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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老師輔導智力殘疾兒童資料

發布時間: 2021-01-04 16:20:37

Ⅰ 我孩子6歲辦的4級智力殘疾,其他都健康,現在在特殊學校上學,等年齡夠了可以上普通小學嗎

這個嘛 就看這致力 慢慢的能恢復呀 也能恢復的話 肯定可以到普通學校 可以上去了呀 要是恢復不了的話 還是必須要在這個特殊學校上呀

Ⅱ 小學三年級不會10以內加減法算智力殘疾嗎

肯定算,現在小孩幼兒園小班就會了。三年級都學乘法和除法了,這不僅是殘疾還是重度。

Ⅲ 一級精神殘疾的6歲學齡前兒童,有殘疾證,但智力正常,是去普通小學讀書還是去特殊教育學校讀書

我建議去特殊教育學校。大多數家長會覺得去普通學校接觸普通的同學,孩子有正常的專生活交流互動屬會對病情改善甚至痊癒。而特殊教育學校里的孩子都和自己的孩子一樣或多或少都有問題,與他們接觸可能會導致孩子越來越嚴重亦或更加遠離正常人的生活。但事實往往與其相反,普通學校是為普通人設立的,裡面的老師也是普通的教師,面對我們的孩子,他們沒有除教學外任何其他醫學儲備可能連精神殘疾都聞所未聞。所以為了孩子,我們肯定要把他送去最適合的地方,而不是讓他強行融入集體。

Ⅳ 小學生智力殘疾送教上門怎樣洗衣服的教學設計

新知識是在舊抄知識的基礎上襲發展、變化、引申而來的,因此教師在備課時要根據所教知識的內容,找出與新知識有關的舊知識,看一看哪些知識學生已經把握了,哪些知識還沒有完全把握,確定需要跟學生補哪些知識漏洞,課始安排什麼溫習內容,新授選擇什麼學習方法和教學方法等,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備學生的知識水平,只有這樣,我們在備課、上課時才能有的放矢。

Ⅳ 智力殘疾人能否上普通小學

第二十二條 『普通教育方式』
普通教育機構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實施教育。回
普通小學、初級中等答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拒絕招收的,當事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學校招收。

個人分析:
從你侄子的情況來看,法律上來說是可以的。但要根據那小孩的實際情況,比如性格,家庭環境的方面來考慮,如果您的侄子是很內向的,我認為普通的學校教育對他是不利的,同學的嘲笑,學習跟不跟得上,都是要考慮的問題。在特殊的學校,因為有這樣的專業人員去教育,而且環境也相對穩定一些,可能您的侄子會得到更好的保護和發展。我的個人意見就是這些,希望你對您有一點幫助,祝你的侄子能健康成長,有一個好的未來。

Ⅵ 有智力殘疾證,小孩到普通學校讀書,學校會知道嗎

依照殘疾程度不同,可以上不同的學校。
僅供參考:

我國的殘疾兒童上學的途徑都有哪些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特殊教育逐步形成了以隨班就讀和特教班為主體,以特殊教育學校為骨幹、以送教上門等其他方式為補充的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發展的格局。特殊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三種:一是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是專門招收殘疾兒童、少年就讀的學校。我國特殊教育學校主要有四種類型:一類是以招收視力殘疾兒童為主的盲校;一類是以招收聽力殘疾兒童為主的聾校;一類是以招收智力殘疾兒童為主,兼收自閉症、腦癱、情緒與行為障礙等殘疾兒童的培智學校;最後一類是招收各種殘疾兒童的綜合性特殊教育學校。2010年數據統計顯示,全國共有特殊教育學校1706所。
二是隨班就讀和普通學校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後者簡稱「特教班」,也稱「輔讀班」)。殘疾孩子在普通學校讀書有兩種方式,一種叫「隨班就讀」,即殘疾孩子和普通孩子一起在普通班級里讀書;另一種是在特教班中就讀,即在普通學校內特別設置一些特殊教育班級,專門招收殘疾學生讀書。2010年數據統計顯示,普通小學、初中隨班就讀和附設特教班在校生為25.96萬人,占特殊教育在校生總數的61%。
三是送教上門及其他特殊教育形式。「送教上門」主要是針對某些重度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因其身體原因難以離開家,無法到校上學,各地特殊教育學校、殘聯等機構於是組織專門教師或康復專家,定期到殘疾兒童家中開展上門教育與康復指導活動。

