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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老師聘任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1-24 01:09:48

『壹』 大學教師聘任制度有哪些問題

一是身份認同問來題,只是聘任,是自臨時工,很難融入。二是身份來源問題,公務員逢進必考,聘任不是公開社會大范圍考的,理論上不能成為公務員。三是招考問題,聘任的基本上是由當地人事部門和用人部門定的,又回到了人治時代,可以存在人事腐敗。四是晉升問題,聘任的不是公務員,不能晉升,不然官員子女都要當聘任了,但不晉升沒有動力。五是工資待遇問題,聘任的都是高高高工資,是否合理,很難說。六是實效問題,聘任的似乎並沒有創造所謂的高實效。說到底,我認為聘任是有很大問題的,既沒有達到促進工作、激勵在編公務員的目的,反而可能為更大的人事腐敗開了口子,公務員的工作是行政管理,專業的事請專業機構來做、外包即可。

『貳』 教師聘任工作制度

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實施細則

作者:佚名 資料來源:網路 點擊數:643 更新時間:2007-1-3 1:13:41

為客觀公正地搞好今年我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深化職稱聘任改革,激發學校內部活力,更好地與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接軌。根據平教政字型大小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聘任的原則和方法
(一)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和德才兼備的用人標准,凡具有相應的任職資格並在今年聘任范圍內的人員一律參加競聘。
(二)堅持評聘公開,根據待聘人員的思想水平,實際工作能力,屆內的工作實績進行聘任。
(三)根據學校屆內分系列評估的實際,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分教師系列和職員系列同時進行,為了側重教學一線人員,聘任時按照教師聘任率比職員聘任率高的原則進行,即:(教師聘任數教師競聘數)(職員聘任數職員競聘數),根據縣人事局下達的崗位指標,按比例分配。
(四)年—××年,競聘人員兩年以上(包括兩年)所屬的評估系列,即為本次競聘的系列。
二、聘任的范圍條件
(一)范圍:
××年月日前在編在職的專業技術人員、××年月日前取得相應任職資格、年度考核或任期屆滿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級者。
(二)條件:
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能全面履行相應崗位職責,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尚未達到離退休年齡,符合學校制定的與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相適應的崗位聘任條件。
三、聘任程序
聘任分三個階段進行:宣傳發動階段、實施階段和總結階段。
(一)宣傳發動階段(月日—日)
()學校召開全體教職工動員大會,進行宣傳發動,傳達縣教育局、縣人事局有關文件、會議精神,部署聘任工作。()以處室組為單位組織教職工學習討論,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端正態度,明確搞好這次聘任的目的、意義。()制定學校各崗位說明書。
(二)實施階段(月—月日)
⒈建立聘任委員會。學校成立由人組成的聘任委員會,校長任主任,其餘成員由學校黨支部成員和教職工推薦的代表(人)組成。
⒉制定聘任實施細則。聘任委員會在廣泛徵求群眾意見,反復論證的基礎上,制定詳細的聘任方案。聘任方案經教代會通過,全體教職工簽字後,報教育局審核、縣人事局批准後組織實施。
⒊個人申請。學校統一印製申請表。具有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寫出書面申請競爭崗位和表態材料,具體表明個人聘上或聘不上的態度,並寫明如聘不上競爭崗位,是否還參加低一級崗位的競爭,不按規定填寫個人申請或逾期不交個人申請者,視為拒聘。聘任委員會審查申請人資格。
⒋公開競爭。召開全體教職工參加的競爭聘任大會,符合條件的高、中級人員參加述職。
⒌民主測評。測評包括定性測評和定量測評。學校統一印製測評票,被測評人員按取得任職資格的年度劃分,同年度內以姓氏筆畫為序排列。定性測評票為同意、不同意,任何人不得棄權。同意票超過三分之二的高、中級教師有資格參加定量測評。定量測評採取排名次的辦法,不允許並列和重復名次,否則,按廢票處理。塗改的按廢票處理。每人每輪只投一次票,缺席人員不許補票。監票人、計票人由民主推薦產生,並注意迴避。
