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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員的職業准則

發布時間: 2020-12-25 09:36:19

⑴ 如何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定》和《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准則》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防止腐敗行為的發生,維護出資人利益,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

第三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依法經營、廉潔從業、誠實守信、勤勉敬業,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切實維護國家、社會、企業利益和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廉潔從業行為規范

第四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維護國家利益和出資人利益。不得有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下列行為:

(一)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違反規定決定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借貸等事項;

(三)違反規定對外投資、擔保、融資、為他人代開信用證、采辦、銷售、進行工程招標投標等;

(四)未經批准,或者批准後未辦理保全國有資產的相關法律手續,用企業資產以個人或者他人名義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參股、購買上市公司股票、購置不動產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五)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從事違反財經制度的活動;

(六)弄虛作假、謊報業績或者搞不切實際的「政績工程」;

(七)偷逃國家稅費或者故意拖延應繳國家稅費,隱瞞、截留國有資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應繳國有資本收益;

(八)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准,決定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濫用職權損害國家利益和出資人利益的行為。

第五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有以權謀私、損害企業利益的下列行為:

(一)私自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從事證券投資以外的投資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不正當利益;

(三)違反規定兼任下屬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准兼職的,擅自領取兼職工資或者其他報酬;

(四)將企業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回扣、傭金、禮金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利用企業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為本人或者他人從事牟利活動;

(七)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重大捐贈、贊助事項;

(九)其他濫用職權損害國家利益和出資人利益的行為。

第六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以國家和企業利益為重,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對本人及親屬有可能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應當主動迴避,防止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在與本企業有關聯、依託關系的私營和外資企業投資入股;

(二)將國有資產委託、租賃、承包給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關系的人經營;

(三)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關系的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關系的人投資經營的企業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所在企業發生非正常經濟業務往來;

(五)按規定應當實行任職和公務迴避而沒有迴避;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單位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七)其他可能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七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增強民主管理意識,嚴格執行企業民主管理制度,自覺接受民主監督。不得有侵犯職工群眾合法權益的下列行為:

(一)在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中違反民主管理制度,謀取私利;

(二)按照規定應當公開、公示的事項而未公開、公示;

(三)在職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據企業章程和有關規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為謀求業績,違反勞動、安全、社會保障等法律法規,忽視職工安全衛生保護,危害職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職工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八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規范職務消費行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小汽車、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用品等;

(二)違反規定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購置住宅、住宅裝修、物業管理等生活費用;

(四)超過規定標准報銷差旅費、業務招待費;

(五)使用信用卡、簽單等形式消費,不提供原始憑證和相應的情況說明;

(六)其他違反規定的職務消費行為。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九條 國有企業應當依據本規定製定規章制度,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保證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為企業實施本規定的主要責任人。

第十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將貫徹落實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述職述廉的一項重要內容,接受監督和民主評議。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職務消費制度,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准,並以適當方式向職工群眾公開。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定期報告兼任職務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從業情況,以及有可能產生利益沖突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領導人員任職期間及離職和退休後從業行為的管理,並結合本規定建立領導人員的從業承諾抵押制度。

第十四條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本規定的貫徹落實,應當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教育和監督,並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十五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並將其廉潔從業情況作為領導人員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以及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依據職責許可權,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 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十七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應當根據違規行為的情節輕重,依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及企業紀律追究責任。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的共產黨員違反本規定的,除依照前款處理外,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理。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的,還可以由有任免權的機構給予組織處理。

組織處理措施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與紀律處分合並使用。

第十九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在依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追究責任的同時,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退還;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拒不履行從業承諾抵押、拒不退還或者拒不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國有企業應當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違反本規定給國有資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領導職務。

第二十一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包括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的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尚未實行政資分開代行出資人職責的政府主管部門以及授權經營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其他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國有參股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並報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已經發布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據本規定執行。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

為進一步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結合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實際,制定本准則。

總則

執政黨的黨風關系黨的生死存亡。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時期從嚴治黨,不斷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本要求;是正確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重要基礎。

黨員領導幹部必須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必須在黨員和人民群眾中發揮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必須模範遵守黨紀國法,清正廉潔,忠於職守,正確行使權力,始終保持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必須弘揚黨的優良作風,求真務實,艱苦奮斗,密切聯系群眾。

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必須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按照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要求,加強教育,健全制度,強化監督,深化改革,嚴肅紀律,堅持自律和他律相結合。

