轄區范圍內小學畢業生,根據戶籍和住房分布情況按初中的施教區分配給各初中學校,各初中學校根據接收的新生名冊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第十條 民辦學校(含公辦民營學校,下同)招收小學、初中新生,納入當地就近入學招生計劃的按照上述辦法與公辦學校統一進行;未納入就近入學招生計劃的,由學校按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同意的招生辦法在規定的時間、地域范圍招生,新生名單(參見附件二)報駐地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向新生發放入學通知書。
民辦學校招收新生的時間,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與公辦學校招生統籌安排。中途招收學生按轉學辦理。
第十一條 小學、初中新生入學後,學校要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軟體建立學生檔案。 城市小學向初中提供畢業生電子檔案的具體方式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新生無故不按時報到的,作為輟學處理。
第十二條 小學、初中新生入學後需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即為學生身份證號碼。因故沒有身份證號碼的學生,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本地學生身份證編碼方式編給學籍號,第18位用字母「b」(參見附件四)。
轉學、借讀等學籍變動均不改變學籍號。
適齡兒童、少年,因故未及時上學或在外地上學的,戶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門認定確應屬本地學籍的,應安排學校就讀或准予參加畢業和升學考試。
進城務工農民子女,按規定在流入地接受義務教育的,家長向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憑相關手續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學校就讀,給予學籍,省內生源要通知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民辦學校跨區縣錄取小學、初中新生的,由學校在新學年9月15日前向學生戶籍所在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發出來源於該區縣的學生名單(參見附件二)。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收到名單即予備案。
學生在小學、初中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為曾用名予以保留。
三、轉學
第十三條 學生全家戶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區縣遷移或在本區縣內跨鄉(鎮)遷移,可准予在公辦學校之間轉學。
轉學手續:監護人持戶籍遷移證明(和監護人調動工作證明)到遷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和轉入學校辦理同意接收證明(跨省轉學除外);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同時需附轉入地同意接收證明(樣式見附件五)、戶籍遷移證明及復印件。學校審核、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出具轉學證明(樣式見附件六),並拷貝學生電子檔案交學生帶到轉入學校。轉學申請和附件與轉學證明存根一並存檔;學生持轉學證明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辦理轉出轉入手續均需出示戶籍遷移證明(和監護人調動工作證明)原件。
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四條 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中途轉入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後統籌安排,並由學校提供同意轉入證明。
第十五條 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跨省轉學的要及時發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轉入我省的,學校要及時將學生信息輸入計算機。
第十六條 轉學一律不得進行入學考試。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休學期滿轉入學校方可准予復學。
四、借讀
第十七條 學生監護人因公出國工作一年以上、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長期支援邊疆、現役軍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親屬可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借讀費按省頒規定收取。
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的,須經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同意,借讀費用按借讀學校所在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標准收取。
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借讀手續為:由學生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書面借讀申請,出具有關證明材料,提供接收學校同意借讀的證明(樣式見附件五)。學校審核、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由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出具借讀證明(樣式見附件七)。監護人提交的有關材料應與借讀證明存根一並保存備查。
第十九條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籍所在地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借讀學校;學生返回學籍所在地學校時,借讀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原校。
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留存學生電子檔案。
外省到我省借讀的學生,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列印紙質《學生登記表》(樣式見附件八)封好後讓其自帶回原籍,電子檔案留存。
第二十條 借讀應在學期初、末辦理。借讀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五、休學和復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學校審核後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需經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並出具證明及相關材料。學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學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由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出具休學證明(樣式見附件九)。學生休學情況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醫院等出具的有關證明作為休學證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備查。