測評步驟:
()對高級人員進行定性測評;
()對高級人員進行定量測評(落聘的高級人員可以申請競爭中級崗位);
()對中級人員進行定性測評;
()對中級人員進行定量測評;
()計算測評結果:
第一、將聘任委員會和中層以上幹部組均去掉一個最高名次和一個最低名次,教職工組去掉個最高名次和個最低名次,然後按照聘任委員會占,中層幹部占,其他人員占的比例加權匯總(計算結果取小數點後兩位,四捨五入),得出民主測評結果,排出名次。
第二、根據—××年度考核結果排出名次。參加過本校××年度三次考核的,按考核結果、、的比例加權匯總;按兩年成績計算的,將另一年的成績按比例平均分至兩年加權匯總;只參加過本校××年度考核的,按考核結果的比例加權匯總。
第三、將年度考核名次與本次民主測評名次以各占的比例加權匯總,確定最終排名。沒有在本校參加過年度考核的教職工,則以本次民主測評結果占的比例加權匯總。
⒍公示。將最終排名公示天。
⒎組織聘任。公示結束後,聘任委員會根據上級下達的使用崗位數額、民主測評結果,提出聘任方案;學校黨支部審議通過聘任方案,上報縣教育局、人事局審批備案;學校召開聘任大會,宣布聘任結果,簽訂聘約,頒發聘書。
(三)總結階段(月日—日)
聘任工作結束後,學校對聘任工作的每一個程序,每一個步驟,每一個環節進行認真檢查分析,總結經驗,吸收教訓,寫出書面總結報縣教育局。
四、有關問題的幾點說明
⒈本次聘任後的待聘、落聘人員,在學校設置的崗位空出時,可依次遞補(按先教師、後職員的順序交替進行;定性不合格者,不得遞補)。
⒉本次聘任期為年,以前聘任的專業技術職務,自行終止,自××年月日起執行新的聘期。
⒊原已聘任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年齡達到男周歲,女周歲(年齡截止到××年月日),其原任職期間各年度及任期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的,本人自願不再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可向學校寫出書面申請,不在參加競爭聘任,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安排適當工作,其工作福利待遇不變。
⒋原已具備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年齡達到男周歲,女周歲(年齡截止到××年月日),其原任職期間各年度及任期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的,本人自願不再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可向學校寫出書面申請,不再參加競爭,直接聘任,佔用單位限額。
⒌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的聘任,如遇分數名次相同時,職稱高者優先;再相同,屆內榮譽(優秀教師、教學能手、百佳教師)高者優先;再相同,教齡長者(包括工齡,以教育局檔案為准)優先;再相同,年齡長者優先。
⒍直接聘任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所佔的名額數為公用指標。
⒎單位主要領導人的專業技術聘任,在通過競爭上崗後,由縣教育局確定聘任事項(佔用原單位聘任數額)。
⒏工資兌現時間及兌現標准按省、市、縣有關規定執行。
五、加強領導,嚴明紀律,精心組織
這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時間緊、任務重,必須在學校黨政組織和聘任委員會的領導下,按上級要求,積極、慎重、大膽、穩妥地進行。要增強聘任工作透明度,聘任委員會名單、設崗數額、考核成績、聘任方案,要及時公布,保證聘任工作在公開平等中進行。
這次聘任工作涉及到教職工的切身利益,是對每一個同志的考驗,學校要認真組織教職工學習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做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對有關思想問題和矛盾,要及時發現,及時匯報,及時疏導。
嚴格聘任紀律,精心組織。領導幹部和聘任委員會工作人員必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嚴格按照程序和要求進行工作,對營私舞弊,弄虛作假,打擊報復的要嚴格處理。待聘人員要相信組織,相信群眾,正確對待聘任結果,待聘人員搞非法組織活動和不正常競爭,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參聘資格,對無理取鬧,擾亂正常工作秩序者,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本實施細則由學校聘任委員會負責解釋。

『叄』 教師聘任制度的形式是什麼

招聘,續聘,解聘,辭聘

『肆』 教師聘任制度的意義何在

什麼是教師聘任制?