第一章 廉潔從政行為規范

第一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三)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四)以交易、委託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六)違反規定多佔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三條 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二)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

(五)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六)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七)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第四條 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二)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

(四)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六)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八)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第五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三)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四)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五)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六)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七)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八)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第六條 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准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二)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准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佔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四)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五)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第七條 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五)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第八條 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二)虛報工作業績;

(三)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四)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五)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六)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第二章 實施與監督

第九條 各級黨委(黨組)負責本准則的貫徹實施。主要負責同志要以身作則,模範遵守本准則,同時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貫徹實施。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協助同級黨委(黨組)抓好本准則的落實,並負責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級黨委(黨組)要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方面的教育,將本准則列為黨員領導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各級黨委(黨組)要認真落實黨內監督的各項制度,通過貫徹實施民主生活會、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巡視、談話和誡勉、述職述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以及考察考核等監督制度,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執行本准則情況的監督檢查。

黨員領導幹部參加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要對照本准則進行檢查,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 黨員領導幹部組織實施和執行本准則的情況,應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其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准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貫徹實施本准則,要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發揮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人民群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准則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准則。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可以依據本准則,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備案。

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准則,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 本准則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准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發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同時廢止。

⑵ 老師如何與學生溝通

教師與學生因年齡的差異,生長環境、思維方式的不同,很容易產生認識上的差異。因此,教師應多站在學生的角度看問題,以學生的眼光去看世界,以學生的心態去推理一切,然後有效地將這些感受傳遞給對方,從而使學生感受到教師對他的理解與尊重,從而產生溫暖感和滿足感。當一個教師不願意設身處地從學生的角度去考慮,會使學生覺得老師不理解他,對教師的信任度降低,與教師的溝通就會停止。
愛心和關懷是關鍵
沒有愛,就沒有教育。
教師的愛心能驅使教師以最大的耐心和韌勁克服教學中遇到的各種困難,挖掘自身的潛能,創新教育方法,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教師的愛,對學生的發展也是一種巨大的動力。有了這種愛,師生之間才能建立起感情,才能激起學生對教師的親近感和仰慕心理,從而把這種情感遷移到教師所教授的知識上。心理學關於模仿的研究表明:「人們總是趨向於模仿他所愛的人,而不願模仿他所嫌棄的人。」因此,教師這種愛的情感能使學生產生積極的情感體驗,喚起他們的學習熱情,使之主動模仿,提高教學效果。如果教師缺乏這種愛,對學生冷漠無情,甚至對他們感到厭煩,動不動就嚴加訓斥,學生就會緊閉心靈的大門,勢必造成師生關系緊張,使教育活動受阻甚至中斷,最終導致教育的失敗。
三、尊重和欣賞是保證
美國心理學家威廉詹姆斯說:「人性最深刻的原則就是希望別人對自己加以賞識。」每位學生都希望自己的成績與優點得到教師的認可與尊重。教師要善於發現學生身上的優點和閃光點,並及時表示欣賞之意。作為教師,不要吝嗇贊美的語言,它會給學生帶來極大鼓舞。「你提的問題十分有價值!」「你的想法很有創意,老師也沒想到。」……這些語言雖然簡單,但卻能鼓舞學生鬥志,增強學生自信,激發學生潛能。作為回應,學生會以自己的行為來回報教師的賞識。我們在教學過程中,要善於贊賞學生的學習成果,讓學生從成功中增強自信,享受成功的快樂。

⑶ 126.導遊人員是旅遊團的服務人員 ,其職業操守的首要准則是

1,首先客觀的判斷對或錯
合理的信念解釋整個故事,旅行社同意,同意的客人,使合理的債務專
真誠地代表旅屬行社的你道歉的客戶

描述:
1,不得推諉說,這是旅行社的責任,你
2,多聽,多客人解釋並告訴他們發泄
3,和其他客戶,盡量解決問題時稍有延誤治療(當然,除了緊急的事情)
4掌握客戶的數字

在自己的組織語言,這幾個點。

⑷ 一視同仁不卑不亢是導遊人員在什麼中應奉行的一項行為准則

自尊自強,敬業愛崗 熱情友好,賓客至上 不卑不亢,
光明磊落 真誠公道,信譽第一 意志堅定,
沉著冷靜 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團結協作,
顧全大局 身心健康,積極向上 文明禮貌,
儀容端莊 耐心細致,優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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