Ⅶ 孩子是殘疾智力3級能去正常學校上學嗎

建議不要,因為有智力殘疾,長期成績低下會使得孩子的心理健康出現問題

Ⅷ 小學生應該了解的殘疾人知識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我國殘疾人的認定標準是以社會功能障礙為主來確定殘疾,87年定為五類、95年暫定視力、聽力、言語、智力、精神和肢體等六類殘疾標准。不影響日常工作和基本生活,
一、六類殘疾標准
視力殘疾標准
l.視力殘疾的定義
視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通過各種葯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時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解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
2.視力殘疾的分級
盲:
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
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2,而低於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
低強力:
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而低於0.1。
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1,而低於0.3。
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准。
聽力殘疾標准
1. 聽力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辨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往兩類。
2.聽力殘疾的分級
本標准適用於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聽力喪失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語殘疾標准
1.言語殘疾的定義
言語殘疾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言語殘疾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往兩類。
2.言語殘疾的分級
一級指只能簡單發音而言語能力完全喪失者;二級指具有一定的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0~3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一級,但不能通過二級測試水平;三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3l~5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二級,但不能通過三級測試水平;四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言清晰度在51~7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三級,但不能通過四級測試水平。
智力殘疾標准
1.智力殘疾的定義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適應行為障礙。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低下;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損傷和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導致的痴呆。
2. 智力殘疾的分級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和美國智力低下協會(AAMD)的智力殘疾的分級標准,按其智力商數(IQ)及社會適應行為來劃分智力殘疾的等級。
肢體殘疾標准
1. 肢體殘疾的定義
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缺、畸形、麻痹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包括:
腦癱:四肢癱、三肢癱、二肢癱、單肢癱
偏癱:
脊髓疾病及損傷:四肢癱、截癱
小兒麻痹後遺症
後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體畸形、侏儒症
兩下肢不等長
脊柱畸形:駝背、側彎、強直
嚴重骨、關節、肌肉疾病和損傷
周圍神經疾病和損傷
2. 肢體殘疾的分級
以殘疾者在無輔助器具幫助下,對日常生活活動的能力進行評價計分。日常生活活動分為八項,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農、洗漱、進餐、入廁、寫字。能實現一項算1分,實現困難算0.5分,不能實現的算0分,據此劃分三個等級。
(一)重度(一級):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0~4分)。
l. 四肢癱或嚴重三肢癱。
2.截癱、雙髖關節無主動活動能力。
3.嚴重偏癱,一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
4. 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 三肢截肢或缺肢(腕關節和踝關節以上)。
6.雙大腿或雙上臂截肢或缺肢。
7.雙上肢或三肢功能嚴重障礙。
(二)中度(二級):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4.5~6分)。
1.截癱、二肢癱或偏癱,殘肢有一定功能。
2. 雙下肢膝關節以下或雙上肢肘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3. 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或缺肢。
4.雙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5. 一肢功能嚴重障礙,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三)輕度(三級):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6.5~7.5分)。
1. 一上肢肘關節以下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2. 一肢功能中度障礙,二肢功能輕度障礙。
3. 脊柱強直:駝背畸形大於70度;脊柱

Ⅸ 正常學校可以拒絕弱智學生嗎,有沒有相關法律

根據《義務教育法》第四條:正常學校不可以拒絕弱智學生。

《義務教育法》第4 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9)小學老師輔導智力殘疾兒童資料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小軒(化名),今年8歲,出生時因難產導致發育較晚,今年9月份開始入學,但是沒有幾天,他就不能再上學了。由於同學家長的聯名反對,他現在只能在家。小軒的爸爸郭先生稱已經做過康復訓練,同時申請陪讀,但是40多名家長們仍是堅決反對。

對此,校方稱正在協調,至今沒有結果。據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家長介紹,聽自家孩子說,小軒上課不專心,好做小動作,說話不著調,有時候還會做出怪異的表情。總之,他們不希望自家孩子與其共同學習。

作為一名健全兒童的家長,不希望自己的孩子與智力有障礙的孩子接觸過於緊密,以免受到不良影響,其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具體做法不能違法。小軒是無辜的。他僅僅因為出生時難產導致發育較晚被指好動影響同學正常學習,而被其他家長和學校無情地逐出學校大門。

這一窘境不免讓人感到脊背發涼,心生哀嘆,家長們太自私、太無情了!其實,家長和學校的做法,已經侵犯了小軒依法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這種做法應當得到切實糾正,給小軒一個說法。

筆者查閱了一些地方的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辦法,通常情況下,學校不得拒收輕度弱智兒童,有條件的學校可接收中度智障兒童。據小軒母親說,孩子單獨吃飯、上廁所等都能自理。這表明,小軒能夠生活自理。

如果小軒可以生活自理,僅僅是反應遲緩或好動的話,小軒應屬於濮陽市油田第三小學的正常接收對象,學校沒有理由將他拒之門外,其他學生家長更沒權利有阻擋小軒上學。學校更不能因為家長聯名反對,而逾越法律界限。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4 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也就是說,適齡兒童進入學校學習,這是法律賦予他們的受教育權利,任何人都沒有權力予以剝奪。對學校來說,每個孩子都是平等的,要同樣都對他們敞開大門,平等地保護孩子受教育的權利。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第12條第二款規定,學校應當執行學籍管理制度,不得拒絕本學區適齡兒童、少年入學,不得責令學生留級、停學、轉學、退學,不得開除學生。第22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特殊教育學校(班)。

保障殘疾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從中可以看出,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非法侵犯,若是當地沒有開設特殊教育學校(班)的話,濮陽市油田第三小學就不能將小軒拒之門外,否則,學校涉嫌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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