教師聘任制,是在符合國家法律制度的情況下,聘任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由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育教學崗位設置,聘請有教師資質或教學經驗的人擔任相應教師職務的一項教師任用制度。

教師法明確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由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與教師簽訂聘用合同的制度,只有簽訂了聘用合同,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才能夠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相關教師的權利義務才變為現實的權利義務。推行教師聘任制對建立一支合格穩定的教師隊伍,提高學校辦學的自主性,調動廣大教師教書育人的積極性,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和待遇,提高教育和教學質量以及推動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促進教師合理流動,增強教師隊伍活力,具有重要意義。

教師聘任制依其聘任主體實施行為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形式:

招聘。即用人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擇優選擇具有教師資格的應聘人員;

續聘。即聘任期滿後,聘任單位與教師繼續簽訂聘任合同;

解聘。即用人單位因某種原因不適宜繼續聘任教師,雙方解除合同關系;

辭聘。即受聘教師主動請求用人單位解除聘任的合同行為。

教師聘任制的優點:

第一、教師聘任制的好處是可以提高教師的責任感,並淘汰不具備任教能力的庸才。

第二、可以充分利用社會人力資源,減少人力資源的浪費。

第三、打破傳統教師任用制度,增進各地區教學經驗的傳播。

第四、增加就業崗位。

『伍』 如何進一步深化教師聘任制度的改革

中小學教師是我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推動教育事業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力量。1986年開始建立的以中小學教師職務聘任制為主要內容的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對調動廣大中小學教師的積極性、提高中小學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促進基礎教育事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素質教育的全面實施和教師隊伍結構的不斷優化,現行的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存在著等級設置不夠合理、評價標准不夠科學、評價機制不夠完善、與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制度不夠銜接等問題。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學教師特點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評價制度,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中關於完善人才評價機制、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舉措,是落實義務教育法的重要任務,是推進職稱制度分類改革的重要內容,對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激勵廣大教師教書育人,吸引和穩定優秀人才長期從教、終身從教,具有重大意義。為落實《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要求,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中小學教師隊伍,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教育發展規律和教師成長規律,按照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總體要求,建立與事業單位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相銜接、符合教師職業特點、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制度,充分調動廣大中小學教師的積極性,為中小學聘用教師提供基礎和依據,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提供製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
1. 堅持以人為本,遵循中小學教師成長規律和職業特點,提高中小學教師職業地位,促進中小學教師全面發展;
2. 堅持統一制度、分類管理,建立統一的制度體系,體現中學和小學的不同特點;
3. 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鼓勵優秀人才脫穎而出;
4. 堅持重師德、重能力、重業績、重貢獻,激勵中小學教師提高教書育人水平;
5. 堅持與中小學教師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積極穩妥、協同推進,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圍繞健全制度體系、拓展職業發展通道、完善評價標准、創新評價機制、形成以能力和業績為導向、以社會和業內認可為核心、覆蓋各類中小學教師的評價機制,建立與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制度相銜接的職稱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體系
1. 改革原中學和小學教師相互獨立的職稱(職務)制度體系。貫徹落實義務教育法,建立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原中學教師職務系列與小學教師職務系列統一並入新設置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系列。
2. 統一職稱(職務)等級和名稱。初級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職務)名稱依次為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高級教師和正高級教師。
3. 統一後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與原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對應關系是:原中學高級教師(含在小學中聘任的中學高級教師)對應高級教師;原中學一級教師和小學高級教師對應一級教師;原中學二級教師和小學一級教師對應二級教師;原中學三級教師和小學二級、三級教師對應三級教師。
4. 統一後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高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一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二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二級,三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三級。
(二)完善評價標准