第二十二條 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由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第二十三條 從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在十個工作日內,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須給學生監護人能否休學的明確答復。
休學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准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第二十四條 休學期滿,學生或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復學時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就讀,也可到下一級就讀。出國、出境就讀的,復學須回原級。
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六、成績考核
第二十五條 小學語文、數學兩科只進行期末一次考試,其它學科不得考試。小學生學業成績評定實行等第制。初中每學期進行期中、期末考試或考查,考試或考查科目為國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科。
考試或考查成績採用等第記分。記分等第分為: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閱卷時採用百分制的,需轉換為等第通知學生,考試或考查成績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不得公布考試名次。
第二十六條 學生學期成績按平時學習成績,期中、期末考試或考查成績綜合評定;學年成績評定以第二學期為主。
第二十七條 期末、畢業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可以參加學校組織的補考。補考成績分為及格和不及格兩級。
第二十八條 小學、初中學生操行評語,由班主任依據教育部2004年頒布的《中小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修訂)》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修訂)》進行評定。
第二十九條 學生體育成績按照國家頒發的體育合格標准評定,未達到標準的為不合格。學校要按有關規定在學生電子檔案中記錄學生健康情況。
第三十條 學校根據學生的考試、考查情況填寫《學生素質發展報告書》(學生成績報告單),向監護人報告。
第三十一條 小學畢業考試,在城市(含縣城)由學校命題、制卷、組織考試;在農村,由鄉(鎮)中心小學命題、制卷和組織考試。學校可以委託有關教育機構幫助命題和制卷;初中畢業考試,由市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命題、制卷和組織考試。初中畢業考試可以與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結合進行。小學、初中畢業考試成績須記入學生電子檔案,沒有參加畢業考試的作為輟學論處。
第三十二條 為保證義務教育順利實施,全省義務教育階段實行不留級制度。
七、跳級、畢業、升學
第三十三條 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批准可以跳級。跳過年級視為受完相應年限的義務教育。學生跳級由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進行學籍變動,並上傳教育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小學畢業班的所有學生,不論是否達到畢業程度均升入初中。
跨市、區縣借讀的小學、初中畢業生,一般都應回學籍所在地參加畢業考試、領取文憑、安排升學。經借讀地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升學借讀的,可在借讀學校參加畢業考試、領取文憑並升學。
第三十五條 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可以升入戶籍所在地學區公辦初中,也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非戶籍所在地的民辦學校初中就讀,不能升入非戶籍所在地學區的公辦初中。
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要升入公辦初中的,需向戶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進入初中。跨區縣就讀民辦學校的小學畢業生,要先將學籍轉移到戶籍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門。
民辦學校初中畢業生除直升本校高中的外,應回戶籍所在地參加升學考試,手續與小學畢業生相同。提交申請和辦理學籍轉移手續應在畢業學年的四月底前完成(學生可在民辦學校讀到畢業)。
第三十六條 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達到標准,操行在及格以上,體育合格者准予畢業,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畢業證書(樣式見附件十)。
第三十七條 學生畢業成績有不及格者,准予補考。補考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畢業,只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小學修業證書(樣式見附件十一)或初中的義務教育證書(樣式見附件十二):語文、數學、外語有一門不及格者;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體育不合格者。
八、獎勵和處分
第三十八條 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學校應根據規定,民主、公開、公正地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
第三十九條 學生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范、學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關規定的,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記過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勞動教養的學生,服刑、教養期滿超過十六周歲的,由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取消學籍。
第四十條 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進步顯著,確實改正了錯誤,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准,可以撤銷處分。處分一旦撤銷應在學生電子檔案上加撤銷記錄。
第四十一條 學生留校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內仍無改正表現的初中學生,經監護人同意可送工讀學校託管。
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的學生,可按規定送工讀學校。
到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學籍留在原校,參照借讀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累計已經學滿九年義務教育年限並年滿十六周歲的,其本人及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不在繼續上學的,學校審核,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取消學籍。
第四十三條 學生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年齡在十六周歲以下者,可持批准處理單位有關證明,向原校提出書面申請回原級就讀,原校應予接收。
九、管理許可權
