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成績查詢時間
Ⅰ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怎麼報名
報名時間
2015年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於-8月進行
2015年度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時間於4月份陸續展開,以各地考試中心發布信息為標准。
查看詳情:各地2015年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時間匯總
報名入口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是在國家統計局的領導下,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組織實施,由縣(或市)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具體承辦。
考試介紹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是在國家統計局的領導下,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組織實施,由縣(或市)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具體承辦。考試於每年9月份的第三個星期日公開舉行,每門科目的考試答題時間為120分鍾。考試的承辦機關應當事先公布考試大綱、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務規則、考試的具體時間及地點等。
考試科目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科目為:《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統計法基礎知識》。
考試時間
2015年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時間確定為9月20日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時間一般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個星期日,2014年考試時間為9月21日:
上午 9︰00至11︰00 《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
下午14︰00至16︰00 《統計法基礎知識》。
考試科目
2015年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准各地不同。
Ⅱ 2015年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怎麼復習
《福建省統計管理條例》是由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屬於(地方性統計法規) 《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屬於:(統計行政法規)。
《統計法》的作用是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及時性) 《統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的公布單位是(本部門)。
《統計法》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統計資料的(保存、管理制度)。 《統計法》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統計法》規定,國家統計標准(由國家統計局,或者由國家統計局和國務院標准化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統計法》規定,國家有計劃地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推進(統計信息搜集、處理、傳輸、共享、存儲技術和統計資料庫體系的現代化) 《統計法》規定,國家制定統一的統計標准,保障(統計調查擦用的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和統計編碼等的標准化) 《統計法》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統計局,依法對全國的統計工作進行(組織領導和協調)
《統計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由本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
《統計法》規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統計資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制的機構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 《統計法》規定,制定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同時制定該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屬於(法律統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時間為(1983.12.08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頒布的機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最近一次的修訂時間是(2009年6月27日)
2009年6月27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施行時間為( 2010.01.01 )。
2009年勞動工資報表的上報截止期限為2010年2月3日,在此之前,區統計局工作人員小王給自己負責的十家單位打電話,要求他們按時填報。此後,仍有三家單位到2月4日才上報。這三家單位的行為構成(遲報統計資料)。
按照統計法的要求,對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統計人員在收集、審核、錄入時,要保證二者之間的(一致性) 辦理統計行政處罰案件的程序是(立案、調查、處理、結案) 辦理統計違法案件時,最關鍵的工作階段是(調查)。
保障統計工作的統一性,最關鍵的是要實行集中統一的(統計管理體制)。
被處罰單位在簽收處罰決定書後,如果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並且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查處機關有權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其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則審批單位是(國家統計局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查處統計違法案件,可以辦理結案的是(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的) 查處統計違法案件的程序是(立案、調查、處理、結案)。 處分的適用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的統計機構和統計負責人在統計業務上的指導單位是(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受理行政訴訟的法院是(該統計機構所在的地基層人民法院)
對作為調查對象的個人,在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活動中拒絕、阻礙統計調查,或者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普查資料的,對其責令改正並予以批評教育的單位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各級領導機關制定政策、計劃,檢查政策、計劃執行情況,考核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工作成績,進行獎勵和懲罰等需要使用統計資料的,依據的統計資料是(統計機構或統計負責人簽署或者蓋章的)。 給予較大數額罰款的統計行政處罰案件,應當事人要求,統計執法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給予較大數額罰款的統計行政處罰案件,應當事人要求,統計執法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根據《統計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置統計工作崗位)。
