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教師保護學生隱私保密制度
1. 保護隱私的必要性
專有技術專利保護的不足
(1)並不是所有的技術都可以申請專利,獲得專利法的保護,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對於明顯不符合專利保護的技術成果只有藉助於商業秘密的保護
(2)申請專利保護的成本很高。
A、人力成本。公司申請專利需要動員大量的人力,即使委託專利代理機構,仍需要一定的人員配合專利代理機構的工作。
B、專利申請文件的製作費用。如果委託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申請專利則要支付專利代理費。
C、專利維持費。
(3)專利申請的風險大。
如果一旦專利申請被專利行政部門駁回,則該技術持有人只能依據商業秘密制度進行保護。但由於在申請專利時,公司不得不將專利文件和有關專利材料項專利行政部門和有關人員公開,而且根據專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這意味著公司競爭對手可通過公開合法的渠道獲得公司的技術開發情況。一旦公司的專利申請未能成功,公司不僅付出了一定的申請成本,而且該技術的商業秘密保護也面臨威脅。
(4)專利申請周期長。
從專利申請到專利授予過程長,在該期限內,現行法律對在申請中的技術保護力度不足。
(5)喪失對該技術的專有控制
專利法第四十八條 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九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因而專利制度體現了專利權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一旦公司對其專有技術選擇了專利的保護方式,也就意味著公司放棄了其對該技術的壟斷。當然並不是說專利制度不如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好,二者各有優劣。公司需要根據自身的需要和目的,權衡各種因素進行考慮,做出決策。
可見企業在選擇專利技術的保護方法時必須考慮各種要素,對於無法通過專利來保護的技術,不宜通過專利來保護的技術,或者更適宜用商業秘密來保護的技術,應通過商業秘密制度進行保護,以維護自身的利益或競爭優勢。
商業秘密保護的特點
(1)商業秘密制度保護的技術要比專利制度保護的技術范圍要大,凡是能夠用專利制度保護的專有技術都可以採用商業秘密制度來保護;有些可藉助商業秘密保護的技術,專利制度則無能為力。
(2)擇商業秘密保護的成本相對來說小些。
(3)專利制度需要商業秘密制度的配合,專利制度不能脫離商業秘密制度獨立存在;商業秘密可以獨立存在。
從專利開發到授予專利有個時間的跨度,這個時間跨度可能很長,長到幾年,甚至幾十年,這段期間需要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對開放中的技術,階段性的技術成果,以及技術資料需要藉助於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4)商業秘密的保護難度更大,更復雜,因而更需要藉助自身的力量。
(5)商業秘密制度的保護相對於專利保護來說,更脆弱。
(6)選擇商業秘密制度來保護商業秘密,有利於企業對專有技術的控制和壟斷。特別是對技術難度大,其它企業和個人在若干年內不可能開發出來的專有技術,可以考慮選擇商業秘密進行保護。
當然並不是任何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都需要作為商業秘密來保護,適合用專利制度保護的應該申請專利。不適合申請專利的技術也不一定要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是否需要作為商業秘密保護取決於保護的成本和該技術可能帶來的利益之比,如果比值大於或等於一就沒有保護的價值,如果比值小於一,這說明應考慮作為商業秘密來保護。
現代企業加強商業秘密保護的必要性
知識產權部 尹智元
商業秘密是企業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資產,它凝聚著企業的勞動、智慧和投入。誰擁有商業秘密誰就會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於優勢,誰就會創造更多的利益。因此,近幾年國內企業也越來越意識到商業秘密的重要性,逐步建立了一些商業秘密保護的制度和措施。但是,由於我國商業秘密保護的起步比較晚,目前我國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的現狀並不理想,尤其是近幾年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主要技術人員的頻繁流動導致商業秘密侵權、商業秘密泄露案件越來越多,使商業秘密保護的不足凸現出來。