1. 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水平評價標准,是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的重要基礎和主要依據。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水平評價標准,要適應實施素質教育和課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體現中小學教師職業特點,著眼於中小學教師隊伍長遠發展,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要充分考慮教書育人工作的專業性、實踐性、長期性,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注重師德素養,注重教育教學工作業績,注重教育教學方法,注重教育教學一線實踐經歷,切實改變過分強調論文、學歷的傾向,引導教師立德樹人,愛崗敬業,積極進取,不斷提高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 國家制定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水平評價的基本標准條件(見附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各省)根據本地教育發展情況,結合各類中小學校的特點和教育教學實際,制定中小學教師具體評價標准條件。具體評價標准條件要綜合考慮鄉村小學和教學點實際,對農村教師予以適當傾斜,穩定和吸引優秀教師在邊遠貧困地區鄉村小學和教學點任教。中小學正高級教師、高級教師的具體評價標准條件要體現中學、小學的不同特點和要求,有所區別。對於少數特別優秀的教師,可制定相應的破格評審條件。各省具體評價標准條件可在國家基本標准條件的基礎上適當提高。
(三)創新評價機制
1. 建立以同行專家評審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制。建立健全同行專家評審制度。各省要加強對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完善評委會的組織管理辦法,擴大評委會組成人員的范圍,注重遴選高水平的教育教學專家和經驗豐富的一線教師,健全評委會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建立評審專家責任制。
2. 改革和創新評價辦法。認真總結推廣同行專家評審在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水平評價中的成功經驗,繼續探索社會和業內認可的實現形式,採取說課講課、面試答辯、專家評議等多種評價方式,對中小學教師的業績、能力進行有效評價,確保評價結果的客觀公正,增強同行專家評審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評價中全面推行評價結果公示制度,增加評審工作的透明度。
(四)實現與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銜接
1. 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是中小學教師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和關鍵環節,崗位聘用是職稱評審結果的主要體現。中小學教師崗位出現空缺,教師可以跨校評聘。公辦中小學教師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製度管理和規范。
2. 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中小學教師競聘上一職稱等級的崗位,由學校在崗位結構比例內按照一定比例差額推薦符合條件的教師參加職稱評審,並按照有關規定將通過職稱評審的教師聘用到相應教師崗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兌現受聘教師的工資待遇,防止在有評審通過人選的情況下出現「有崗不聘」的現象。
3. 堅持中小學教師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實行中小學教師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發揮學校在用人上的主體作用,實現中小學教師職務聘任和崗位聘用的統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強聘後管理,在崗位聘用中實現人員能上能下。
4. 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和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評聘監督機制,充分發揮有關紀檢監察部門和廣大教師的監督作用,確保評聘程序公正規范,評聘過程公開透明。評聘工作按照個人申報、考核推薦、專家評審、學校聘用的基本程序進行。
個人申報。中小學教師競聘相應崗位,要按照不低於國家和當地制定的評價標准條件,按規定程序向聘用學校提出申報。
考核推薦。學校對參加競聘的教師,要結合其任現職以來各學年度的考核情況,通過多種方式進行全面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經集體研究,由學校在核定的教師崗位結構比例內按照一定比例差額推薦擬聘人選參加評審。
專家評審。由同行專家組成的評委會,按照評價標准和辦法,對學校推薦的擬聘人選進行專業技術水平評價。評審結果經公示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認。
學校聘用。中小學根據聘用制度的有關規定,將通過評審的教師聘用到相應崗位。
5. 對改革前已經取得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但未被聘用到相應崗位的人員,原有資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應崗位時不再需要經過評委會評審。各地區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對這部分人員擇優聘用時給予適當傾斜。
6. 在鄉村學校任教(含城鎮學校教師交流、支教)3年以上、經考核表現突出並符合具體評價標准條件的教師,同等條件下優先評聘。
7. 中小學教師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各等級的結構比例,根據新的中小學教師職稱等級體系,按照國家關於中小學崗位設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正高級教師數量國家實行總量控制。
三、改革的組織實施
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涉及人數多,社會影響大,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統一、人員過渡、標准制定和評審等諸多環節,工作十分復雜,各地情況又差別很大,必須按照國家的統一要求和部署開展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聯合成立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改革的組織實施、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省要充分認識改革的重大意義,將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作為當前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的首要任務,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要成立省政府領導牽頭的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改革的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教育部門要按照現有職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二)結合實際,周密部署。各省要根據本意見精神,緊密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本地區改革具體實施方案和配套辦法,報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後組織實施。在推進改革的過程中,各地要開展全面深入的調研,充分掌握本地區中小學情況和教師隊伍狀況,全方位考慮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和問題,細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預案,深入細致地做好政策解釋、輿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導廣大教師積極支持和參與改革,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三)平穩過渡,穩慎實施。要充分認識改革的復雜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員過渡和新舊政策銜接工作,確保改革順利有序推進。現有在崗中小學教師,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按照原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與統一後的職稱(職務)對應關系,以及現聘任的職務等級,直接過渡到統一後的職稱(職務)體系,並統一辦理過渡手續。在平穩過渡的基礎上,各級別新的職稱(職務)評聘工作,嚴格按照本意見規定的原則要求、標准條件、評價辦法、評聘程序等進行。