根據《統計執法檢查規定》,統計執法檢查機關實施某種處罰後,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這種處罰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萬元以上的罰款,對公民2千元以上的罰款)。 根據《統計執法檢查規定》,統計執法檢查人員泄露在檢查過程中知悉的被檢查對象商業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統計調查對象對審核、簽署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的是(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人員)。 根據統計法的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的統計違法行為實施罰款處罰的最高額度是(20萬元) 關於部門統計工作,下列說法中錯誤的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必須設立專門的統計機構)。 廣義的統計標准統一規范了指標涵義、計算方法、調查表式、統計編碼和(分類目錄)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法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接受政府統計調查是法律規定的(義務) 國家統計局制定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屬於(部門規章) 國家統計數據,以有關部門公布的為准,該部門是(國家統計局) 國家統計數據以什麼部門公布的數據為准(國家統計局)。
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家統計局制定,或者由國家統計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報備案的單位為(國務院)。 行為人沒有任何客觀事實根據,主觀地編造統計數據或者統計資料並報送的行為屬於(偽造統計資料的違法行為) 經國務院批準的周期性的普查項目,其中每隔 5 年進行一次的是(經濟普查)。 經國務院批準的周期性的普查項目,其中每隔5年進行一次的是(經濟普查)
李某是某縣統計局工作人員,因疏忽大意導致該縣兩年以來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月報報表被焚毀。對李某的行為應給予(處分)。 民間統計機構接受境外組織、個人的委託、資助,組織實施的市場調查和社會調查屬於(涉外統計調查)
某公司2010年2月份逾期未向市統計局報送勞動工資報表,市統計局遂向該單位發出了《統計報表催報通知單》,要求該單位在3日內補報。該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補報了勞動工資報表,該單位的統計違法行為屬於(遲報統計資料)
某公司2010年2月份逾期未向市統計局報送勞動工資報表,市統計局遂向該獸位發出了《統計報表催報通知單》,要求該單位在3日內補報。該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仍然沒有報送勞動工資報表,該單位的統計違法行為屬於(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
某國有企業董事長認為本單位統計人員提供的年度生產總值有誤,便親自動手修改,該行為屬於(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的統計違法行為) 某企業為掩蓋超額發放工資問題,故意隱瞞部分工資項目,未在統計報表中計入,該企業行為屬於(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
某企業為掩蓋耗能情況,在上報2009年能源報表時,故意不提供確已消耗的汽油、柴油等數據,僅提供水、電消耗數據,該企業的行為屬於(提供不完整統計資料)。 某縣統計局聯合縣鄉鎮企業局對某工廠的統計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該工廠不服,申請復議時,應負責管轄的單位是(該縣人民政府)。 某縣統計局聯合縣鄉鎮企業局對某企業的統計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該企業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時,應負責管轄的單位是(該縣人民政府) 某縣長認為縣統計局提供的夏糧產量數據的來源有錯誤,便親自動手修改了夏糧產量的統計數據,該縣長的行為屬於(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的行為)。 某鄉鎮統計員認為部分企業在填報統計報表時少報了營業收入,便直接手動修改,該統計員的行為屬於(纂改統計資料行為)
某鎮領導指使鎮統計員虛報本年度工業總產出數據,並在統計監督檢查期間拒絕配合檢查。經查實後,統計部門可以(提請監察機關對涉案的鎮領導人員給予處分)。
某鎮為完成上級下達的計劃指標,鎮主要領導指使鎮統計員虛報本年度工業總產出數據,並在統計局對其實施執法檢查期間拒絕配合檢查。經查實後,統計部門可以(提請紀檢監察部門對涉案的鎮領導人員給予處分)。 普查是指為了詳細地了解某一方面的情況而專門組織的(一次性的全面調查)。 商務部擬對大型家電賣場設立銷售情況統計調查項目,審批機關是(國家統計局)
涉及國家的核心秘密,一旦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的統計資料的級別是(絕密級) 申請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必須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單位是(國家統計局)
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單位是(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實施統計監督檢查的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監察機關、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的調查隊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搜集、整理統計資料,應當以什麼方式為基礎?(周期性普查)
搜集、整理統計資料的基礎和主體分別為(周期性普查;經常性抽樣調查)。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的承辦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的實施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的實施機關是(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實施機關是(省級統計局)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屬於(國務院設定的行政可以項目)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屬於行政許可項目,是法律賦予政府統計部門的義務和職責,是政府統計部門一項基礎性的行政管理工作 。決定設立該行政許可項目的是(國務院) 統計法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統計資料的(保存、管理制度) 統計法第七條規定,統計調查對象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統計法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保密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統計法規定,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 統計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
統計法律責任中,行為人對其違反統計法律規范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是(懲罰性的)。 統計法明確要求,統計調查對象不得(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統計資料)
統計法明確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統計資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統計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和罰款) 統計行政訴訟的受理機關是(人民法院)
統計行政訴訟是一種司法行為,主持機關是(人民法院)
統計行政訴訟中,對統計行政案件依法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機構是(人民法院)。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統計法規定,獨立行使的職權為(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 統計監督檢查的實施必須(按照法定的許可權、程序和方式)
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的頒發部門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 統計人員應當對其搜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統計人員有權(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改正不真實的統計資料)。
統計人員在進行統計調查時,有權(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改正不真實、不準確的資料)
統計調查對象中,必須取得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是(承擔經常性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統計調查對象中,必須缺德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是(承擔經常性政府統計調查任務的人員)
