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课程改革
⑴ 贵州省是什么时间实施新课程标准的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0-07-09
各市(州、地)教育局:
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将从2010年秋季起,在全省普通高中高一年级全面启动课程改革实验。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实验工作,完成实验任务,达到实验目标,促进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和谐发展,为培养和造就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备较高素质劳动者及专门人才打下良好基础,我厅组织制定了《贵州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实施方案(试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贵州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实施方案
(试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的总体部署,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6号)的精神和要求,为做好实验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我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立足贵州省实际,学习借鉴国内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先行实验省(市、区)的有益经验,积极探索,稳步推进,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促进基础教育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全面实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各学科《课程标准(实验)》,大力推进教育创新,努力构建符合国家课程改革要求、具有贵州特色、充满活力的普通高中课程体系。
(二)研究探索在我省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普通高中学校实施新课程的有效途径,通过课程改革,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建设;为国家进一步修订完善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提供经验。
(三)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课程管理及课程建设能力,形成开发和共享课程资源的机制;建立与普通高中新课程相适应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以校为本的教研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全面提高普通高中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教学方式的改革,不断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
(五)促进高中学生转变学习方式,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实现普通高中新课程的培养目标。
(六)建立符合新课程要求和我省实际的评价与考试制度,探索建立与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相配套的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录取制度。
(七)推进全省高中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快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步伐,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发挥普通高中教育在整个基础教育中的带动和引领作用,为培养和造就适应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打下良好基础。
三、基本原则
(一)积极进取与实事求是相统一的原则。充分认识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必要性、紧迫性和重要意义,克服畏难情绪;客观分析、积极应对课程改革实验中必然出现的各种问题、困难和挑战;正确处理改革目标与现实可行性之问的关系,在实践中积极主动、创造性地探寻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不断取得实验的经验和成果。
(二)目标达成与循序渐进相统一的原则。普通高中课程在培养目标、课程结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与学习方式、考试与评价制度等诸多方面要达到的改革目标,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跳而就,需要坚持不懈地探索、实践和完善,循序渐进地实现改革目标,完成改革任务性。
(三)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统一的原则。全省普通高中要同时全面进入课程改革实验鉴于普通高中学校在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方面存在的差异,要在整体推进的前提下,区分不同地区、不同学校进行分类指导和要求,因地制宜地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
(四)政府统筹与群策群力相统一的原则。普通高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向政府汇报,在政府的统筹领导下,通过制度建设和广泛宣传,形成学校、社会和家长群策群力、共同参与、通力合作推进课程改革的工作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为保证我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的顺利实施,需要在组织领导、政策支持、经费投入、制度建设、师资培训、专业指导、舆论宣传等方面做好准备并提供有力保障。
(一)统一领导,加强指导
普通高中课程改革体现国家意志,实验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面大、社会关注度高,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专业指导。
1、成立实验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贵州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进行决策和部署,在经费投入、政策支持、制度建设、师资培训、舆论宣传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实验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全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领导小组名单另文下发)。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实验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负责实验工作在本地区的推进。
2、组建专家指导组
组建“贵州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专家指导组”。专家指导组成员主要由有关高校、各级教育科研和教研机构的专家以及学校的学科教师代表组成,在省实验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改革买验工作的专业研究,为行政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为全省课程改革实验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业务支持。专家指导组要切实跟踪实验工作,加强专业指导,总结实验工作经验,收集、整理、反馈信息,为各地和学校提供切实可行的帮助和指导(专家指导组名单另又下发)。
3、其他指导举措
(1)省、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课程改革实验样本校,通过样本校实验工作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辐射和指导全局。
(2)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实验工作的网络平台,收集信息,听取意见,把握进程,介绍动态,咨询答疑,形成畅通的沟通渠道,同时利用网络推介教学经验,丰富课程资源,指导课程改革工作。
(3)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成立课程改革指导委员会,统筹负责学校新课程的规划、实施、管理与评估等工作。学校课程改革指导委员会下设学科组,各学科组提出本学科课程的开设方案,报学校课程改革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二)经费保证,政策倾斜
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要设立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课程资源开发、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师培训、教育教学科研、监控与评价、评优示范、交流研讨、总结经验等各项工作,确保课程改革顺利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商财政、人事、编制等有关部门,争取经费支持。根据课程改革的需要核定或调整普通高中学校的人员编制,按规定配齐、配足教师,达到新课程教育教学的要求。