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對商業秘密的認識產生偏差。由於大部分企業缺乏商業秘密的法律知識,不能真正把握商業秘密的內涵,對什麼是商業秘密認識不清 、似是而非,此類問題有三種表現形態:
1、認為的企業無商業秘密。尤其是一些簡單的生產型或貿易型企業,找不出哪是企業的商秘密。事實上,任何一家企業從成立之日起,就有產生商業秘密的可能。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甲乙兩個陶瓷生產企業,買同樣一種陶瓷生產原料,甲以1.1萬元/噸的價格進貨,乙卻能以1萬元的價格進貨。那麼乙的進貨渠道就可以列為它的商業秘密,只要它對進貨渠道加以保密。從這個簡單的例子就可以看出,沒有無秘密的企業。
2、很多企業難以總結出本單位的商業秘密。有些企業有商業秘密,但不知商業秘密在哪裡,不是將一些公知信息當作自己的商業秘密加以保護,就是將真正有價值的信息不採取保密措施,究其原因就是沒有充分認識商業秘密的"三性"原則。
3、有些企業認為企業所有信息都是商業秘密 。有些企業產生這種認識的主要原因同樣是不能把握商業秘密的實質,但為了保險起見,乾脆將本企業所有的技術或信息都列為商業秘密。因此,在與企業員工或其他人簽訂保密條款或合同時 ,很含糊或很籠統的描述其單位的商業秘密,實際上將所有信息都列為商業秘密加以保護。
二、有些企業已經意識到商業秘密保護的重要性,但不知如何才能有效保護。
面對本單位技術人員或中高層管理人員的跳槽,帶走企業關鍵性的技術資料或其它有用的經營信息無能為力,十分困惑。實踐表明,商業秘密侵權的主要表現形式就是企業員工受高薪或其它利益的趨使,帶著企業的關鍵資料跳槽到競爭企業或自己設立公司,反過來與原企業進行競爭。而很多企業試圖通過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最後以敗訴告終,使他們不能理解,也感到很迷茫。究其原因,是企業對這些自認為是商業秘密的信息沒有採取保密措施或者將公有信息列為本企業的商業秘密,最後被法院否定為商業秘密而得不到保護。
三、有些企業雖建立了保密制度,採取了保護措施,但對商業秘密缺乏系統有效的保護 。
1、保護范圍沒有系統化。
僅將企業的商業秘密的保護局限於技術信息,忽視了經營信息的保護。大多數企業都深刻的認識到"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能對技術信息加以或多或少的保護。然而,對於經營信息由於沒有相應的管理措施或認識上的不足,導致對此類秘密疏於管理。與之相對應的是對技術開發人員有保密要求,對非技術開發人員卻放任自流。
2、缺乏系統有效的保護。
部分企業保密工作是對外不對內,表現在對外活動中注意保密事項,但對內部員工採取保密措施不強,對商業秘密沒有進行分區域、分層次、分密級、點面結合進行保護,使商業秘密保護流於形式。
分區域保護,就是在明確商業秘密的秘密區域後,有意識地將秘密區域細化,讓不同的人員接觸該商業秘密的不同部分,使得盡可能少的員工掌握該商業秘密的整體部分;分層次保護,就是對不同層次的員工,他能掌握的商業秘密等級應該有所不同,附加在其身上的保密義務也應有所區別,也就是要區別對待;點面結合的保護,就是指企業一般的保密制度要制定、對於特定人員、特定秘密的保密制度更要強化。
3、無意識地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有些企業無意識地將商業秘密發文件、論文、產品介紹、操作規程、技術推介等方式公開,使得本屬商業秘密的信息得以公開的案例大有所在。一些企業將本單位生產經營和影響經濟效益的因素、產品或方法的關鍵參數通過書面的形式對外公開,進行交流。有些國有企業的員工和科研人員為評職稱或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以論文的形式將本單位的商業秘密發表在國內外專業刊物上,因而失去成為企業商業秘密的機會,從而使企業喪失本應擁有的實際或潛在的經濟效益。2004年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件商業秘密案件,原告認為其某種食品的加工工藝是商業秘密,但在起訴之前,原告已將該食品的加工工藝公布於佛山日報。
由於當前企業在商業秘密的保護過程中存在以上問題與不足,導致如下後果產生:
1、企業到處是秘密,最終卻什麼都成不了商業秘密;
2、由於秘密區域不明,使得保護措施不得力,不能做到有的放矢;
3、侵權糾紛發生後,由於對商業秘密沒有給予明確的保護,處於不利的地位,難於獲得法律上的明確支持。 在訴訟階段對採取了保密措施舉證不能;對商業秘密的概括和描述不當,被認定為公知技術,都會導致侵權人逃脫權利人的指控;
建立現代企業商業秘密保護體系
由於我國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存在以上問題和不足,由於商業秘密侵權案件與日俱增,說明我國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工作具艱難性、重要性和緊迫性。我們應盡快加強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工作,建立企業商業秘密一體化保護體系。