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機構應當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調查項目進行,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並公布。審查時,應當審查調查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 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機關應當審查調查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
統計調查制度一經審批或者備案,即成為統計調查組織實施的法定依據,(非經批准,不得變更) 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可對外提供、泄露)。 統計違法行為是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並且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的適用對象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的適用對象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
統計執法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可以不告知當事人的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人員)
統計執法中,被處罰單位在接到處罰通知書後,如果既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拒不執行的,由查處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統計職業道德的核心內容是(實事求是,不出假數)。
統計資料的密級和保密期限的變更,決定單位是(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機關、單位)。
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人員應當負責其審核、簽署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http://wenku..com/link?url=G8se-xNQoiGUle1GZA2u29CT1S7LXsb99-dRm6PPG5dpGjCKzTbfXPKUFbEhiPO-_tRgyRjEC
Ⅲ 全國統計從業資格考試通過率是多少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中有如下規定:
國家統計局負責編制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版試命題權、制定考試管理辦法和考務規則等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即統計局)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的設定、試卷的印製、組織閱卷和成績登記造冊等工作。
另外,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管理的,資格證上加蓋的是省統計局鋼印及印章,證書由國家統計局監制。
考試全國統一,認定分省,全國統一承認
Ⅳ 2015年度統計從業資格繼續教育考試成績查詢怎麼查
吉首地區各單位:
根據《湖南省統計局辦公室關於做好2015年統計從業資格工作的通知》(湘統辦函〔2015〕1號)精神,為進一步做好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統計從業人員繼續教育等方面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
1.報名對象: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中承擔經常性政府統計調查任務的,未獲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2.報名時間:5月1日至7月31日。
3.報名方式:考試報名包括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兩個階段。所有考生須先登陸「全國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網」 (www.tjcyzg.org)湖南省入口進行網上報名,然後到吉首市統計局現場確認網報信息和繳費。
現場報名前,考生需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見附件1),「准考證號」和「考試成績」欄暫不填,其他個人信息要填寫完整,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和身份證正反兩面掃描成電子文檔後粘貼,要大小合適,文件命名為「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姓名」,保存電子文檔備用。報名時,帶列印的紙質《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1份、電子檔和近期同底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2張。
4.考試時間:2015年全國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日期為9月20日。
具體考試時間為:9:00—11:00,《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14:00—16:00,《統計法基礎知識》。
5.考試收費標准:凡參加統計從業資格證考試人員,每人須交考試費100元和書本費65元。
Ⅳ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一年考幾次
已取得統計員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可免於統計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屬,憑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直接從事統計工作。額,我的理解是取得了初級統計師資格,就不用考統計從業了。兩者當然有區別,一個是從業資格,一個是職稱方面的考試。
Ⅵ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一年考幾次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自2016年起取消,2017年應該也不會再舉辦了。
統計從業資版格考試取消之前每年權舉辦一次,在每年9月的第三個星期日,上午考《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下午考《統計法基礎知識》。
《國務院關於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於2016年2月3日公布,在取消審批事項目錄中第47項為「統計人員從業資格認定」。據此,國家統計局發布了《國家統計局關於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失效的決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8號),宣布《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及其相關文件失效。
因此,統計從業資格制度已被取消,今後從事統計工作
Ⅶ 統計從業資格證考試每年幾次都是在什麼時間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初級)每三個月一批考試,
報考材料:
1、藍底免冠照片(300萬像素以上,必須是數碼相機拍攝);
2、彩色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
Ⅷ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一年幾次
去年剛考過,每年一次9月份考。祝你也有好運,去年我在
國
研
學的老師挺好的,一次就通過了。
Ⅸ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理指南
項目名稱
統計人員從業資格認定
實施機關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行政主管部門
審批類型
審批內容
統計人員從業資格
依據及全文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
三、《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統計局令第8號)
辦理條件
一、申請人需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⑴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⑵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⑶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二、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真實、齊全、規范、有效。
辦理程序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理程序
辦理時限
依據行政許可法要求,按照各地方政府相關規定。
報送材料目錄
一、領取並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其兩份復印件;