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評聘工作分級組織實施。高級教師及以下職稱(職務)等級教師的評聘工作,由各省按照本意見制定本地區的實施辦法和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正高級教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核定數量,各省具體組織評審,評審結果報兩部備案。
各省要及時總結經驗,發現、研究和解決改革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遇到重要情況及時向兩部報告。各省改革進展情況請及時報送兩部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本意見適用於普通中小學、職業中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及省、市、縣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機構。
民辦中小學校教師可參照本意見參加職稱評審。
附件:中小學教師水平評價基本標准條件
附件
中小學教師水平評價基本標准條件
一、擁護黨的領導,胸懷祖國,熱愛人民,遵守憲法和法律,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牢固樹立愛與責任的意識,愛崗敬業,關愛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二、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及專業知識和教育教學能力,在教育教學一線任教,切實履行教師崗位職責和義務。
三、身心健康。
四、中小學教師評聘各級別職稱(職務),除必須達到上述標准條件,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標准條件:
正高級教師
1. 具有崇高的職業理想和堅定的職業信念;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第一線,為促進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發揮了指導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輔導員等工作任務,教書育人成果突出;
2. 深入系統地掌握所教學科課程體系和專業知識,教育教學業績卓著,教學藝術精湛,形成獨到的教學風格;
3. 具有主持和指導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並廣泛運用於教學實踐,在實施素質教育中,發揮了示範和引領作用;
4. 在指導、培養一級、二級、三級教師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在本教學領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認的教育教學專家;
5. 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在高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高級教師
1. 根據所教學段學生的年齡特徵和思想實際,能有效進行思想道德教育,積極引導學生健康成長,比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輔導員等工作,教書育人成果比較突出;
2. 具有所教學科堅實的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業績顯著,形成一定的教學特色;
3. 具有指導與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顯著的成果,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取得比較突出的成績;
4. 勝任教育教學帶頭人工作,在指導、培養二級、三級教師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顯成效;
5. 具備博士學位,並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備碩士學位、學士學位、大學本科畢業學歷,並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並在小學、初中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城鎮中小學教師原則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學校或農村學校任教經歷。
一級教師
1. 具有正確教育學生的能力,能根據所教學段學生的年齡特徵和思想實際,進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較豐富的班主任、輔導員工作經驗,並較好地完成任務;
2. 對所教學科具有比較扎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准、教材、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教學經驗比較豐富,有較好的專業知識技能,並結合教學開展課外活動,開發學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學效果好;
3. 具有一定的組織和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並承擔一定的教學研究任務,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積累了一定經驗;
4. 在培養、指導三級教師提高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績;
5. 具備博士學位;或者具備碩士學位,並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備學士學位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並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並在小學、初中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學歷,並在小學二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二級教師
1. 比較熟練地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能夠勝任班主任、輔導員工作,教育效果較好;
2. 掌握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理論知識,具有所教學科必備的專業知識,能夠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教學大綱、教材、正確傳授知識和技能,教學效果較好;
3. 掌握教育教學研究方法,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和創新實踐;
4. 具備碩士學位;或者具備學士學位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或者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並在小學、初中三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學歷,並在小學三級教師崗位任教3年以上。
三級教師
1. 基本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能夠正確教育和引導學生;
2. 具有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知識,基本掌握所教學科的專業知識和教材教法,能夠完成所教學科的教學工作;
3. 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並在小學、初中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或者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學歷,並在小學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