(三)专题研究,区域推进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不同阶段实验工作的重点课题,通过专题研究促进重点和难点问题的逐步解决,推进实验工作。加强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之间和学校之间的合作研究和资源共享,发挥示范性普通高中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实验工作的区域整体推进。
(四)建设队伍,提高水平
通过制度创新,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普通高中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加强城镇高中与农村高中之间、示范性高中与一般高中之间的教育教学合作,建立教师定期交流和课程资源共享制度。
(五)监控评估,专项督导
建立对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的监控与评价机制和专项督导制度,制定我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评估标准及评估方案。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的专项调研和阶段评估,监控课程改革实验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实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反馈情况,总结经验,以进一步明确改进思路和措施,推动实验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对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的督导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督导工作范围,推动课程改革顺利实施。
(六)优化环境,正确导向
采用多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宣传,不断优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的社会环境,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征求和听取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刘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将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吸纳到实验工作当中;主动通报工作情况,争取社会各界对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形成社会各界关心、理解和支持实验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重点工作
(一)组织学习培训
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要坚持“全员培训”、“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组织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研人员、全体高中校长和教师接受普通高中新课程培训。
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省教师远程培训项目”进行。
培训工作要注重实效,做好“四个结合”,即:通识培训与学科培训相结合、理念更新与课例分析相结合、专家讲座与教师示范教学相结合、集中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通过多层次、多形式、多样化的培训,使受训者切实转变教育观念,深刻领会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精神实质,按照新课程理念创造性地进行学校管理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课程改革进程的需要,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的一级培训。各市(州、地)实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二级培训。各普通高中学校组织开展校本培训。
(二)创新管理制度
省制定定出台有关课程设置与管理的指导意贝,并在全省范围内督促和指导实施。市(州、地)及县(市、区、特区)做好对本地区普通高中学校的督促和指导工作。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制定具体的课程方案和课程计划,组织实施新课程。学校在按照课程方案要求开设必修课程的同时,要结合实际制定开设选修课程的计划,创造条件开好各类选修课程;要积极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开设好技术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切实加强技术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设置、实施、考核、评价及学生校外活动的管理。
建立学生选课指导制度。学校要成立选课指导机构,编制学生选课指导手册,帮助和引导学生选课。选课要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尊重学生选择课程的权利,注意防止教师和家长包办代替。学校要充分发挥现有教师、场地、设备等教育资源的效益,积极探索建立适应模块化教学特点、行政班与教学班相结合的教学组织形式,认真研究解决学生选课给学校常规管理带来的新问题。
建立学生学分管理制度。学校要根据课程方案的要求确定学生获取各类学分的办法和制度,遵循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学分认定的标准和程序,规范操作过程,使学分管理体现学生学业发展过程,成为促进学生学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建立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和教师培训制度。加强学校教研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支持新课程的咨询和指导体系,组织和引导教师研究解决实施新课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使新课程的实施过程成为教师专业成长的过程。
(三)改革课堂教学
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实效是实施新课程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积极进行新课程的课堂教学改革,既要继承传统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的合理内核,又要切实推进教师教学万式和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倡导自主、探究、合作的学习方式,引导学生在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探究知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益。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逐步实现教学的组织管理方式、教学内容呈现方式、教师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
(四)加强课程资源建设
根据教育部有关新课程实验教材选用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选择确定我省使用的各学科实验教材。
充分挖掘和利用校内外各种课程资源,探索建立普通高中之间、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之间资源共享制度,积极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院、大学及科研院所建立教学合作关系.利用各方面的师资、设备和场所进行相关课程的教学。
充分利用学校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等场地和设施设备,以及报刊、杂志、电子音像教材、多媒体课件、网络课程等多样性课程资源,积极开发利用学校所在地区的工厂、农村、部队、社区、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社会资源和人力资源,为新课程实施提供丰富的课程资源支撑。
充分利用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课程资源,建立省、地、县三级普通高中课程改革资源网。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同开发课程资源。
充分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非物质又化遗产”等社会教育资源。
(五)推进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
全面实行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按照目标多元、方式多样、过程结果并重的原则,建立综合性的、动态的学生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发挥评价对学生发展的促进作用。
推进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的改革,制定与课程改革相配套的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方案和高中学业水平监控与测试方案,充分体现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要求与方向,合理设置考试科目,严格按照学科课程标准和省提出的课程安排指导意见确定考试范围,既要全面、公正地评价学生的高中学业成绩水平,又要有利于高等院校选拔新生,有利于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由省统一组织实施。