三、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成績單原件及其復印件兩份或本人合格學歷證書原件及其復印件兩份;
四、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張。
收費標准及依據
免費
承辦部門的導航
各地、縣統計機構
聯系方式
各地、縣統計機構
辦理地點情況
各地、縣統計機構
辦理結果公開
各地、縣統計機構
中文實名:統計 中國統計 國家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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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
國家統計局 2006-12-25 10:10:4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令
第8號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已經2005年4月29日國家統計局第4次局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長 李德水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提高統計人員的素質,保障統計資料的准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人員,應當具備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一)在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級調查隊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
(二)在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
(三)鄉鎮統計員;
(四)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中承擔經常性統計任務的人員。
第三條 已取得統計員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可免於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憑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二)項所列人員中,已具備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統計類專業大專、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可免於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第四條 國家統計局領導和管理全國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第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實施機關。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
必要時,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可以決定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承辦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的有關工作。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負責所屬單位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申請取得統計從業資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八條 國家實行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時間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個星期日。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科目為: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統計法基礎知識。
第九條 已具備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統計類專業大專、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可免於參加統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 國家統計局負責編制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命題、制定考試管理辦法和考務規則等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的設定、試卷的印製、組織閱卷和成績登記造冊等工作。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考務組織和成績通知等工作。
第十一條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應當公開舉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事先公布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
第十二條 申請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在向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其兩份復印件;
(三)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成績單原件及其兩份復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張。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人員,在提出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時,除提交前款(一)、(二)、(四)項所規定的材料外,還需同時提交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其兩份復印件。
第十三條 具備條件的地方,可通過網路受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所需材料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規定。
第十四條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應當將有關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統計從業資格,應當如實向受理申請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受理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事項無關的材料。
第十六條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人依法不需要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承辦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七條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應當對已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報送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自收到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授予統計從業資格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依法做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的書面決定,並頒發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加蓋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印章。
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作出不授予統計從業資格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章 證書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九條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依法使用,不得塗改、轉讓、出租和出借。
第二十條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由國家統計局統一設計樣式,統一制定編號規則。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製、編號和頒發工作。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送達工作。