對於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我們應堅持以下原則:
(1)積極防範原則:商業秘密的保護工作,制度要先行,措施要完善,盡一切可能消除泄密的隱患,填補泄密的漏洞;一旦發生泄密事件,要盡快採取補救措施,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2)重點突出的原則:保密范圍要突出,商業秘密要具體,商業秘密集中部門是重點;作好重點商業秘密的保護和重要涉密人員的保密工作;要作好特定時段的秘密保護工作。
在上述原則的指導下,我們有必要作好以下工作:
一、廣泛宣傳,提高商業秘密保護意識,強化保密教育。
以培訓、講座、板報、文件的形式對企業員工進行宣傳教育,提高企業員工特別是管理層,涉密人員的保密意識,讓他們了解商業秘密的法律制度,使他們從思想上重視商業秘密對企業的重要性。使員工了解哪些是本企業的商業秘密,從而使他們在工作和交流時保持高度警惕性。
二、制定科學合理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商業秘密雖然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但其受法律保護的前提是企業要採取保密措施。商業秘密的確定和程序由企業自行決定。因此,在制定企業的規章制度時,要把商業秘密的保護作為重中之重,消除規章制度中一些不利商業秘密保護的規定,進一步完善商業秘密保護的機制。企業的商業秘密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商業秘密的范圍和保護期限;具體秘密的認定及程序;涉密員工的選擇、保密及競業禁止的要求;泄密時所採取措施,保密工作獎懲辦法等。
三、建立商業秘密認定或撤銷的機構。
商業秘密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密切相關,且對技術性和經濟性有一定的要求。如何確定商業秘密的范圍和確認商業秘密,應由企業經營管理部門根據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決定。技術秘密宜由技術部門負責決定,經營秘密宜由企業管理層和相應的部門負責決定。定期召開討論會,討論哪些技術是新開發的,是否要納入商業秘密保護體系,對哪些信息可以解密。
四、加強對涉密人員的選擇和管理。
由於目前商業秘密糾紛主要表現為雇員帶走僱主(單位)的商業秘密,然後與後者展開不正當競爭。因此要加強對涉密員工的選擇和管理很重要。
(一)認真選擇涉密人員。
涉密人員一般包括: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一般技術支持人員和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市場計劃、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秘書人員、保安人員等。
(二)與涉密員工簽署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合同。
我們可依法與涉密員工簽訂保密條款或合同,規定員工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及其後一定的時間內保守其所涉的企業商業秘密,並規定違反保密所應承擔的具體責任。高新技術企業可與一些重要的涉密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合同(但要有所選擇與相關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合同、在時間、補償、地域的約定上要合理)。在涉密員工離職時,除應辦理交接手續外,還要強調其要維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和不得加以使用。
五、強化保密措施。
將商業秘密按其性質和重要程度劃分密級,並根據其所縕含的經濟價值確定保密期限,採取不同的保密措施,專人保管,嚴格限制無關人員接近。設立登記簿,對秘密資料的閱覽、復印、借出情況詳細記錄,以掌握資料的流動情況,防止泄密。 如需要將商業秘密向第三方透露時,應與第三方簽訂書面保密協議,明確這是我企業的商業秘密及其受保護的等級,泄密所要承擔的後果。
綜上所述,我們必須重視商業秘密的保護工作,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和技術密集型企業,在我國加入WTO後,商業秘密的保護更顯重要。我們既要切實做到該保密的信息能夠保住,也要該進行交流信息的還應該要交流,使商業秘密潛在的經濟效益得以釋放,發揮其應有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