在建立学生学分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模块考核办法,建工公正有效的模块考核制度,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习效果,既要保证获得学分的真实可信,又要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进一步建立自我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学校评价机制,引导学校围绕办学理念、发展规划、学校管理、课程实施、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发展、办学条件等方面进行经常性、制度性的自我评价。
六、分类要求
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在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学校在保证开设各学科课程标准所要求的全部必修模块,满足学生获得116个必修学分的基础上,选修模块开设的比例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但所有学校至少要开30%以上的选修I模块,满足学生3年中在选修I中获得22个以上学分,在选修Ⅱ中获得6个以上学分。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至少要开设70%以上的选修I模块,满足学生3年中在选修I中获得28个以上学分,在选修Ⅱ中获得8个以上学分。在选修模块的选择上,省将提出指导性意见,供各地学校进行课程设置时参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课程设置的监控,重点帮扶条件较为薄弱的学校。所有学校都应通过实验,促进自身发展,逐年提高选修模块开设的比例,满足学生多样化发展的需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其他相关实施意见、方案等,另行制定下发。
⑵ 高中什么配套教辅好我是贵州的学生,用的是人教版新课改的书,我高一,基础不错,想找一本很好的教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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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时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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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习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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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210贵州新课改化学教材目录
必修一
引言
第一章 从实验学化学
第一节 化学实验基本方法
一、化学实验安全
二、混合物的分离和提纯
1、 过滤和蒸发:粗盐的提纯,检验硫酸根
2、 蒸馏和萃取:制取蒸馏水、萃取——分液漏斗的使用
第二节 化学计量在实验中的应用
一、物质的量的单位——摩尔:阅读简介定义式和气体摩尔体积
二、物质的量在化学实验中的应用:物质的量浓度,配制溶液
归纳与整理
第二章 化学物质及其变化
第一节 物质的分类
一、简单分类法及其应用
二、分散系及其分类:胶体,丁达尔效应
第二节 离子反应
一、酸、碱、盐在水溶液中的电离
二、离子反应及其发生的条件:硫酸铜与氯化钡反应
第三节 氧化还原反应:一通废话,啥都没讲
归纳与整理
第三章 金属及其化合物
第一节 金属的化学性质
一、金属与氧气的反应:钠,过氧化钠,铝
二、金属与水的反应:钠,还原铁粉
三、铝与氢氧化钠溶液的反应
第二节 几种重要的金属化合物
一、氧化物
二、氢氧化物
1、 铁的氢氧化物
2、 氢氧化铝
三、盐
1、 碳酸钠和碳酸氢钠
2、 三价铁的氧化性
3、 焰色反应
第三节 用途广泛的金属材料
一、常见合金的重要应用
1、 铜合金
2、 钢
二、正确选用金属材料
归纳与整理
第四章 非金属及其化合物
第一节 无机非金属材料的主角——硅
一、二氧化硅和硅酸
1、 二氧化硅
2、 硅酸
二、硅酸盐
三、硅单质
第二节 富集在海水中的元素——氯
一、活泼的黄绿色气体——氯气:氢气燃烧,次氯酸,与碱反应
二、氯离子(Cl-)的检验
第三节 硫和氮的氧化物
一、二氧化硫
二、二氧化氮和一氧化氮
三、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对大气的污染
第四节 硫酸、硝酸和氨】
一、硫酸和硝酸的氧化性:铜,碳
二、氨:碱性,制备
归纳与整理
附录Ⅰ 相对原子质量表
附录Ⅱ 部分酸、碱和盐的溶解性表(20℃)
附录Ⅲ 一些常见元素中英文名称对照表
元素周期表
必修二
第一章 物质结构 元素周期律
第一节 元素周期表
一、元素周期表
二、元素的性质与原子结构
三、核素
第二节 元素周期律
一、原子核外电子的排布
二、元素周期律
三、元素周期表和元素周期律的应用
第三节 化学键
一、离子键:钠在氯气中燃烧
二、共价键:阅读简介氢键
归纳与整理
第二章 化学反应与能量
第一节 化学能与热能
一、化学键与化学反应中能量变化的关系
二、化学能与热能的相互转化:吸热反应,中和热
第二节 化学能与电能
一、化学能与电能的相互转化
二、发展中的化学电源
1、 干电池
2、 充电电池
3、 燃料电池
第三节 化学反应的速率与限度
一、化学反应的速率
二、化学反应的限度
三、化学反应条件的控制
归纳与整理
第三章 有机化合物
第一节 最简单的有机化合物——甲烷
一、甲烷的性质
二、烷烃:同分异构
第二节 来自石油和煤的两种基本化工原料
一、乙烯
1、 乙烯的氧化反应
2、 乙烯的加成反应
二、苯
1、 苯的取代反应
2、 苯的加成反应
第三节 生活中两种常见的有机物
一、乙醇
1、 乙醇与金属钠的反应
2、 乙醇的氧化反应
二、乙酸
1、 乙酸的酸性
2、 乙酸的酯化反应
第四节 基本营养物质
一、糖类、油脂、蛋白质的性质
1、 糖类和蛋白质的特征反应
2、 糖类、油脂、蛋白质的水解反应
二、糖类、油脂、蛋白质在生产和生活中的应用
1、 糖类物质的主要应用
2、 油脂的主要应用
3、 蛋白质的主要应用
归纳与整理
第四章 化学与可持续发展
第一节 开发利用金属矿物和海水资源
一、金属矿物的开发利用:铝热反应
二、海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检验海藻中含碘
第二节 化学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
一、煤、石油和天然气的综合利用
二、环境保护与绿色化学
归纳与整理
结束语
附录Ⅰ 相对原子质量表
附录Ⅱ 部分酸、碱和盐的溶解性表(20℃)
附录Ⅲ 一些常见元素中英文名称对照表
元素周期表
⑷ 2018进入新课改的省份都有哪些
1、预计在2018年从高中一年级新生开始进行高考改革的省份包括福建,湖北,重庆,吉回林,四川,贵州,黑龙江,辽答宁,西藏,山西 ,安徽,河北,江苏,广东,江西,湖南等省份。
2、浙江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和海南省已经开始了高考改革。
⑸ 贵州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高考方案生物占多少分
90分
⑹ 根据《贵州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高考 方案》,本次听力考试使用卷面分值为30分 试卷,按15分进
按照公式进行折算,卷面得分×15÷30=得分,比如卷面得分20 ,计算如下: 20×15÷30=10。
⑺ 2018新课改的省份有陕西吗
1、预计在2018年从高中一年级新生开始进行高考改革的省份包括福建,湖北,重庆,吉林,四川,贵州,黑龙江,辽宁,西藏,山西 ,安徽,河北,江苏,广东,江西,湖南等省份。 2、浙江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和海南省已经开始了高考改革。
⑻ 听说现在贵州普及十二年义务教育了是么
没有,贵州省政府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
文章来源:省教育厅|发布时间:2015-06-18 10:34:18
(重新制订草案·第六稿)
(2010年3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
第三章 学校
第四章 教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督导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断巩固提高本省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实行国家统一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应当坚持优先、均衡、公平、质量的原则。坚持把义务教育作为优先发展的社会事业;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为城乡不同社会群体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和条件;注重内涵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五条 