第二十一條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遺失或損壞的,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可持有效證明,向原承辦機關提出補發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請。原承辦機關進行審查後,報原發證機關依法予以補發。
第二十二條 對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實行統計繼續教育。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統計局和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可以依法撤銷已經授予的統計從業資格: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
(六)依法可以撤銷統計從業資格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所列情形被依法撤銷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其已取得的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依法予以收回。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因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原因被撤銷統計從業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兩年內,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不得授予統計從業資格。
第二十五條 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實施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處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中的各種違法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聘請、任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在下一輪國家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後仍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統計從業資格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統計從業資格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授予統計從業資格,並給予批評教育。
第二十九條 已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一)塗改、轉讓、出租、出借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情況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依法取得《統計證》、《統計上崗證》或《統計上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到所在地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換領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統計局1998年發布的《統計人員持證上崗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理程序
國家統計局 2006-12-25 10:07:47
一、受理
(一)需提交的材料:
申請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需向當地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承辦機關提交如下材料:
1、領取並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一式兩份;
2、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其兩份復印件;
3、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成績單原件及其復印件兩份或本人合格學歷證書原件及其復印件兩份;
4、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張。
(二)條件:
1、申請人需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⑴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⑵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⑶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2、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真實、齊全、規范、有效。
(三)本崗位負責人: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承辦機關工作人員。
(四)崗位職責及受理程序:
1、按照受理條件審查申請材料。
2、申請材料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
⑴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蓋章,連同申請材料(《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由承辦機關留存)退還申請人;
⑵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上簽署不予受理的意見和理由,終結審批,將表格存檔。
3、申請材料不滿足受理條件的,暫不予受理。
⑴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補充材料通知書》,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⑵對經補齊、補正後重新申請的材料,按受理條件重新審查。
4、申請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即時受理。
⑴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受理意見欄目中簽署准予受理意見;
⑵將准予受理的全部申請材料提交審核人員;
(3)向申請人出具《統計從業資格申請受理通知書》。
5、無論受理與否,申請人提供的身份證、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單原件、學歷證書原件查驗完後必須即時退還申請人。
(五)時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
二、審核
(一)審核標准:基本條件、材料符合受理條件。
(二)本崗位負責人: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承辦機關有關人員。
(三)崗位職責及審核程序:
1、按審核標准對准予受理的申請材料和受理意見進行審核。
2、不符合審核標准,不同意受理的申請,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的審核欄目中簽署 「不同意」或「暫緩」的意見,並註明原因或修改意見。
3、符合審核標準的申請,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的審核欄目中簽署「同意」意見,並告知受理人員。由受理人員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受理通知書》交申請人。
4、將通過審核的全部申請材料上報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實施機關進行審查認定。
(四)時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
三、認定
(一)認定標准:同審核標准。
(二)崗位責任人: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實施機關項目負責人
(三)崗位職責及認定程序:
1、按認定標准對通過審核的全部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認定。
2、申請材料不符合認定標准,不同意審核意見的,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書》的認定意見欄目中簽署「不予認定」的意見,說明理由。同時填寫《統計從業資格不予認定書》,並說明理由。
3、申請材料符合認定標准,同意審核意見的,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書》的認定意見欄目中簽署「認定」意見。同時填寫《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書》。
4、將已經過審查認定程序後的全部申請材料(每人兩份)分類存檔。其中一份由統計從業資格實施機關留存;另一份交由統計從業資格承辦機關存檔。
5、將《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書》、《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或《統計從業資格不予認定書》交由統計從業資格承辦機關分別送達申請人。
(四)時限: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四、告知和送達