第四十四條 全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檢查、處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都要指定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和從事學籍管理電子化工作。學校專門負責學籍管理的工作人員,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學生的電子檔案並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寫、更改和公開學籍信息。學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許可權進行管理。
第四十五條 全省學籍管理的有關表、證,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全省統一樣式製作。
第四十六條 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注銷其學籍,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註明。
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所出具的紙質學籍手續材料必須按規定加蓋學校或市、區縣教育主管部門公章方才生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轉學、休學、借讀的學生塗改或重新製作學生學籍的有關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七條 任何學校均不得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等手續的學生。
第四十八條 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一經發現由有關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立即作糾正處置,由此引起的後果由監護人負責。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如有違反本規定行為,要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對相關責任人予以教育幫助,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要對學校法人代表和相關責任人做出行政處分。
民辦學校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手續學生的,視做管理混亂,教育行政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學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學校必須向教育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並要在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上報省、市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五十條 教育主管部門對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要加強管理,及時總結分析,糾正和處理學籍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十、附則
第五十一條 學籍管理信息化、網路化的具體要求另行通知。
學校、地區在校生情況統計以正在本校、本地區就讀的學生數為准。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內適用的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即行廢止。
『陸』 教師資格證面試成績因為人太多擠不進去查不出來 但是合格證查到了 面試時通過了嗎
教師資格證成績查詢會因為查詢人數太多,導致網頁崩潰無法刷新。但是如果能查到教師資格證面試合格證,就代表通過了面試。
查詢教師資格證面試合格證的方法:
1、打開網路瀏覽器,在搜索框輸入「中國教育考試院」,按回車鍵進行搜索,選擇第一項,點擊進入中國教育考試院。
(6)小學生畢業考核成績證明擴展閱讀:
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准備和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安排注意問題
為了保證網上申報順利,請申請人做好以下准備:
1、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和面試)合格者,請登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http://ntce.neea.e.cn/)下載成績合格證明。
2、請登錄您所在省份教師資格認定網站,查詢認定流程、認定政策、普通話測試、體檢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規定。
3、請向您戶籍所在地或者您的人事檔案關系所在地(應屆畢業生在畢業前最後一個學期向就讀學校所在地)的教育局問詢認定報名時間,以防錯過網上報名和認定。
4、具體教師資格考試事宜請訪問"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http://ntce.neea.e.cn/)的「考試動態」等欄目,咨詢郵箱:[email protected],聯系電話:010-82345677。
或咨詢本省份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省份聯系方式見本網站右側"各省份認定工作網站"和"聯系電話"。
『柒』 小學畢業完,出國讀書後想回來讀,是不是需要在國外讀書的證明和成績單嗎
應該有相應的證明,說明在國外的學歷,成績單不必。
『捌』 小學初中成績證明
如果有熟人在學校工作,可以拜託熟人幫你查
如果你聯繫到要好的同學可以請他幫你順便查一下..
^ ^~~
『玖』 小學畢業證明怎麼寫
畢業證明抄</b>
茲證明學生 ,性別 , 年 月 日出生,系 省 市(縣)人,於 年 月至 年 月在本校高中修業期滿,成績合格,准予畢業。(學號: )畢業成績: 政治語文數學幾何外語物理化學歷史地理生物體育 特此證明
市(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 畢 業 學 校 (公章) (公章)經辦人簽名: 經辦人簽名: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特別說明:相片需加蓋市(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公章)
『拾』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成績合格證可以代領嗎
中小學教來師資格自考試網成績合格證可以代領,代領者需憑代領者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及考生身份證復印件、委託書領取。
關於領取2015年上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的通知
按照教育部考試中心工作安排,2015年上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合格證明已製作完畢,請筆試、面試全部合格的考生按時到考區教育局指定地點領取。
一、 領取要求
(一)考生訪問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站(www.ntce.cn),在右側「成績查詢」欄目下列印考生本人成績信息網頁(列印件必須包含「考試合格證明」的「證明編號」信息)。
(二)考生需憑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領取;代領者需憑代領者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及考生身份證復印件、委託書領取。
二、 領取時間
2015年7月8-10日(具體安排請咨詢當地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