本省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分级负责,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全省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制定全省义务教育实施规划、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和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法定要求统筹安排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组织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划和标准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统筹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制定分县(区、市、特区)实施规划、中小学合理布局规划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筹措、安排本级政府(行政公署)义务教育经费,督促所辖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应当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对所属部门和所辖县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具体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划和设置学校,合理调整学校布局,组织建设学校,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依法落实应当由本级政府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依法足额征收、管理、使用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学校安全,确保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秩序、交通秩序良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负责组织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做好“控辍保学”工作;治理学校周边环境,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卫生、公安、工商、文化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六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七条 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任用、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对不认真履行义务教育职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免职。
第八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环境。
对配合、协助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九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方,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可以适当延缓,其延缓入学的起始年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延缓入学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协助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按时送子女入学,并防止适龄儿童、少年中途辍学。
学校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和辍学学生,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采取措施,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学生劝学返校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制度,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按国家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向义务教育捐赠。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的依据。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人数,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并将接收学生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入学通知书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在新学年开学前20天及时向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发送入学通知书。适龄儿童、少年持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不得拒收招生区域范围内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要求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具有本省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省内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长期居住,需要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持本人工作证明、居住证明、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及户籍所在地的登记手续等材料,到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享受与当地适龄儿童、少年同等的待遇;学校接受有困难的,可申请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这些适龄儿童、少年主要安排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被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委托接受学生的民办学校提供相应学生数量的生均公用经费,以抵免其学费、杂费。
具有本省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本行政区域在省内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及时转至学生就读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并由学生就读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给学生就读学校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财政行政部门制定。
具有本省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省外接受义务教育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本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其在省外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非本省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省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省接受义务教育的,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工作证明、居住证明及儿童、少年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到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受有困难的,可申请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适龄儿童、少年特别是具有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从事卖艺、沿街乞讨等活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师资和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六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及市(州、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保障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教育设施专项规划,预留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规划预留的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由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教育、规划、国地资源行政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并划定黄线予以保护。规划预留的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按照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方便、安全、就近入学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和调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居住分散的边远山区可适当保留必要的小学教学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为山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适龄儿童、少年设置寄宿制学校,并为住宿生提供生活补助。
第十七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教育教学的需要,制定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办学条件标准,并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小学、初中班额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的要求,消除义务教育学校大班额现象。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义务教育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要求,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学校校舍的安全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准修、改造。