(一)崗位責任人: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承辦機關工作人員。
(二)崗位職責:
1、簽發和交接的項目文書資料符合規定,意見清楚,手續齊全。
2、存留歸檔的項目文書資料和申請材料規范、完整。
3、告知和送達申請人的有關事項及時、准確、高效。
(三)工作程序:
1、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受理通知書》、《統計從業資格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和《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補充材料通知書》;接收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實施機關轉來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書》、《統計從業資格不予認定書》、《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和統計從業資格申請材料。
2、通知申請人分別領取有關通知書和《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完成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有關文書、資料的送達工作。
3、對統計從業資格申請材料進行清理,立卷歸檔。
(四)時限:10個工作日。
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
國家統計局 2006-12-25 10:13:46
姓 名
性 別
民 族
申請日期
身份證號
文化程度
專 業
出生年月
工作單位
郵政編碼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提交申請材料內容
1、( )本人居民身份證(交驗)及其兩份復印件
2、(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一張
3、(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兩門科目合格成績單(交驗)及其兩份復印件
4、( )合格學歷證書(交驗)及其兩份復印件
註:1―2項為必需提交材料,3、4項選其一。
受理意見
受理人:
年
月 日
審核意見
審核人:
年
月 日
審批意見
(公 章)
審批人:
年
月 日
備 注
註:此表一式兩張,承辦機關與實施機關各存一張
中文實名:統計 中國統計 國家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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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國家統計局 2006-12-25 10:19:50
一、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在國家統計局的領導下,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組織實施,由縣(或市)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具體承辦。
二、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實行國家統計局統一教學大綱,統一命題、統一時間、統一考務規則的辦法。
三、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的設定;試卷的印製;試卷封裝封面、閱卷登記表、考場記錄單的設計與印製;組織閱卷和成績登記造冊等工作。
四、縣(或市)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承辦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考務組織和成績通知等工作。
五、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於每年9月份的第三個星期日公開舉行,每門科目的考試答題時間為120分鍾。考試的承辦機關應當事先公布考試大綱、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務規則、考試的具體時間及地點等。
六、考試的承辦機關應做好對報考人員資格條件的審查工作,印製並向符合條件的人員頒發《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准考證》。《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准考證》的基本內容應包括姓名、照片、身份證號、考試類別、考試日期、考試地點、考場號、座位號等。
七、考試進行前,考試的承辦機關應根據本辦法和考務規則的要求,確定主考、監考人員,編排考場,制定具體的考試安排,做好考試的准備工作。
八、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考務規則和考場紀律,嚴禁利用監考或從事考試工作之便泄露試題或為考生舞弊提供條件。考試時,主考、監考人員要各司其職,保證考試的順利進行。
九、考試結束後,考試的承辦機關要立即按規定封裝試卷,指定專人送交考試實施機關閱評。
十、考試中發現應考人員有違犯考場紀律行為時,監考人員應按規定採取相應措施,將情況如實記入考場情況記錄單。情節嚴重或有其他異常情況時要及時報告主考人員或考試承辦機關、實施機關按規定予以處理。
十一、考試實施機關要成立試卷閱評工作小組,制定閱卷、登分工作規程,並按工作規程的要求組織閱卷和成績登記工作。
十二、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滿分為100分,60分以上為合格。閱卷要嚴格執行統一的標准答案和評分標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異議,或發現異常試卷,應報告考試實施機關負責人解決。
十三、試卷閱卷、成績登記工作須於自考試日之起30日內完成,並應將試卷、閱卷登記表和考場記錄單等資料進行統計、匯總後妥善封裝、保存。
十四、考試實施機關在考試閱卷、成績登記工作完成後,應將考試成績交由考試承辦機關於10日內通知考生。
十五、全國統一考試前一個月,國家統計局通過機要文件渠道向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供試題(包括試題參考答案)。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試題要妥善接收、保管,並依此印製試卷。
十六、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屬於國家級考試,考試的實施機關和承辦機關要指定專人,按國家有關保密法規的要求,承擔試題、試卷的接受、保管、印刷、運輸等工作。
十七、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印製試卷,應當按《印刷、復印等行業復制國家秘密載體暫行管理辦法》的要求,辦理《國家秘密載體准印證》,到持有《國家秘密載體復制許可證》的定點復制單位印製。向印刷廠提交印刷的試卷清樣或軟盤,要有嚴格的交接手續。
十八、自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試題生成到考試結束為試題的保密期限,考試結束後,試題自行解密。
十九、各地要嚴格做好試題的保密工作,嚴格掌握可接觸試題人員的范圍,如發生泄密問題,要按國家保密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Ⅹ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成績查詢
考試成績一般在考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開始陸續對外公布。
證書辦理
各位考生,2012統計從業成績查詢已經陸續公布,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辦理如下,
一、辦理「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范圍與對象
1、辦理范圍為開放教育專科會計學專業2008年秋季(含2008年秋季)後入學注冊的學生。
2、2011年3月前通過《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統計法基礎知識》兩門課程學習,成績合格者(成績兩年內有效)。
3、已獲得過「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學員不得再次申請。
二、申請程序
由學員個人提出申請,學院指導學生詳細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附件1),要求如下:
1.「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以電子稿填寫並列印,表內信息必須填寫准確和齊全,申請人簽名及受理人簽名需要手寫,並在抬頭處加蓋教學點公章。
2.照片必須為彩色小二寸(參照畢業生電子攝像的照片),背面寫明姓名及教學點名稱,非標准照片不再受理證書的辦理。
3.身份證復印件必須清晰,不得使用傳真件,大小裁剪粘貼不得超過邊框。
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國家行政許可的項目,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嚴肅性,請各級學校務必認真對待,做好學員統一申請辦理工作,准確無誤填寫有關信息,全力做好各項准備工作,使申請辦理「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按期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