『陸』 我國教師聘任制度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教師聘用制度

國家人事部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中規定:事業單位除按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轉制為企業的以外,都要逐步試行人員聘用制度。國家教育部王湛副部長也在講話中指出:「要打破事業單位用人上的終身制,建立起以聘用制為基礎的用人制度,建立起能上能下、能進能出、有效激勵、嚴格監督、競爭擇優、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各地的改革實踐證明,只有打破用人上的職務終身制和人員單位所有制,才能充分調動和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才能使人才脫穎而出,才能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教師隊伍。據此,為了更進一步推動我校的教育改革,結合上級有關精神,特製定本制度。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平等自願、雙向選擇的原則。學校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和學校的教育教學需要,確定學校的機構設置和教師結構比例;教師有權根據本人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選擇適合於自己的工作崗位。

(二)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學校公開教師崗位和職員崗位,教職工有權在平等的基礎上參與競爭,學校根據教職工的工作表現及能力水平擇優錄用。

(三)堅持分層聘任、逐級負責的原則。學校主要負責聘任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年級主任,由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年級主任聘任各自的工作人員和教師;職員和教師要對部門負責人和年級主任負責,部門負責人和年級主任要對學校負責。

(四)堅持本單位教師優先聘任的原則。為了保證人員聘用工作的順利平穩進行,教師聘用應當優先從本單位現有人員中選聘,面向社會招聘的,同等條件下本單位的應聘人員優先。

二、教師聘用的幾種形式

聘用制依其聘用主體實施行為的不同,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招聘。即學校面向社會公開、擇優選拔具有教師資格的應聘人員。一般在上一學年結束後,學校根據辦學規模,核定崗位需求後實施招聘程序。

(二)續聘。即聘任期滿後,學校與教師繼續簽訂聘用合同。一般是在聘用期間,雙方合作愉快,學校仍有工作需要,教師對所從事的工作以及學校的管理方式比較滿意,雙方自願簽訂續聘合同。續聘合同的有關規定和協議可與上次聘書相同,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變化。

(三)解聘。即學校因某種原因,不適應繼續聘用在某一崗位上的教師,雙方解除合同關系。由於聘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單位在聘用期限內終止聘用合同、解聘教師職務時,必須有正當理由,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合同期滿雙方可自然解除聘用關系。

(四)辭聘。即受聘教師主動請求學校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定行為。如上所述,聘用合同對聘任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教師因種種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聘用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依照聘用合同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合同期滿後可以不再應聘原單位。

(五)待聘。在教師聘任過程中因種種原因未被聘任的教職工不願到外單位應聘的,可安排校內待聘,待聘一般為3個月,3個月後根據崗位設置情況安排待聘人員試崗,試崗合格,再辦理聘任手續。

三、教師聘用的程序

人員聘用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學校公布空缺崗位及其職責要求、聘用條件、工資待遇等事項;

(二)應聘人員根據學校公布的空缺崗位以及自身的條件提出申請;

(三)學校成立「教師聘用工作組」並組織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

(四)「教師聘用工作組」對應聘人員的實際水平進行考查(在職教師考查在本單位的工作表現及工作業績;新分配教師和新調入教師考查其業務能力),並根據考查結果擇優提出擬聘人員名單;

(五)各年級根據受聘名單及空崗情況提出聘任意向;

(六)各部門根據教師崗聘任情況及職員崗受聘名單,提出職員聘任意向;

(七)學校統一協調教師崗位,決定受聘人員並公布聘用結果;

(八)學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四、聘用合同的主要內容

聘用合同由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人與受聘人員以書面形式訂立。聘用合同一般具備下列條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三)崗位紀律;

(四)崗位工作條件;

(五)工資待遇;

(六)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另就聘用合同再作如下規定:

1、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以及培訓和繼續教育、知識產權保護、解聘提前通知時限等條款。

2、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的人員,本人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學校可與其簽訂此類合同。

3、學校與被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

五、教師聘用的配套制度

(一)年度考核制度

學校對受聘人員的工作情況實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是續聘、解聘或崗位調整的依據。受聘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學校可以調整該受聘人員的崗位,或者安排其離崗接受必要的培訓後調整崗位。崗位變化後,應當相應地改變該受聘人員的崗位工資待遇,並對其聘用合同作相應變更。受聘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同意變更的,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二)教師職級制度

建立教師職級制度,意在使每一個教師都有自己的近期目標和努力方向,不斷進取,促進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教師職級為校內工資職級,不受國家評定的職稱的限制,不受年齡教齡限制,重在考察實際表現和工作實績,鼓勵人才脫穎而出。具體評定辦法另行規定。

(三)崗位目標制度

按照崗位目標責任總要求,學校把與教育行政部門簽訂的辦學總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到人,建立健全崗位責任目標體系。崗位目標責任制意在使應聘人員明確,在應聘某一崗位的同時,需承擔一定的責任並完成相應的職責,同時也使應聘人員明確應該對自身崗位負責,對聘任單位負責。

本制度自2003年7月11日教職工大會通過,於2003年9月1日起執行。

參考:http://www.ls3.qde.net/E_ReadNews.asp?NewsID=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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