第十九条 城镇新区建设或者新建、改造居民区,应当根据规划居住的人口数量按办学条件标准设置义务教育学校,纳入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时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需建设用地依法划拨,对所需资金予以保障,学校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上居民区新建的商住楼盘竣工验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居民区新建的小学、初中进行验收。凡未建小学、初中或者小学、初中建设不符合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办学条件标准的,不得准予开发商出售、预售商住楼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将以上居民区新建的学校以民办机制举办。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学校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依法批准。
因建设确需拆迁学校的,拆迁部门应当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按原面积和用途优先就近重建,归还产权,不得缩小校园面积,不得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公办学校停办、合并后的闲置资产,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统筹用于举办基础教育或社区教育机构;确需进行置换的,必须在保证公有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公办学校校产置换所得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当地义务教育事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设标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二条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况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需要,为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的教学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省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利用财政性教育经费重点建设办学条件超标准学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薄弱学校的建设,使之达到办学条件标准。
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以及封闭班和半封闭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公办学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举办民办学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施行前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严格按照《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不得利用公办教育资源举办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公办优质教育资源吸引生源,不得削弱、影响公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周边300米半径内禁止新建污染环境或者噪音超过限制标准的企业,禁止设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和设施,禁止设置网吧、台球室、歌舞厅和电子游戏营业点等经营性娱乐场所。已经建成或者设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迁移、拆除和关闭。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校外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在校园内举行各类活动、使用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在校园内或校门口恢复或者建造祠堂、庙宇、坟茔和进行迷信、宗教活动。
除教育教学活动需要外,禁止任何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禁止携带各种管制刀具进入学校。禁止在学校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吸烟或者其他滋扰教学秩序和师生员工正常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帮助学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保护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实行校长聘任制和校长管理岗位职级制,建立和完善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校长的选聘、任用、培训、考核、交流依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善校长任职资格标准体系、校长选聘制度、校长考核制度、校长交流制度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校长的培训,建设培训信息资源库和培训质量监控与评估体系,提高校长依法治校、依法办学、民主管理、科学管理和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
校长应当享受工作岗位津贴,津贴额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纳入财政预算按月发放。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制定学生行政规范。学生违反管理制度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责令或者变相责令学生转学、停学、留级、退学、提前离校或者开除学生。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严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消防、卫生等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并将安全教育、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经费从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中支出。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违反规定出租校舍和场地;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公布学生学业考试成绩排名。
第三十条 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擅自停课、补课、放假,不得组织教师或者学生到校外参加其他非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城乡之间和区域内教育设施和设备、课程、人才等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四章教 师
第三十二条 本省实行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制度。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并符合本省规定的教师岗位聘任条件。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学校不得使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本省执行国家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教师聘任激励机制。城镇学校、农村学校实行同一标准的中、高级职务评聘比例;实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期考核制度,连续两次考核不称职的教师,应当取消其现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鼓励学校实行德能绩聘任制度,师德、能力、业绩突出的低职教师可以高聘,师德、能力、业绩平谈的高职教师可以低聘。具体办法由省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聘用临时代课人员应当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聘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遵循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按照规定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或者对学生进行有偿家教。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完善教师权益保障机制,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为教师提供医疗保障,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教师的工资,以省级财政为主、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办法由省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实行艰苦贫困地区教师补助津贴制度。对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给予工作和生活补助津贴。补助津贴应当不低于农村教师工资的30%,所需经费以省级财政为主、由省、地、县三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办法由省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农村教师安居工程,多渠道筹措资金,配套建设专门用于解决教师住房困难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房。各地应当将教师优先纳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具体办法由省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强制教师捐款捐物、订阅报刊杂志;不得侵犯教师的个人财产和合法收入;不得强制教师参加各种非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加强和规范教职工编制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每三年重新核定一次学校教职工编制。
