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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輔導班當老師簽了協議辭職

發布時間: 2020-12-09 09:17:53

A. 培訓學校教師簽訂了勞務合同,想辭職,需不需要付違約金

1.你確定簽訂的不是勞動合同嗎?另外看看合同上怎麼約定的,沒有約定專的話,即便是勞務合同也屬無須支付違約金;
2.如果是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除非提供專項培訓發生專項培訓費,需要支付違約金外,其他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3.雖然是勞務合同,但實際是事實勞動關系的,應認定勞動關系。仍按第2點執行。

B. 勞動法 到社會上的會計培訓學校(就是個培訓班)當老師,合同簽了兩年,有禁業協議,要求任職期間或離職

由於您提供的信息較為簡單,律師無法全面確切的進行解答,現僅根據你提供的信息,回答如下:
首先,並不是所有人員都適用競業限制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只有上述規定中的勞動者才適用競業限制條款
其次,雖然你在試用期就被辭退,但你與用人單位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競業限制條款設定的目的就在於勞動關系解除後對勞動者的約束作用。因此,如果您符合競業限制條款適用的人員,在勞動關系解除後,您需要遵守協議內容,否則用熱單位可以要求您支付違約金。
但是,遵守競業限制條款的同時,你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具體標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的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支付您經濟補償,那麼根據該解釋第八條的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後,為慎重起見,請您攜帶相關材料到當地律師事務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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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我是補習機構的一名老師 做了五個月後辭職了 老闆叫我們簽了保密協

無效。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在保密協議中沒有約定經濟補償,也就無所謂違約金,該協議是不合法的,也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D. 我是一家輔導學校的老師,已經簽訂合同(未繳保險那種)突然提出辭職

1、不能突然提出辭職,應當先找校長協商,說明你想辭職的原因,請求校長理解你,同意你辭職。你說的辦法就很好,是一種商量的態度,為對方考慮,這樣的話,校長更有可能同意你辭職。
2、如果校長不同意你辭職,你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學校提出解除勞動合同。30天後你就可以辭職了。
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 法律問題:我原來在一個培訓機構當老師,現在我辭職了,但他要我賠償違約金,我的檔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

第一:他沒有權利要求你賠償違約金。可參考勞動合同法中需要交違約金的兩條中的規定內。如果你的容情況不符合其中任何一條,則不需要交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第二:你的檔案是不歸公司管理的,而是公司統一出錢給你們託管在當地的人力資源市場。你應該拿著離職證明等材料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辦理個人託管,個人託管需要自己交錢。若你沒有離職證明,建議你到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咨詢該如何辦理檔案託管。找到新單位後可以拿著新單位的錄用證明把檔案提取出來。
建議你看一下勞動合同法並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咨詢一下,可以讓你的損失降到最低,甚至不用賠償。

F. 應聘某教育機構兼職老師,簽訂協議一年如果協議內我提出辭職是否要支付違約金

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要看合同是否規定了未乾滿一年合約需要支回付違約金。
如果合同條答款明確規定了未乾滿一年是違約且需要支付違約金,那麼就需要支付違約金。如果沒有規定,一般是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G. 在沒有營業執照的輔導班當老師只簽訂了一份合同還要求賠償違約金合法嗎

一、對方不但沒復有經營資質,也制沒有營業執照,合同是對方提供的,因合同條款不利於你這邊的約定法院基本上不支持。
二、如造成你損失的,你可以通過向當地教育部門、消保委(因沒有營業執照,消保委不一定受理)投訴,也可以咨詢當地律師後提起訴訟。

H. 我是一家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師,在向公司提交離職申請後的工作交接期間,向合作的學校家長告知了自己離職下

試用期內提前幾抄天提出辭職,應該是沒問題的,具體是幾天,就要看你們簽訂的合同了;如果沒有勞動合同,你工作有滿一個月的話,並提供具體證據,公司要翻倍兒賠,至於幾倍就不記得了;還有試用期也是要買社保的,如果沒買社保,這些都是公司方面的弊處;如果工資要扣錢千萬不要簽名,拿了條就告他們;下次如果有此類情況,建議錄音,但不要沖動發作,如何公司方面做得太甚,以上幾點都可以起訴,仲裁現在是免費的。注意:不要沖動地在公司方面列舉證據,現在林子大了,什麼情況都有,自身安全比較重要,最好有幾個人陪伴,或是在進行勞動仲裁時提供。

I. 培訓學校教師簽訂了合同,想辭職,要付違約金

如果合同中有提前辭職要付違約金這一條,那隻能扣了再走。勞動合專同只要雙方簽字是屬付法律責任的。但如果合同中如果關於工資這一塊,只要你能有證據證明亂扣工資或不按合同條款來發工資。你可以拒付違約金。打官司也不怕,因為學校違約在先嘛。所以,一切違繞合同來,找到對你有利的證據,就可以拒付違約金

J. 培訓學校教師合同期內離職是否須交合同違約金

1,如果學校對教師提供了專項培訓,並且約定了服務期,在服務期內辭職,需要賠償學校剩餘服務期的違約金。
2,如果沒有服務期協議,並且沒有競業禁止協議,合同期內,單位沒有違法用工的情況下,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學校,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學校辭職即可。
3,《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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