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的教职工编制,给予适当倾斜;保证寄宿制学校对职工、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需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学校教职工编制。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事等行政部门当统筹规划教师队伍建设,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按照面向全体、整体提升的原则,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培养、培训,并重点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和薄弱学校教师的培养、培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在教师队伍中大力弘扬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敬业爱岗的良好风尚。
教师学历提高应当坚持学用一致、按需提高、对口提高的原则。小学教师学历应当逐步达到专科及以上,初中教师学历应当逐步达到本科及以上。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在职教职工年工资总额1.5%的标准,将教师的培养培训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规定及时拨付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使用。
第三十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师资力量,优化教师学科、职称、年龄在城乡学校的分布结构,在教师培训、岗位设置、骨干教师配备、学科带头人培养等方面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建立和实行学校校长和教师交流制度,并定期组织交流;坚持实行选派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支教、轮教制度,无农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教学经历及无支教记录的城镇学校教师不得晋升上一级教师职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称评聘、调配交流等管理职能。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教师工作。学校按有关规定对教师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并作为发放绩效工资的依据。
经考核不称职的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其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师岗位或者予以辞退。
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应当定期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及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其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由省级财政予以偿还。享受国家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资助政策的毕业生,应当按国家规定从事教育事业,履行教育教学义务。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四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个性特点,因材施教,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增强学生体质和精神健康,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加强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推进教育创新。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推进教学内容与方式、考试、招生和质量评价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素质教育评价体系、义务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和教学指导体系。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应当有利于初中学校的均衡发展。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及各地优质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指标应当划出不低于50%的比例均衡分配给辖区的每一所初中。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并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指导和检查;不得对学校下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
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不得违反违定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或者减少非考试科目的课时;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不得把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进行强制补课;不得动员、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师生比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不得违反规定的班额增加学生人数,不得跨学区选招学生,不得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从实际出发,建立和完善由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构成的具有地方和学校特色的课程体系。鼓励少数民族地区学校开展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进校园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完善体育、卫生设施;保证学生每天体育段炼的时间不少于1小时;对学生实施公共卫生教育,普及卫生常识,预防近视和常见疾病,使学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文艺、科技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观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小学和初中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分别不少于10天和20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强学生校内外活动场所建设,保证学生有足够的校内外活动场所。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进行业余文化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减免费用。
第四十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推荐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用书。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结合地方实际,在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公布的用书目录中选用教学用书。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审定地方教学用书和进校读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学用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地方教学用书的编写工作。未经审定的地方教学用书、进校读物,学校不得选用。
⑼ 今年实行新课改,那么贵州地区要分不分科啊
分科。 贵州属于最后一批进入新课改地区。 现行部分省份已经进步新课改的第二阶段。 贵州属于教育较落后地区,不会在全国率先实行不分科。 祝高中学习顺利。